
人民法院報|來源
在流量驅動的網絡時代,人們打開手機中的各種短視頻APP,即時推送的各類科普知識、產品測評類的短視頻屢見不鮮,消費者在選擇產品前就能先行看到行業相關資訊及其他用戶的使用體驗。“一網便知天下事”已成為互聯網時代的新常態。
然而,一條“熱評”既能讓一家無名小店一夜“出圈”,也能讓品牌產品瞬間口碑“崩塌”。如果內容創作者在科普相關知識時,對有關產品作出了負面評價,產品生產公司以損害商譽為由起訴,其訴請能否獲得支持?內容創作者的行為屬于正當的輿論監督還是惡意抹黑?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科普博主與科技公司之間的名譽權糾紛,以裁判明晰內容創作者和生產經營者雙方的權利邊界,既鼓勵公眾暢所欲言“敢說話、說真話”,又用法律“標尺”守住商譽保護的底線,推動網絡評價真正成為市場“凈化器”,而非商譽“粉碎機”,為不斷激發市場創新活力提供司法方案。
01?
科普博主發布視頻為何被訴?
吳某是某網絡平臺知名的知識類博主,發布內容多為與服裝行業相關的科普視頻。2024年1月,吳某在某音、小某書等多個平臺發布了原創視頻,主要講解衣服的抗菌原理和健康安全等問題。
其中,吳某對應用某項抗菌技術的一類產品進行介紹,并質疑產品的抗菌效果,附上了相關生產機器的圖片。
視頻發布不久后,引起了某科技公司的注意。原來,該科技公司專注研發和生產物理抗菌設備,其推出的產品之一,正是視頻中提及的抗菌產品。某科技公司認為案涉視頻損害了其名譽,向各平臺發起投訴并與吳某本人進行交涉。
時隔一個月后,吳某連續發布多條視頻及動態,提及某科技公司存在虛構產品效果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在某科技公司看來,吳某發布的系列視頻向公眾錯誤傳遞了“產品系智商稅”“公司與第三方檢測機構存在利益輸送”等不實信息,并持續以侮辱、造謠、誹謗的方式公開發表大量損害公司名譽的言論,已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及商業合作,導致公司社會評價降低,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為此,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將吳某訴至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要求吳某刪除相關侵權視頻,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并書面道歉。
02?
捏造事實還是虛假宣傳??????????????
庭審中,吳某辯稱自己發布的視頻結合了中國知網等官方權威公開信息及科學知識,客觀地向公眾科普案涉抗菌技術的運作原理及相關概念,并通過層層分析得出該技術無法實現其宣稱的抗菌效果。
吳某還在全程公證下進行了紡織抗菌測試對照試驗,并取得檢測中心的檢測結果,以此證明經該種抗菌技術處理的布料在抗菌效果的提升上作用并不顯著,認為自己的言論不屬于傳遞不實信息。
而針對某科技公司提出的視頻中使用了“騙人”等否定性評價構成侮辱或詆毀,吳某也進行了反駁,稱這些詞匯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見用語,從字義上理解并非侮辱性言辭,況且該部分用語在視頻中所占篇幅極小,均在正常批評范圍內,拍攝視頻是為了公共利益,是對某科技公司進行輿論監督。
“反觀原告公司,涉嫌變造專利證書并對案涉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吳某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載明了某科技公司曾因存在假冒專利的行為被罰款1萬元。
法院在2024年10月對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結合檢測報告等證據,認為吳某發布的視頻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其初衷在于向社會公眾介紹衣服抗菌原理、國標抗菌檢測的積弊及質疑該抗菌技術的科學性,并不存在捏造事實貶損某科技公司名譽的故意,最終駁回了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03?
“科普打假”是否屬于輿論監督??????????????
判決作出后,某科技公司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某科技公司上訴稱,案涉視頻使用了該公司生產的產品照片及公司官網的宣傳照片,足以證明視頻提及的創新技術與某科技公司之間具有明確指代性。吳某所用的“智商稅”等言辭,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為這種弄虛作假的產品站臺,存在利益輸送”等言論均存在侮辱、誹謗性質。
某科技公司還指出,吳某身為紡織行業的從業者,同時也是盈利性的帶貨網絡博主,基于打壓同行、通過制造輿論產生流量牟利等商業目的,在未對產品功能進行查證的情況下惡意捏造事實,給公司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不應視為輿論監督。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2024年1月發布的第一期視頻中,吳某主要講述了抗菌和健康的關系、抗菌面料、抗菌檢測方法、抗菌標準等內容,是對案涉產品類型所用的抗菌技術進行分析并質疑,使用的照片沒有顯示某科技公司的名稱或商標,一般社會公眾不會聯想到是某科技公司的產品。
后續視頻雖明確提及某科技公司,但吳某提供了搜索到的公開信息、檢測報告等作為論證依據,結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可知吳某并不存在捏造事實貶損某科技公司名譽的故意,也盡到了合理核實義務,應該視作輿論監督行為。
關于案涉言論應否被認定為侮辱,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及言論的上下文構成,吳某的言論并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屬于侮辱性言辭。雖然部分措辭欠妥,但仍在合理范圍之內,受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某科技公司作為科技創新企業,在面對公民正當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對某一種類產品的性能、原理及安全問題等進行評論時,應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并采取更加積極正面的方式回應質疑。
據此,佛山中院最終認定吳某發布的科普視頻不構成名譽權侵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04?
法官心語
認清“高科技”光環背后的AB面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鐘玲
隨著民眾對生活質量的高追求具象化為對科技類產品的追捧,越來越多自帶“高科技”光環的產品進入公眾視野,掀起了新的消費熱潮。其中,部分不法商家抓住普通消費者對專業知識一知半解又愿意花大價錢提高生活品質的心理,進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科普博主們針對某類科技產品發布帶有分析評價性質的科普視頻,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普通消費者在專業知識架構上的短板,有助于消費者作出理性判斷,對于生產企業亦是一種社會監督。
但這對內容創作者們在內容真實性和內容質量把控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網絡偽科普的流傳,不僅誤導大眾,還會帶來較大社會風險。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明確規定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科普產品和服務、發布的科普信息應當具有合法性、科學性,不得有虛假錯誤的內容。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傳播虛假錯誤信息的,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相關法條進一步強調了科普信息發布者對信息合法性與科學性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給廣大科普視頻的內容創作者敲響了“警鐘”。尤其是在網絡上擁有龐大粉絲群的“大V”們,不能隨意把平臺和資源當作“武器”,而是要盡到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隨意發表夸張、以偏概全的言論博取眼球、賺取流量,謹守權利的邊界。
回歸到本案,被告吳某發布視頻的目的本質上并非針對原告公司,而是針對技術的科學性。對某科技公司來說,其關注點應著眼于技術創新,對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以促進自身改進及長期發展。面對質疑,應該用更積極的態度正面應對,擺事實講道理,回應公眾關切、消除買家顧慮,而非簡單地通過向平臺投訴或訴訟等方式阻止質疑。
同時,本案亦提醒消費者,在選擇標榜“高科技”且價格明顯高于同類產品的商品時,要始終抱有謹慎態度,從實際需求出發,綜合對比產品質量、品牌口碑、售后服務等因素,避免誤入“高科技消費”的陷阱。
05?
專家點評
區分負面評價和惡意評價 平衡輿論監督與商譽保護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凃詠松
在流量驅動的網絡時代,一條熱評能讓小店一夜“出圈”,也能讓品牌口碑“崩塌”。這種“冰火兩重天”的效應,凸顯出法律在平衡輿論監督與商譽保護中的重要作用——既要鼓勵公眾暢所欲言“敢說話、說真話”,又要用法律“標尺”守住商譽保護的底線。
從不同主體角度來看,普通消費者只要確保基本事實未失真,對商品和服務質量發表主觀看法便不應被視為侵權,這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言論自由及合理評價權的保護。但即便如此,消費者的評價仍需在合理邊界內。
而探店博主、測評博主、科普博主這類相對專業的經營機構或個人,區別于一般消費者,對商家產品、服務作出商業性評論時,法律對其言論的真實性、規范性要求則更高。
誠然,此類評論或言論有助于構建市場正當競爭秩序,鼓勵商家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促進市場良性發展,值得提倡與保護。但需注意的是,博主們必須秉持客觀、中立的原則,尤其是針對特定經營者的評論,要確保內容真實、合理、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商業詆毀行為,若博主故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損害商家商譽,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網絡評價是否合法需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評價主體身份、評價內容真實性、主觀動機、言辭是否過激以及是否存在公共利益需求等。只有惡意評價才可能構成侵權,而基于真實信息或合理推斷作出的負面評價,即便包含對生產經營者不利的內容,也不應輕易認定為商業詆毀。
本案判決正確區分了正當網絡評論與商業詆毀,法院通過司法裁判明確法律保護與約束邊界,實現輿論批評與商譽保護的平衡,避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為合理的輿論監督和商業批評保留必要空間,有力引導評價者守住真實底線,經營者善用法律武器,推動網絡評價真正成為市場“凈化器”,而非商譽“粉碎機”,不斷激發市場創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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