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選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均為采購方式,適用場景、程序要求和法律依據差異顯著。以下是六者的區別:
定義與法律依據
- 比選:非強制招標項目的簡易采購方式,無全國性法律規范,多依據地方政策或行業慣例,適用于小額、技術簡單項目。
- 公開招標:通過公共平臺發布公告,吸引不特定供應商競爭,法律依據為《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適用預算較高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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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請招標:僅邀請特定單位參與投標,法律依據同公開招標,用于技術復雜或保密項目。
- 競爭性談判:與多家供應商談判后確定成交方,適用于技術不明確或緊急采購(如搶險工程)。
- 單一來源:直接與唯一供應商簽約,法律嚴格限制,需滿足“唯一性”條件(如專利、緊急且無替代品)。
- 詢價:僅比較貨物價格,適用于標準化程度高、價格透明的商品采購。
關鍵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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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場景舉例
- 比選:某國企需采購50萬元的辦公家具,直接邀請3家本地供應商比價后選定。
- 公開招標:政府投資1億元建設醫院,通過公共平臺吸引全國施工單位投標。
- 競爭性談判:某研究所研發新型設備,技術參數未定,需與多家廠商協商優化方案。
- 單一來源:市政管道搶修需專用配件,僅一家企業能供貨,直接簽約。
選擇建議
- 看預算:超法定標準必須公開招標;小額項目可靈活選用比選或詢價。
- 看技術復雜度:技術難度高優先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
- 看緊急程度:時間緊迫時,競爭性談判效率更高。
數據參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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