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協商解除的經濟補償低于法定標準,可以請求撤銷嗎?
「法律解答」
每個地方的裁判規則并不相同。
第一種:協議有效,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存在受脅迫、欺詐而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或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十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待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達成和解或經調解組織調解后,勞動者能否再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或經調解組織調解,就工傷待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后,勞動者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存在受脅迫、欺詐而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或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第二種:區分不同情形。倘若工傷保險待遇低于法定標準的,可以請求不足差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京高法發〔2024〕534號) 6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自愿簽訂的和解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自愿簽訂的和解協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履行完畢后,一方當事人反悔,主張雙方約定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協議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適當調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在履行完畢后,勞動者以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為由,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的,應予支持。
第三種:在未得到工傷認定結論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情況下,簽訂了不公平的離職協議。
勞動者對顯失公平的工傷賠償協議享有撤銷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1期(總第195期))
案例要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事故達成賠償協議,但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勞動者請求撤銷該賠償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種:用人單位未如實告知法定經濟補償金標準,簽訂協議的。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綜述》 五、對勞動者已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 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勞動合同的解除達成協議,但對經濟補償有異議,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得以雙方已達成協議,且實際履行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但如果協議中已明確告知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及本協議的補償數額,并且是勞動者本人自愿簽訂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于法律或法規規定,也應視為其放棄權利,駁回訴訟請求。
第五種:經過計算經濟補償顯著低于法定標準的,屬于顯失公平,可以撤銷請求補足差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9年2月20日,勞動關系解除時間為2022年7月29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0127.31元,故勞動者應得的經濟補償金為35445.59元(10127.31元×3.5)。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的經濟補償為11840元,遠低于勞動者依法應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顯失公平,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補償金,可視為其要求撤銷協議書的約定,本院予以準許。
參考案例:(2024)蘇02民終332號
故而勞動者想要主張撤銷補足差額的,建議根據地方裁判規則綜合予以判斷,倘若經濟補償未顯著低于法定標準的,通常情況下不予支持,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此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要謹慎為宜。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前要充分了解知悉自己的權利,避免導致因計算錯誤或遺漏請求而導致低于法定標準,避免因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和理解偏差,從而減損自己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零言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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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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