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伙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近6000萬元,判三緩三,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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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陳某在沒有實際業務的情況下,通過聯系劉某、郁某(均另案處理),由陸某(已判決)、郁某等人分別控制的空殼公司向陳某介紹的A公司、B公司等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738張,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5935萬余元。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陳某在位于本市崇明區的住處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
2.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與他人結伙,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虛開發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案發后及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能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對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的稅收征管和發票的監管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3.稅與罰評析
虛開發票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方式。也就是說,介紹他人虛開發票是與其他三種方式處于同一的位置。
在存在介紹他人虛開的虛開發票罪的案件當中,司法機關會認定介紹人與開票人、受票人屬于共同犯罪,僅是分工不同,不區分主從犯的,從而對介紹人判處刑罰。例如:
天津市某人民法院法院審理的木某某虛開發票罪一案,認為:木某某在沒有實際業務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構成虛開發票罪。......木某某介紹他人虛開發票屬于虛開發票罪的實行行為,其在共同犯罪中僅分工不同,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
廣元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某等虛開發票罪一案,認為:對于其他被告人,由于被告人陳某某、姚某某作為介紹人,獨立收取費用,本質上屬于賣票人,系虛開發票共同犯罪中不可缺少的環節,離開了二人的介紹行為,虛開發票行為無法完成,因此亦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訴機關對二人主犯地位的認定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但是,是否介紹他人虛開就一定不能認定為從犯了呢?并不是。對于雖系介紹他人虛開,但僅起輔助、次要作用的,應認定為從犯。例如:
廣州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等虛開發票罪一案,認為:被告人陳某、譚某某、鄧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虛開發票罪。陳某、譚某某、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可以減輕處罰。
南昌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韓某某虛開發票罪一案,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規定,在沒有真實勞務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發票119份,價稅合計4186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被告人韓某某在虛開發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應對虛開發票罪以從犯從輕處罰。
#廣州虛開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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