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表示將房屋贈與女方,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男方去世后,其母親向女方發送了撤銷贈與的相關通知。女方認為贈與房屋的協議合法有效,遂訴至法院要求男方母親繼續履行贈與協議,配合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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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女士與張先生2005年相戀,共同居住在張先生名下的房屋中。戀愛期間,張先生三次出具贈予房屋的相關書面協議,表示將該房屋贈與李女士,但始終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2023年5月,在兩名好友見證下,由張先生口述、其家人錄制形成撤銷贈予的相關通知材料,且張先生在該材料落款處簽字、捺印。2023年6月,張先生去世,其母親劉老太于9月向李女士發送撤銷贈予的相關通知,通知載明:張先生決定撤銷此前所有將房產贈與李女士的文件,該類協議全部作廢。
李女士認為張先生多次以書面形式表達了贈與房屋的意愿,但因自身購房資質問題一直未過戶,協議合法有效,遂訴至法院要求劉老太繼續履行贈與協議,配合李女士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劉老太辯稱,張先生在生前出具的贈予房屋的相關書面協議已經由其本人撤銷并通知李女士,李女士對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在生前出具的贈予房屋的相關書面協議中將案涉房屋贈與給李女士的意思表示真實,且李女士以其實際行為表示接受贈與,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張先生曾在其去世前確作出過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且案涉贈與合同并非法律規定的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現案涉房屋仍然登記在贈與人名下,尚未進行權利轉移,按照法律規定,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張先生去世前作出過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但尚未通知李女士,劉老太作為繼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銷事宜,能否產生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二是張先生去世后,其繼承人劉老太能否向李女士主張任意撤銷權,其發出撤銷贈予的相關通知的行為能否產生撤銷贈與的后果。
關于焦點一,張先生生前所作的撤銷贈與意思表示系以非對話形式作出的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雖然未在張先生生前到達李女士處,但劉老太作為張先生的唯一第一順位繼承人,在張先生未明確否認其傳達權限的情況下,具備在其去世后代為發出意思表示的相應權限,現劉老太已將該意思表示送達至李女士處,滿足了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因此,劉老太作為張先生的繼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銷事宜,能夠產生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
關于焦點二,劉老太的繼受范圍系張先生的“整體財產”,同時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屬于概括繼承。在并無法律明確規定將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利界定為“人身專屬權”的情況下,劉老太有權行使附屬于贈與合同的形成權,即撤銷張先生對案涉房屋作出的贈與。張先生在贈與義務未履行完畢之前死亡,劉老太若繼續履行該合同義務則需要辦理案涉房屋的轉移登記,系對自身所繼承遺產的負擔行為,此種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作出是否繼續履行的選擇,即是否行使任意撤銷權。故李女士提出要求劉老太等繼續履行贈與協議,并配合其將案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贈與人張先生去世后,其繼承人劉老太可以向李女士主張任意撤銷權,劉老太發出撤銷贈予的相關通知的行為能夠產生撤銷贈與的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關于贈與成立后撤銷贈與的時間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作出相應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即在一般贈與中,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贈與財產屬于動產,一般為動產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財產屬于不動產等需要辦理權利轉移登記手續的,則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之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若贈與財產權利已經轉移,只有受贈人出現以上情形的,才可以撤銷贈與,同時該撤銷權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時間限制。
由于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合同,對贈與人財產而言是一種負擔,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表明財產權利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思去除這種負擔,而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既然概括繼承贈與人的財產從而成為財產的權利人,亦應當具備去除自身負擔的自由。此外,繼承人若繼續履行贈與義務,需要從繼承財產中進行給付,該給付行為事關繼承人利益,繼承人應當享有被繼承人生前的任意撤銷權。本案中的張先生在生前未將房產過戶給李女士,劉老太作為張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張先生的全部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對其贈與財產的任意撤銷權。劉老太發出撤銷張先生贈與合同的書面材料,能夠產生撤銷贈與的后果。
因此,在簽訂贈與合同時,應該審查贈與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注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贈與財產名稱、贈與合同履行時限及方式、贈與合同所附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若需要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應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符合條件的應當進行公證。此外,受贈人接受贈與后,不得嚴重侵害贈與人的合法權益,附義務贈與合同也應該積極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來源: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小軍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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