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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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立新 (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 對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認定,一般是由刑事訴訟先予以處理。但問題是,刑事案件被撤銷或者刑事判決未認定為犯罪時,民事判決是否應當認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這不僅涉及民法與刑法的交叉,還涉及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對接。
民事判決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的肯定說和否定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繼承編解釋(一)》)第七條進一步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對為爭奪遺產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未作此規定,應當理解須為既遂方可適用),作出了補充性的司法解釋。 在繼承法律關系中,對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的認定,應當采用何種證明標準,尚無明確規則。 采用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認定構成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包括既遂或者未遂),或者為爭奪遺產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只有既遂),都喪失繼承權,沒有不同見解。在刑事訴訟中,認定繼承人實施上述故意殺害行為的證據不足,不批捕、不起訴或者不認定為犯罪,或者有上述行為的嫌疑但因繼承人死亡而撤銷刑事案件的,民事判決能否認定繼承人因故意殺害而喪失繼承權,見解不一。 肯定說主張,上述事實按照刑事證明標準證據不足或者因嫌疑人死亡撤案的,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依照民事訴訟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 否定說則認為,沒有刑事案件的有罪判決,不能在民事訴訟中認定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死亡系繼承人故意所為,不能判決其喪失繼承權。 典型案例:甲、乙結婚多年,生有一女丙20歲,有偶發精神病。甲、乙離婚后,丙隨乙生活。乙患病時,甲探望發現母女二人均已死亡。警方經偵查認為,乙疑似他殺,丙疑似自殺。因犯罪嫌疑人丙已經死亡,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作出撤案決定。甲起訴主張,母女二人死亡無法確認先后順序,應推定女兒后死亡,繼承乙的遺產,自己轉繼承女兒繼承的遺產。法院判決駁回甲的訴請,理由是,雖然刑事案件已被撤銷,沒有丙故意殺害乙的刑事判決認定,但是,現有的刑事訴訟證據對丙殺害乙的證明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的要求,因而認定丙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乙,丙喪失繼承權,甲無權主張轉繼承。 該案民事判決認定“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采用肯定說主張,認為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故丙喪失繼承權,甲不享有轉繼承權。反之,采用否定說,刑事案件已經撤案,不能認定乙的死亡為丙所為,丙不喪失繼承權,甲可以主張轉繼承。可見,繼承法律關系中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死亡的認定,事關繼承人繼承權益的保護、遺產的流轉方向,必須準確認定。
民事判決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的證明標準
民事判決對繼承人故意殺害的認定,在刑事案件撤案后并非絕對不能作出認定。但須采取合理、正確的證明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證明的最高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的適用范圍,盡管其中并未規定“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情形,但該規定是舉輕以明重,應當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不能采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對前述案例認定丙喪失繼承權的民事判決,依據的是刑事案卷收集丙有殺害乙嫌疑的證據。但是,該案卷中的證據不僅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而且也達不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第一,案發現場的刀具中未檢測出丙的DNA。乙的死亡原因是致命刀傷,與現場刀具的特征相吻合。《鑒定意見通知書》所載的結論是“現場刀刃、刀套、刀柄擦拭物檢測出的是乙的DNA”,沒有檢測到丙的DNA,故無法確定是乙自殺還是他殺。第二,刑事案件的《撤銷案件決定書》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以犯罪嫌疑人丙死亡為由撤銷案件,但該決定書是在尸體檢驗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之前作出的,不能認定該決定書關于“犯罪嫌疑人”表述具有實質的事實依據,不排除乙是自殺的可能。第三,卷內的《協助調查函的復函》將丙認定為“重大嫌疑人”,但未作出其殺害乙的結論。第四,丙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事發時是否處于發病期,沒有否定或者肯定的證據證明。 根據上述情形,認定丙殺害乙,只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達不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更不用說排除合理懷疑。在這樣的情況下,民事判決認定被繼承人乙的死亡是丙故意所為,進而認定其喪失繼承權,甲不享有轉繼承權,顯然不當。
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
在繼承法律關系中,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通常須由刑事程序認定。刑事程序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的,民事判決不能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認定。如果刑事程序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等原因而撤案的,民事判決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應當采用最高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具體規則如下: 首先,刑事偵查、刑事檢察或者刑事審判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犯罪的,民事判決不能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刑事程序認定故意殺人證據不足,即使民事訴訟獲得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充分證據,也應當移送偵查機關重新偵查。 其次,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嫌疑,但在偵查或者起訴過程中死亡,刑事案件撤案的,不能認定其有罪,一般也不應當認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因為,基于法秩序統一性原理,按照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未對某一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民事判決不應作出相反認定。因此,基于法秩序統一性原理應作相同理解,不認定被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的死為繼承人故意所為而使其喪失繼承權。 最后,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嫌疑,在刑事訴訟中死亡而刑事案件撤案的,不認定為犯罪行為;如果依據民事訴訟的最高證明標準,能夠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事實的,民事判決也可以認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要求是:第一,證據充分,證明程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可以認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判決其喪失繼承權。第二,證明程度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的,也不能認定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死為繼承人故意所為,因為還存在不是其故意所為的合理懷疑,有可能出現認定失誤,錯誤判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第三,即使能證明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但不能證明故意殺害或者為爭奪遺產殺害的主觀要件的,也不能判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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