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本期推送案例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據此,如果醫務人員已經盡到在緊急救治情況下醫務人員通常應盡到的診療義務,即合理診療義務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即便是為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但醫務人員未盡到緊急救治情況下醫務人員應盡到的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仍難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如何認定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這涉及專業判斷問題,往往需要通過申請鑒定來解決。本案中,患者在醫院采取相應醫療措施后死亡,醫院應當對其是否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但是醫院在本案中明確其對患者的死亡原因不申請鑒定,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與此同時,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醫院提供的相關診療記錄看亦存在多處不當。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包括患者的自身身體情況按照四六比例對損失進行分擔并無不妥。歡迎收藏、分享和轉發。
文| 司法案例庫
編輯| 夢谷風險管理
陜西某某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與王某迎、王某旭、王某帥、王某娜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即便是為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如果醫務人員未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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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陜西某某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因與被申請人王某迎、王某旭、王某帥、王某娜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4民終9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陜西某某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實,事實認定存在嚴重錯誤。1.申請人已經向患者近親屬履行了告知義務。2.申請人在患者王某群會診療期間,并未實際開展重癥醫學科與心內科專家會診,故自始不存在會診記錄,申請人無過錯。3.申請人提供的搶救記錄即為本案醫囑單,且搶救記錄內容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之規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4.一審法院在未經司法鑒定,也未咨詢相關專家意見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的醫療手段、失去最佳搶救時機從而導致患者死亡,缺乏事實依據。5.申請人提供的病例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6.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虛構門診記錄、虛構搶救記錄”缺乏事實依據。(二)原審法院違反舉證規則,錯誤免除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錯誤將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歸屬于申請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王某迎、王某旭、王某帥、王某娜提交書面意見稱,(一)申請人主張其已經向患者近親屬履行了告知義務的理由不成立。1.《住院證》載明沒有家屬簽字。2.《有創操作知情同意書》雖然有手寫“同意”字樣,但是簽字、時間與患者關系處均為空白,該證據不能體現告知時間,無法明確被告知的對象。3.《病危通知書》上有王某帥簽字,但并非王某帥本人簽字,申請人原主張系王某群會的女婿代簽,后又主張沒有對近親屬身份進行實質性審查的能力矛盾。4.患者的交費行為不能證明醫務人員盡到了法律規定的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的義務。患者在醫院的診療過程中沒有確診患者王某群會的病情,亦無醫療方案,除各項檢查措施外,僅有死亡前的氣管插管、深靜脈置管、胸部按壓及輸液用藥搶救措施。無法認定申請人實施了有效的救治措施。(二)申請人主張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沒有開展重癥醫學科與心內科專家會診,與其病案資料中手寫的《搶救記錄》矛盾。(三)本案病案資料中無醫囑單、護士無執行醫師醫囑的資料;搶救記錄與其辯解矛盾說明病例書寫不符合規范要求。(四)按照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被申請人提交的病案資料能夠證明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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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據此,如果醫務人員已經盡到在緊急救治情況下醫務人員通常應盡到的診療義務,即合理診療義務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即便是為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但醫務人員未盡到緊急救治情況下醫務人員應盡到的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仍難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如何認定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這涉及專業判斷問題,往往需要通過申請鑒定來解決。本案中,患者在申請人采取相應醫療措施后死亡,申請人應當對其是否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申請人在本案中明確其對患者的死亡原因不申請鑒定,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與此同時,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診療記錄看亦存在多處不當。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包括患者的自身身體情況按照四六比例對損失進行分擔并無不妥。
綜上,陜西某某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陜西某某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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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據此,如果醫務人員已經盡到在緊急救治情況下醫務人員通常應盡到的診療義務,即合理診療義務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即便是為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但醫務人員未盡到緊急救治情況下醫務人員應盡到的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仍難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如何認定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這涉及專業判斷問題,往往需要通過申請鑒定來解決。本案中,患者在申請人采取相應醫療措施后死亡,申請人應當對其是否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申請人在本案中明確其對患者的死亡原因不申請鑒定,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與此同時,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診療記錄看亦存在多處不當。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包括患者的自身身體情況按照四六比例對損失進行分擔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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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索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禁止違規過度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維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審: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4民終994號
再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陜民申1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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