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楨教授論丹寧勛爵成名判例——為什么民法典第705條是錯誤的?
楊楨教授論丹寧勛爵成名判例高樹案,極其高明。
針對大陸慣于限縮權(quán)利,而著意提到租約期限99年,狠打一些民法學者的臉。
禁止反言,一言既出,駟馬難追。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這一條規(guī)定為什么是錯誤的?只有期限越長,才能倒逼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觀念早日建構(gòu)起來。
如果改成租期999年,那么希望就在前頭了。從立法經(jīng)濟上來看,小于租賃期限也更為方便。土地使用期限只有70年,名為賣實則是一定期限的租賃也,這對買者是嚴重不平等的。
故租賃期限、使用期限都應該是越長越好,如果我們的土地使用期限超過999年,那么制度的競爭力就出來了。
比較法學是法學皇冠上的明珠,法律家不可不詳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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