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兆勇律師對刑訴292條立法解釋的律師重述
杜兆勇律師按,即對人大立法解釋的律師重述。人大的立法解釋比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強多了,終于出現了“判例”一詞,我予以肯定,應該逐漸取消司法解釋。
“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應指地方(state)立法,而非聯邦立法。
“慣例”應指習慣形成的慣例。
“司法實踐”應指習慣性的司法實際操作。
不足或硬傷是,沒有把送達確認為法院義務。
此條立法解釋,應事先征求北大法學院何其生教授學術意見與律師重述意見。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需要,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關于缺席審判程序中有關法律文書送達方式規定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中規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慣例、司法實踐等所規定、承認、認可、接受的各種送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郵寄、公告、公示、電子等送達方式。
現予公告。
來源:新華社
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杜兆勇
2025.12.30于稷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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