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能否對合同約定不明的部分進行確定?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在司法實踐中,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是司法活動的兩個核心環節,審判程序指法院通過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適用法律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并作出判決的過程,其核心在于解決實體爭議如合同糾紛中的條款解釋;而執行程序則是在判決生效后,法院依法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程序,其重點在于執行已確定的權利而非重新審理實體問題。實務中,當生效判決確認合同有效且繼續履行,但當履行內容沒有明確、合同也無明確約定時,就當事人爭議的履行內容執行程序能否對不明確的部分直接確定?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合同履行內容沒有明確、合同也無明確約定時,就當事人爭議的履行內容應當通過審判程序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判斷,執行程序不能對不明確的部分直接確定。
案情簡介
一、三亞中院審理的陸某與某房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陸某請求確認某房產公司與其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某房產公司繼續履行。三亞中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協議約定:1.房產位置。2.房產建筑面積2059.61平方米。3.房款總額74086350元。還查明,涉案房產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面積為151603.07平方米。2018年8月8日,三亞中院作出(2018)瓊02民初55號民事判決:確認某房產公司與陸某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繼續履行。該判決生效后,因某房產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陸某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2019年12月11日,三亞中院作出(2019)瓊02執356號執行裁定:將被執行人某房產公司開發建設的涉案2059.61平方米房產及分攤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到陸某名下。
三、因房管部門要求三亞中院明確過戶土地使用權面積,三亞中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瓊02執356號之一執行裁定:(2019)瓊02執356號執行裁定中正文第4頁第7行的“分攤土地使用權”更正為“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面積11770平方米)”。
四、某房產公司對(2019)瓊02執356號之一執行裁定不服,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三亞中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瓊02執異21號執行裁定:駁回某房產公司的異議申請。
五、某房產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請復議。海南高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瓊執復128號執行裁定:撤銷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瓊02執異21號執行裁定、(2019)瓊02執356號之一執行裁定。
六、申請執行人陸某不服海南高院執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執監515號執行裁定:駁回陸某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執行程序能否對合同約定不明的部分進行確定?審理法院認為:
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某房產公司與陸某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繼續履行,但《協議書》中未對涉案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內容進行約定,某房產公司和陸某對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權是“分攤土地使用權”,還是“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面積11770平方米)”存在爭議,生效民事判決亦未對此進行審查認定。涉案土地使用權涉及土地利用中的重大物權性利益,不僅涉及本案當事人,還涉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物權人或地役權人的利益。故在執行依據并未明確、當事人《協議書》也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通過實體審理,由審判部門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判斷。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在合同履行爭議發生前,務必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明確約定關鍵條款。在簽署合同或發生履行障礙時,雙方應主動就履行時間、方式、標準等易產生分歧的內容進行書面細化(如簽訂補充協議或備忘錄),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無法直接申請強制執行。若對方拒絕配合,應及時通過函件固定己方主張的履行方式并保留證據,為后續可能的訴訟確權做準備。
2. 若執行程序中因履行內容不明確被駁回,應立即啟動另案訴訟(確認之訴)。當生效判決僅確認合同有效并判令繼續履行,卻未明確具體履行細節時,切勿反復糾纏執行程序。應盡快針對爭議內容(如交付標準、履行順序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獨立的確認之訴,通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等審判程序厘清履行內容,待取得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后再申請執行。避免因執行機構無權實體裁判而延誤權利實現。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四百六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16.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5)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上述規定明確給付判決繼續履行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但并未規定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履行內容并不具體明確時如何處理。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某房產公司與陸某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繼續履行,但《協議書》中未對涉案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內容進行約定,某房產公司和陸某對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權是“分攤土地使用權”,還是“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面積11770平方米)”存在爭議,生效民事判決亦未對此進行審查認定。涉案土地使用權涉及土地利用中的重大物權性利益,不僅涉及本案當事人,還涉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物權人或地役權人的利益。故在執行依據并未明確、當事人《協議書》也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通過實體審理,由審判部門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判斷。
第二,執行依據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并判決繼續履行,其判決的既判力范圍僅在于確認涉案協議書合法有效及所存在的給付內容合法有效;對當事人爭議的“分攤土地使用權”,還是“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面積11770平方米)”因未進行審理和裁判,并不產生既判力。故當事人就本案所涉實體問題爭議可以通過提起新的實體訴訟,請求明確繼續履行內容,且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本案實體判決而言,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未遺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應當啟動再審程序的情形,特別是本案并不存在實體判決有“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需要予以糾正的情形。因此,本案不能通過對執行依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案件來源
陸某與某房產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515號】
裁判規則一:案涉被查封房產屬于贓款贓物還是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不明確,執行法院未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徑行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為由認定案涉房產不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案例1:李某芝、彭某等刑事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監16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婁底中院在處置案涉15套房產時應否為申訴人保留一半的份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3年施行)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亦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本案中,15套房產系已經查封的涉案財物,但是婁底中院刑事審判部門未在判決書中明確這些財物的處理方式。由于案涉15套房產屬于贓款贓物還是被告人胡某龍的合法財產不明確。依照相關規定,婁底中院在異議審查過程中,應當就此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由刑事審判部門依法予以明確。但是,婁底中院未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徑行以沒收胡某龍個人全部財產為由認定婁底中院處置案涉15套房產并無不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應由婁底中院重新審查。在重新審查過程中,婁底中院執行異議審查部門應當就案涉15套房產是否屬于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意見。如案涉15套房產屬于被執行人合法財產,則應當就其是否屬于申訴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否為申訴人保留相應份額等問題依法進行實質審查。
裁判規則二:生效刑事判決未明確案外人名下財產是否屬于應予追繳的贓款贓物的,執行機構可向刑事審判機構征詢意見,并以此為據確定是否凍結該財產。
案例2:四川某電力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51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作為執行依據的(2008)川刑終字第811號刑事判決在判決主文中僅判令贓款繼續予以追繳,未認定重慶某投資公司名下案涉股份屬于應予追繳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涼山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層報四川高院執行局向審判部門征詢意見,四川高院刑二庭出具的《關于涼山中院執行張某某職務侵占案追繳贓款請示的答復》載明:“涼山中院主張將案涉的5000萬股華西證券股權作為張某某職務侵占案的贓款予以追繳,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執行法院據此解除對案涉股權的凍結,并無不當,符合審執分離原則。此外,盡管檢察機關曾出具相關函件,但在法院審判機構未作出補正裁定或其他合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執行機構無法徑行對案涉股權采取執行措施,四川某電力公司可通過其他途徑另行主張權利。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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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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