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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依法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有效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該案明確了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追討欠薪可直接向法院起訴,無需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基本案情
梁某于2024年入職某公司車間工作,雙方約定工資為計件工資、按月發放,后因公司未支付2024年6月至8月工資,梁某選擇離職。經梁某多次催要,公司仍未支付,后梁某持工資發放花名冊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資。庭審中,公司對拖欠梁某工資的事實及金額予以認可,但辯稱梁某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要求梁某必須先回公司補班一個月,否則拒絕支付欠薪。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梁某提供了明確的工資發放花名冊作為欠薪憑證,且其訴訟請求僅涉及追索勞動報酬,并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經濟補償、賠償金等其他勞動爭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等債權憑證,僅追索勞動報酬且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爭議的,可以作為普通民事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先行申請勞動仲裁。

法官說法
勞動者通過履行勞動義務獲取勞動報酬,法律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依法支持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請求權,不僅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更關乎社會和諧穩定。雖然勞動仲裁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前置程序,但也存在例外,即勞動者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且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勞動者而言,要保存好工資發放記錄、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作溝通記錄、催要欠薪等證據,以便日后更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彭雨詩
二審|李景杰
三審|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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