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煙臺市持續發布高溫預警,多地氣溫攀升至35℃以上,給戶外作業及高溫環境下的勞動者帶來嚴峻考驗。高溫天氣不僅威脅勞動者身體健康,更可能引發中暑、熱射病等職業傷害事件。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國家及地方已出臺多項法律法規,明確用人單位在高溫勞動保護中的責任與義務。本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系統梳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權益保護重點,并就工作實踐中各類問題予以解答,為企業與勞動者提供參考。
一、法律依據
國家層面,2012年6月29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頒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該辦法共25條,對涉及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各類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2023年7月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做好高溫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3〕91號)。該通知在督促企業全面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基礎上,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高溫勞動保護范圍,明確要求平臺企業對高溫天氣下接單的戶外勞動者給予適當補貼,并可采取延長配送時間等措施,保障網約配送、出行、運輸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室外露天作業的建筑、物流、交通等為重點行業,以快遞員、外賣送餐員、環衛工等為重點群體,加大對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落實高溫津貼支付主體責任。
地方層面,2011年7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進一步細化了高溫作業時間限制、津貼發放標準等要求。
2019年7月3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下發《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魯衛職健字〔2019〕3號)。再次強調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好各項防范措施。督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重點行業領域用人單位涉及高溫作業的重點崗位,如露天采礦、井下采掘、煉鐵(鋼)、鍋爐、燒窯、巡檢等高溫作業崗位以及建筑工、環衛工、巡線工、快遞員等露天作業崗位防暑降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避免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
二、用人單位的核心責任與義務
(一)落實防暑降溫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需建立完善的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及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同時,應通過改進生產工藝、布局生產現場、配備隔熱通風降溫設備等方式,確保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合理調整作業時間與強度
根據氣象部門發布的日最高氣溫,用人單位需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依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規定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依照《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規定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三)高溫待遇的發放標準與形式
1.發放標準:按照從事室外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80元的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
2.發放形式:防暑降溫費需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清涼飲料、防暑用品或證券替代,且必須納入工資總額,但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3.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四)職業健康保障與特殊群體保護
用人單位需組織高溫作業勞動者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若發現勞動者身體狀況不適宜高溫作業(如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等),應及時調整崗位。此外,懷孕女職工與未成年工不得被安排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在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
三、實踐問題解答
1.什么是高溫天氣?
答: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2.什么是高溫天氣作業?
答: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3.除合理調整作業時間與強度外,用人單位還應落實哪些高溫勞動保護義務?
答:(1)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3)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4)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5)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6)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7)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并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癥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4.用人單位未落實執行相關高溫勞動保護規定可能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二)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三)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四)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因高溫天氣作業中暑是否屬于工傷?
答: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高溫天氣是季節性挑戰,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應成為企業常態化管理的一部分。用人單位需以法律為準繩,從制度建設、時間調整、津貼發放到健康檢查,全方位落實責任;勞動者則需了解自身權益,主動監督企業行為。唯有企業與勞動者共同行動,社會合力支持,方能構建安全、健康、有尊嚴的勞動環境,讓“高溫下的堅守”更有溫度與保障。
孔方圓
專職律師
工作經歷
自2011年從事法律工作至今,曾擔任過大型企業法務經理,具有豐富的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自2013年律師執業以來,已承辦數百起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目前為數十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如:業達經發集團、業達國際人才集團、山東港口煙臺港集團、中國兵器工業五二研究所、中航林業、凌云吉恩斯、開元市政、國工智能、潤海聯贏公司等。為顧問單位在風險防控、糾紛解決、日常法律事務處理及突發性法律事件解決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務。
擅長領域
合同糾紛、公司糾紛、勞動爭議、企業法律顧問等
社會兼職
煙臺黃渤海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
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特邀調解專家庫成員
開發區依云小學法治副校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