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說一個女大學生做家教被家長白嫖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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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鄭是一名大學生,為了減輕家里的經濟負擔,平時她都是打工賺取學費和生活費。去年暑假,經人介紹,小鄭在陳女士家做起了家教。一個多月時間,小鄭給陳女士的女兒上了17次課,總計41個小時,家教費共計4100元。補課結束時,陳女士表示手頭暫時周轉不開,下個月再支付家教費。可一年過去了,小鄭一分錢都沒有拿到。小鄭先后給陳女士打了幾百個電話,對方卻只接聽過一次。
可惡的還不止于此,“除了家教費,小鄭還幫陳女士網購了幾百元的學習和生活用品。事后小鄭報了警,經查陳女士已經從小區搬走,搬到哪里暫時還不清楚。”
很顯然,這個家長白嫖了女大學生。咱們做律師的,經常被白嫖;沒想到這個女大學生也被白嫖了。女大學生被白嫖,我們一方面要譴責無良的家長,另外我也得提醒另一方面,女大學生小鄭得從自己身上總結教訓,要學法知法,吃一塹長一智。
小鄭該總結的教訓是大學生從事家教涉嫌違法。此事且聽我慢慢說來。
2023年頒布施行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此規定主要是針對有組織的家教行為。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接第十七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今天新聞里的女大學生小鄭的家教行為完全符合上規定的(二)情形: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小鄭在陳女士家做起了家教。一個多月時間,小鄭給陳女士的女兒上了17次課,總計41個小時,“這是很典型的“一對一”校外培訓,當屬違法行為。依據規定,“一對一”家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
所謂“退還所收費用”,就是從家長那里收的錢,還得還給家長。
鑒于小鄭未實際收到家教費用,退還所收費用的處罰,就不需要了。某種程度上說,家長倒是沒有必要給小鄭家教費用的,因為給了費用也是要返還的,還何必多此一舉給錢呢。
在此,還得再嘮叨嘮叨,去年2月,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
可見從事校外培訓(家教)的人員是需要教師資格或者專業資質的,取得辦學許可的機構都要求有教師資格,何況打游擊的“一對一”?從邏輯精神上是不允許“一對一”的,大學生大多還無教師資格,更無從事家教的資格了。
雖說《校外培訓管理條例》還未正式頒布,但精神完全可以揣度出來的,大學生不具備單獨做家教的合法條件的。大學生家教行為不合法,則取得“報酬”的正當性就沒有了,作為大學生必須從中汲取教訓。
不僅僅是大學生從事家教不合法,在編教師搞家教更不合法。家長白嫖大學生是很缺德的,但家長白嫖在編教師,那倒是挺好的一件事,以毒攻毒嘛。
最后要說一下,家教費,小鄭沒有合法取得的權利,家長不給錢,有其“正當性”。但“小鄭還幫陳女士網購了幾百元的學習和生活用品”,這部分錢,家長應當償還。這錢不還,那就是缺德他媽給缺德開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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