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發布的《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見明確了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職責,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對于申請執行人來說,該罪名有公訴和自訴兩種途徑追究。公訴程序線索發現與移送: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罪,制作案件移送函及執行情況說明,附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接收與審查:公安機關接收材料后,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符合立案條件的,7日內立案偵查;重大疑難復雜的,可延長至30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送達法院。立案后偵查:公安機關及時開展偵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涉案財產及時查封、扣押、凍結。檢察院監督: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若認為應當立案而未立案,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批捕與審查起訴: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作出是否逮捕決定;對移送審查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的,提起公訴。審理與判決: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依法審理并判決。自訴程序自訴啟動條件: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三十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告知自訴權利:法院移送后公安機關不立案、不答復,或檢察院不予追究的,告知申請執行人可自訴。自訴材料提交:申請執行人提交刑事自訴狀、身份材料、生效法律文書、拒執證據、公安或檢察院不追責證明等材料。自訴立案與審理:法院立案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立案;立案后對涉案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審理中,自訴人可復制執行法院收集的證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請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自訴人可在判決前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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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發布的《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見明確了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職責,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對于申請執行人來說,該罪名有公訴和自訴兩種途徑追究。
公訴程序
線索發現與移送: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罪,制作案件移送函及執行情況說明,附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件接收與審查:公安機關接收材料后,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符合立案條件的,7日內立案偵查;重大疑難復雜的,可延長至30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送達法院。
立案后偵查:公安機關及時開展偵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涉案財產及時查封、扣押、凍結。
檢察院監督: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若認為應當立案而未立案,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批捕與審查起訴: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作出是否逮捕決定;對移送審查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的,提起公訴。
審理與判決: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依法審理并判決。
自訴程序
自訴啟動條件: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三十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告知自訴權利:法院移送后公安機關不立案、不答復,或檢察院不予追究的,告知申請執行人可自訴。
自訴材料提交:申請執行人提交刑事自訴狀、身份材料、生效法律文書、拒執證據、公安或檢察院不追責證明等材料。
自訴立案與審理:法院立案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立案;立案后對涉案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審理中,自訴人可復制執行法院收集的證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請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自訴人可在判決前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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