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代位權訴訟執行中, 因相對人無法被執行到位, 債權人能否另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李舒 唐青林 周恩
閱讀提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了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制度,代位權訴訟屬于債的保全制度,是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給債權人實現債權造成障礙。但司法實踐中,如果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并取得生效判決,而相對人(即次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代位訴訟的目的即會落空。最高院的相關判例表明,在上述情況下,因相對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債權人可就未實際獲得清償的債權另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裁判要旨
代位權訴訟執行中,因相對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債權人就未實際獲得清償的債權另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12年1月至2013年5期間,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簽訂采購合同41份,約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銷售鎳鐵、鎳礦、精煤、冶金焦等貨物。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貨款18.28億元,開具發票18.69億元,但主張百富公司累計供貨貨值17.16億元,百富公司主張其已按照開具增值稅發票數額足額供貨。
二、2014年11月,大唐公司作為原告,以萬象公司為被告,百富公司為第三人,向浙江寧波中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后該院判決萬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款項0.36億元。判決生效后,大唐公司向浙江象山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萬象公司未能清償債務,執行法院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之后,大唐公司以百富公司為被告,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百富公司向其返還本金及利息,山東高院判決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返還貨款0.75億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大唐公司提起上訴。
四、2019年,最高院作出生效判決,判決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返還貨款1.5億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裁判要點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根據該規定,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前提是次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相應清償義務。本案所涉執行案件中,因并未執行到萬象公司的財產,執行法院已經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故在萬象公司并未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下,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滅,大唐公司有權向百富公司另行主張。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前提是次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相應清償義務。如果在債權人代位訴訟執行過程中無法執行到相對人的財產(以執行法院出具執行終本裁定作為判斷標志),債權人要及時另行起訴債務人要求其承擔償還責任。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的范圍為未清償的全部債務。
2.債權人代位訴訟與債權人重新起訴債務人不屬于同一訴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債權人可以準備好相應的起訴材料,以債務人為被告,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主張債權,同時做好訴訟保全,保障訴訟判決的有效執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根據該規定,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前提是次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相應清償義務。本案所涉執行案件中,因并未執行到萬象公司的財產,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故在萬象公司并未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下,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滅,大唐公司有權向百富公司另行主張。
代位權訴訟屬于債的保全制度,該制度是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給債權人實現債權造成障礙,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要求債權人擇一選擇,無異于要求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前,需要對次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作充分調查,否則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債務不得清償的風險,這不僅加大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成本,還會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
本案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主要條件是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等。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并不相同,從當事人角度看,代位權訴訟以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以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兩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從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上看,代位權訴訟雖然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但針對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是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針對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兩者在標的范圍、法律關系等方面亦不相同。從起訴要件上看,與對債務人訴訟不同的是,代位權訴訟不僅要求具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還應當具備《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的訴訟條件。基于上述不同,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并非同一事由,兩者僅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故大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并不構成重復起訴。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1-18-2-084-001】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訴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6號民事判決書]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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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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