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車該不該砸?!停車位可以隨便賣嗎?!
近日一個案例,讓停車位如何使用成為關注焦點
近日浙江某小區停車困難,但某業主三個車位,有兩個長期放置玩具車,一些業主車輛無處可停,請求物業協助;一些業主請求該車位業主出租,但可能協商無果,最終物業某保安就砸了玩具車。
從網絡信息看,車主好像也不知道玩具車具體價值多少錢,說是購買實體車的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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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保安該不該砸車?
面對眾多業主無處停車,而少數人停車自由,還停玩具車自由,物業內心非常焦急,筆者完全能理解;也理解,那些停車不自由業主的心中的難過!
保安義憤填膺也好,沒動腦思考也好,暴力損壞別人私有財產,肯定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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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得不說,這樣為其他業主利益著想的物業還不多見,所以不能一棍子打死,這保安內心可能善良的,但是行為無疑是過激的!
爭議焦點:玩具車值不值2萬一臺?
我想若本案訴訟解決,法官會調查,并給出合適價格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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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車主是否就是一點過錯都沒有?
這個案例背后的深層問題是:住宅公用性資源如何合理分配的事情,是不是誰錢多,誰就可以無限購買(租用)公共資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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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小區的車位數量,是根據住戶數量,結合當地城市每戶人均車輛數,進行規劃配套的,按1:0.8-1:1.1不等的系數,規劃配套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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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某戶多買了車位,勢必一些住戶就只能買不到車位,或只能買二手車位,或租用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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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各地住建部門,對開發商售賣車位往往是有文件做專門要求的。一般都是兩個要求:首先滿足業主的要求,第二每個業主限制購買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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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很多開發商為了火速收回成本形成利潤,不管這些,想業主想買幾個就可以賣幾個已是常態,甚至賣給非業主也是逐漸要成為常態!這助長了炒車位,也犧牲了公平性,所以導致一些車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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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網絡上看,好像反映車位主人有說:我有錢,我的車位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之類的話語(具體是否屬實,未經考證,由原文作者負責)。若真是這樣,車位業主的話,是沒什么毛病,但這車位主人想過沒有車位人的苦嗎?他們的苦,和自己想買幾個買幾個,有沒有一丟丟關系呢?或許,這才是這個話題上熱搜的內在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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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從財產破壞并需賠償看,物業保安應承擔民事賠償義務,是沒有問題的;但從社會影響面看,這個案例更應思考這些問題:保安砸車時的動機和目的;為啥這事引起業主廣泛討論與共鳴,有沒有群情問題?進一步講,是不是,應關注開發商車位無序售賣后果的邊際效應。至于這些玩具車,值不值2萬一臺,也應該要有科學依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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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根源:車位能隨便賣嗎?怎么賣才能實現配套車位合理性?
小區的車位,在規劃角度講,都帶有配套屬性,是小區的共用建設。共用設施的分配或購買或租用,第一應保證業主享有為主,第二應保證多數業主都有機會享有,這是兩條根本原則。被少數人大量占有,就是共有資源無形被私用為主,是不太公平的。
車位隨意銷售,本質上是對開發商無序銷售缺少監管;另外,也是財力自由的人,對財力略弱人的權益的變相侵犯!
所以不少住建文件,規定車位限制購買數量,是非常正確而必要的!從這個角度講,這個規定,應該上升到強制性規定等級,而不是建議性規定,否則成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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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不少業主無處停車,個別業主停玩具車,不利于社會消除仇富,不利于業主權益平衡的。比如買十個車位,其實自家就1-2臺車,多余的肯定不是為了自用,可能就是為了炒車位吧?
房住不炒已經成為國家倡議,不炒車位也應該成為國家倡議!其實住建往年早就發文指導過,要求:盡量賣業主,滿足業主需求后,才可以賣給非業主;另外還有一條建議:一個業主買3個以內車位為宜。這其實就是兼顧公平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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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道路劃為包月車位,地方公用事業單位招租這些車位,絕對是1戶1車位,沒有給個別人大包大攬牟利炒作機會,這就是為了保證相對公平。
小區車位,按規劃講,本質都屬于共用配套性質,并且規定一定比例,計算過合理用量;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囤積居奇,肯定會導致其他業主無法一手購買,就涉嫌侵害其他業主的停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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