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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網紅“鐵頭”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為什么“鐵頭”涉嫌敲詐勒索罪,而不是利用網絡維權呢?
利用網絡維權與敲詐勒索,表面上看有相似之處,其實還是有本質區別的: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區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罪與利用網絡維權的關鍵。
“鐵頭”之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是因為“鐵頭”以維權之名,行敲詐之實,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不是以合法維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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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鐵頭”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呢?
首先,“鐵頭”不具有正當的權利。警情通報稱,“鐵頭”等人以曝黑料威脅主播,索要黃金,許諾交付黃金后,將提供保護。“鐵頭”是什么人?能提供什么保護?所謂的“保護”不過是其不曝黑料而已,“鐵頭”向主播索要黃金,沒有正當權利。
其次,“鐵頭”維權目的不合法。利用網絡維權是為了彌補自己的損失,但“鐵頭”以“打假”為名,索要黃金,顯然不是為了彌補損失,而是為了非法獲利。
最后,“鐵頭”維權手段不具有合法性。“鐵頭”采用以曝光主播黑料的方式相要挾,索要黃金,維權手段不合法。
綜上,“鐵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助信息網絡平臺對他人實施威脅、要挾,主播基于恐懼或者因為承受某種壓力而被迫交付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鐵頭”涉嫌敲詐勒索罪,而不是利用網絡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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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流量也不是正義之源,不要挾流量之勢,行違法犯罪之事,否則必將被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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