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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原、被告于2015年開始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并于2020年8月分手。被告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手機銀行、微信轉賬方式陸續向原告轉賬38,600元。
2021年3月10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轉賬30,000元。
2023年1月27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發送“要上了想辦法先給我給點”“想辦法給點,到現在本金利息五萬了”。
庭審中,被告自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未向原告出具借條,并向原告承諾水磨溝款項收回來就還錢的事實。
法院判決:一、被告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張某返還借款30,000元;
二、被告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張某支付利息1,047元,并以3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年息3.65%的標準向原告張某支付自2024年1月1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
法理分析: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實,有《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微信聊天記錄及被告當庭自認借款事實予以證實,被告應當向原告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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