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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情經過:
原、被告于2021年12月1日登記離婚,在同日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約定:……6.雙方離婚后,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35萬元……
又查明,原告自認收到被告經濟補償金共計50,000元,轉賬日期和金額:2022年6月21日轉賬10,000元,2022年8月26日轉賬10,000元,2023年1月21日轉賬20,000元,2023年7月12日轉賬10,000元。
法院判決:被告范某決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俞某剩余經濟補償款300,000元
法理分析: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離婚,并簽訂了書面離婚協議,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了離婚登記。關于本案系爭的被告承諾補償原告經濟補償損失350,000元,這是雙方協商的過程,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此外,原告自認被告曾某原告經濟補償款50,000元,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尚余的300,000元,與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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