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末尾附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高手在民間,希望足智多謀的網友們能發揮頭腦風暴,思考一下以下這個例子該如何解決:網暴中不得不得提的3件事。
(1)網暴中的惡性競爭
(2)網暴中的“聯合抵制”助長了惡性競爭氣焰
(3)網暴中帶節奏的水軍和互聯網打手是輔助“聯合抵制”與實現惡性競爭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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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爆料方式炒作明星Z某的旅游事件,將旅游刻意說成不愛國,說是中國有大好河山怎么非要出國?
?明星G某的經紀公司,聯合娛樂圈紀律委員協會(虛構化名)對Z某發布從業抵制,換言之就是行業禁入。
*行業禁入是行政與刑法范疇,刑法中有明確規定行業禁入的要件與懲罰時間。 或是對Z某發布“張姓男明星的輿情有進一步擴大趨勢,請相關品牌方做好風險把控,特此提示”。
*行業協會發布從業抵制僅對會員單位有效,假設會員單位包含了時下主流的互聯網平臺,則同樣可以實施互聯網霸權,將特定的人或者企業404.此類“聯合抵制”要切斷,或監督依法依規辦事。
?用一批藍V紅V等KOL媒體、自媒體擴大從業抵制或者風險警示的公告。
?媒體參與進來,說Z姓明星根據娛樂圈紀律委員協會(虛構化名)起草的行業自律文件,可能是劣跡藝人。報道XX品牌已和Z解約,未解約的就暗示他們以前XX事沒解約導致了經濟受損。
?炒作輿情的方式往往從受害人的“人品,職業素養,愛國立場,私德”等等,引導網友加入網暴進程,全程陪伴帶節奏的水軍與互聯網打手,這些打手包括社交媒體、各類大V、KOL等。借此勢頭讓娛樂圈紀律委員協會(虛構化名)發布的從業抵制公告或者警示成為“坐實Z姓明星是劣跡藝人”。
?以上獲利方有發通稿的自媒體和媒體,有帶節奏的水軍和互聯網打手,還有最大獲利方:行業惡性競爭者。
從炒作到帶節奏網暴受害方,被網暴的人成為互聯網打手嘴下的“惡人”,成為他們口中品行不端,挑戰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的人。實際上將法歸于法,將人歸于法制,受害人真有罪大惡極,首先應該報警,等待警方通報,而不是在互聯網上對他品頭論足。
媒體切不可引用協會的自律文件當作法律法規,因為民間協會,哪怕是半官方的協會,也不是公權,任何協會與媒體一樣不是司法機構,媒體從來沒有定性公民的權力。
媒體報道也應具備新聞六要素,即:人物、時間、地點、事件、原因、發生過程。
不過媒體發布通稿時,往往也不會調查新聞事件,例如發布娛樂圈紀律委員協會(虛構化名)的從業抵制名單時,不會調查名單上的人是否真的被政府發布了封殺文件。對于來稿,媒體還應加強審核,逐字審稿,切不可成為惡性競爭者借勢打擊對手的“刀”。
如何掐斷惡性競爭者利用網暴實施不良目的?
常規操作:嚴格落實網絡實名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
觀察重點:嚴肅對待升級輿情的來源。媒體關注的重點應該是真相。
如下圖,著名編劇汪海林對某協會發布的警示公告,稱“這種研究性質的機構,不宜做出太具有導向性的公告吧,對輿情和事情本身的發展都不會起太好的作用。”
截至發稿前之前“明星代言規范委”已經將《關于對中國內地男歌手蔡某某輿情發酵的風險提示》一文刪除。
以上所舉行業惡性競爭亦與“明星代言規范委”無關,請注意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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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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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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