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方周末記者 林方舟
一家養豬場被環保組織發起環境公益訴訟,給該豬場貸款的兩家銀行也被列為共同被告,“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第一案”引起金融圈關注。
2021年12月,一審判處企業存在水污染事實、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但對銀行的訴訟請求被駁回。駁回的直接原因是污染行為和貸款發放沒有時間交集,而背后的難點還在于,我國暫無銀行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雖然本案并未判決兩家銀行承擔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仍然具有意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視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敲響了警鐘。此案的判決書最后強調,被起訴的兩家銀行“應當通過本案提高思想認識,有效開展綠色信貸”。
(本文首發于2021年12月23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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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銀行環境公益訴訟雖敗訴,但也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視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敲響了警鐘。 (視覺中國/圖)
一座山村的養豬場,觸發了中國金融圈“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第一案”。
2018年,環保組織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以下簡稱綠家園)對湖北襄大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襄大農牧)旗下一家養豬場發起環境公益訴訟,并將為該豬場貸款的兩家銀行也列為共同被告。
綠家園代理律師、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安心認為,許多污染企業背后都有銀行的身影,如果能使銀行更重視貸前審查和貸后監管,能從源頭上減少污染。
2021年12月,歷經三年多,該案一審結果終于出爐。法院判處襄大農牧存在水污染事實、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但駁回了綠家園對兩家銀行的訴訟請求。根據判決書,駁回的直接原因是污染行為和貸款發放沒有時間交集,銀行和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
這起首例銀行環境公益訴訟背后的難點還在于,我國暫無銀行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立足國情,探索研究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但一直未有明確法律條款。
在綠色金融的大趨勢下,此案的判決書最后強調,被起訴的兩家銀行“應當通過本案提高思想認識,有效開展綠色信貸”。
一審判污染企業賠償24.8萬元
福建綠家園成立于1998年,是中國最早的民間環保公益機構之一,2015年新環保法修訂后,參與發起了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在漢江流域進行污染調查時,綠家園獲得了志愿者提供的線索:襄大農牧旗下一家養豬場可能存在水污染行為。2018年2月,吳安心和志愿者調研該養豬場時發現,在湖北省宜城市板橋店鎮東灣村,一股清泉從山坳流出,泉眼被襄大農牧板橋東灣原種豬場圈占,泉水流出廠區后通過干渠匯入水庫,隨后注入30公里外的漢江——長江最大的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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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經湖北省宜城市板橋店鎮東灣村的小溪,2018年攝。 (福建綠家園供圖/圖)
豬場的排水口水質清澈,水量大且流速快,排出的水匯入山泉后形成小溪流出山谷。然而,沿溪而下,水體流速變慢,岸邊有沉積的豬糞,水發黑發臭,泛起大片黑色泡沫,像大象粗糙的皮膚褶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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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黑臭的水體,2018年攝。 (福建綠家園供圖/圖)
板橋東灣原種豬場是襄陽市重點排污單位,2012年竣工,其所屬的襄大農牧不僅是鄂西北畜牧業的龍頭企業,也在全國業內擁有影響力,曾多次躋身中國民營企業500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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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東灣原種豬場,2018年攝。 (福建綠家園供圖/圖)
2015年6月,原宜城環保局曾對襄大農牧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稱接到群眾投訴反映該豬場廢水污染問題,現場取樣發現懸浮物207毫克/升、COD_Cr459毫克/升,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綠家園在漢江流域污染調查發現了多起養豬廢水的問題,遂起訴了襄大農牧和另一家農牧公司。
不只外排廢水,綠家園還認為板橋東灣原種豬場存在“未驗先投”違法行為。其環評報告和環評批復規定顯示,養殖廢水須經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全部用于農田灌溉,不得排入地表水體和地下。但從2013年4月3日環評批復下達至綠家園調研時,豬場并沒有建設農田灌溉設施,也沒有通過環保竣工驗收。綠家園認為,在“未驗先投”這段生產時間內,不管排放的是什么都算違法行為,也要對此承擔責任。
因此,綠家園要求襄大農牧對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竣工自主驗收前一個月)期間的地表水環境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襄大農牧代理律師李強否認了綠家園的指控,他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豬場沒有外排廢水,是“下游其他養殖戶排放的污水混進去了顯得(河道)很臟”。農田灌溉設施沒有建設,是因為豬場將原環評設計的“灌溉下游農田”變更為更加環保的“灌溉山林”,山林灌溉設施已建設。
李強稱,豬場雖然直至2018年9月才完成整體建設項目、竣工自主驗收,從程序上看確實屬于“未驗先投”,但事出有因,且當地環保部門并沒有對此作出過行政處罰。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宜城分局對法院解釋稱,此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規定,驗收條件之一為生產負荷達75%以上。該豬場設計年存欄五萬余頭養殖規模,但實際存欄量最高也只有八千多頭。2017年11月,《辦法》修改后,刪除了驗收負荷要求,豬場才滿足驗收條件。
最終,判決書未明確提及“未驗先投”,判決襄大農牧在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6月14日存在污染環境行為,其余時間段則無證據證明污染。這是歷史檢測中首次超標和最后整改完成的日期,作為污染發生的起終點。2014年9月3日,襄大農牧自行采集的廢水樣品檢測結果顯示懸浮物超標,2015年5月8日,原宜城環保局現場檢查結果顯示懸浮物和COD_Cr超標,同年6月14日,襄大農牧送樣檢測合規。
最終,法院判定襄大農牧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失賠償數額為24.8萬元,是綠家園要求的142萬余元的17%。
銀行列入共同被告,被法院駁回
2015年以來,環境公益訴訟已較為普遍,僅綠家園介入或起訴的案件就超過百例。此案的特殊性在于,銀行第一次在公益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環境法律責任。
在起訴襄大農牧一個月后,綠家園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以下簡稱“農行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城農商銀行”)追加為共同被告。
為何要將兩家銀行也列為被告?福建綠家園環境法律與事務部負責人鄧佳瑜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綠家園此前曾提起過多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漸漸發現,投入很多人力物力,最后解決的可能只是個案。“我們就開始觀察哪些是共性的問題,發現污染企業背后,往往都有銀行提供資金。”
案件當即引起金融圈關注。“此事件屬于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訴訟,有利于銀行開始重視與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2018年此訴訟剛剛提起時,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曾撰文點評。
根據一審判決書,原告認為,兩家銀行違反貸款人的合規審查義務,在襄大農牧“未驗先投”違法生產的情形下,依然向其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支持企業的生產活動,客觀上造成了污染后果的持續和擴大,與襄大農牧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要求判令兩個銀行各承擔32萬余元、58萬余元的水環境損害賠償。
農行宜城市支行辯稱,該行沒有直接實施排污行為,也沒有為福建綠家園所指控的排污行為提供幫助,不構成直接侵權和幫助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當初發放貸款時,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存在合規問題。
宜城農商銀行則辯稱,即使襄大農牧造成環境污染,該行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與襄大農牧未形成共同侵權的合意,不構成侵權;目前尚無關于商業銀行環境責任的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該行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兩家銀行的代理律師均以“本案司法程序還在進行中”為由,拒絕了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
根據一審判決,武漢海事法院駁回了綠家園對于兩家銀行的訴訟請求。判決書認為,農行宜城支行放貸在原宜城環保局對襄大農牧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前,宜城農商銀行放貸在襄大農牧的環保問題已整改后;無證據表明兩家銀行在放貸時,應當知曉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同時,兩家銀行放貸與襄大農牧環境侵權和侵權損害后果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兩家銀行與襄大農牧之間不構成共同侵權。
綠家園和襄大農牧均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者均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對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為銀行業敲響了警鐘,敗訴也有意義
2018年,此案剛提起訴訟時,魯政委曾撰文點評這起案件“預示著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可能終將到來”。三年后一審落槌,魯政委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雖然本案并未判決兩家銀行承擔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仍然具有意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視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敲響了警鐘。
魯政委稱,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方面的要求在加強。
早在2007年,原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文要求,“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2020年,銀保監會發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將環境、社會、治理(ESG)要求納入授信全流程”。銀保監會隨后下發的綠色融資統計制度中也納入了對“環境、安全等重大風險企業信貸情況”的統計。
實踐層面,越來越多的機構開始建立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如采納“赤道原則”(國際通行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框架)的銀行已有興業銀行、江蘇銀行等9家,但多為中小銀行。
實際上,大部分銀行在給企業放貸前,已經關注到了企業的環境表現。
國內某商業銀行的一位員工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每筆貸款發放前都要填寫若干張表格,其中一張就是評價企業的環境表現是否符合本行標準。除審核企業提供的書面材料,有時也會到企業實地明察暗訪。一次審核一家食品企業時,他就穿著便服,裝作找工作的求職者,跟工廠工人了解該公司情況。
然而,他所在的銀行對企業環境表現的審查“大多數時候都是走個流程”。一筆貸款放出去,第一看企業的資質報表、經營情況,第二看合規風險,第三才是環境表現。“尤其對普通的小網點來說,環境更不是主要考慮的內容。”
一位ESG專家表示,大多數銀行放貸時并不會過多考慮環境因素,除非環境因素會影響到資金安全。
企業環境表現未能對銀行放貸造成直接影響,根源在于法律條文的缺失。
在起起養豬場公益訴訟的判決書最后,法院提到:原告主張兩家銀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對此,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慧表示,對于這種開創性的案例,在沒有法條支撐的情況下,最安全的判法就是依據現有法律。“如果判處銀行承擔責任,要對法律有所突破,只有極少數法院和法官具備突破的勇氣和雄心。”但王慧也覺得,如果此案能引起各方對銀行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關注和探討,即便敗訴也有意義。
建議修改商業銀行法,填補法律空白
1980年,美國出臺《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CERCLA),也被稱為“超級基金法案”,金融機構如果給污染企業貸款或投資,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并支付相應的環境修復費用。這促使美國銀行業構建了應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體系,對貸款客戶進行嚴格的環境風險評估。
“國外銀行能做到的,為什么我們做不到?”王慧稱,“如果不強制要求銀行承擔環境責任,銀行永遠都不會做。”
我國商業銀行曾有承擔行政責任的判例。例如,某礦業集團在2013年10月被限期停產整改,至2015年11月環保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但在2014年,平安銀行能源礦產金融事業部河北分部向企業發放兩筆共計1億元流動資金貸款。2018年,銀行被天津銀監局罰款50萬元,原因是貸前調查不到位,向環保未達標的企業提供融資;貸后管理失職,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等。
但因為缺乏法律依據等原因,銀行承擔環境法律民事責任的判例一直是空白。
吳安心介紹,我國關于商業銀行承擔環境責任的具體規定,只存在于銀監等部門的行政法規和一些“通知”“辦法”“意見”等規范性文件;而最具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中,只有相關的原則性規定,并無具體的法條。
相關文件曾對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立法作出過部署。如2015年,《生態文明改革總體方案》、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等。
2020年10月,央行就修改商業銀行法公開征求意見。吳安心也提出修法建議,希望增加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的具體要求,補上法律目前的空白。
吳安心希望,依據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銀行擔心環境民事責任使自身蒙受損失,對借款人的盡職調查會重視環境污染,許多污染企業很難再獲得貸款,從而在源頭上遏制污染;反過來,借款人也有了內在動力去保護環境,使全社會的生產活動越來越清潔。
目前商業銀行法仍在修改過程中,征求意見工作已結束,此條款是否被采納還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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