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受賄1.11億余元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一審被判死緩)
2025年12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齊同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齊同生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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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同生一審被判死緩
經審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齊同生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采礦許可證辦理、項目備案及核準、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1億余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齊同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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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畫面
據悉,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齊同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齊同生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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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齊同生資料圖,他曾在寧夏任職超過40年
十一假期后的首個工作日,正省部級“老虎”、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主席齊同生被查。
10月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齊同生今年72歲,早年當過知青、工人,畢業于甘肅工業大學,長期在寧夏任職,擔任過寧夏回族自治區發改委主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3年,齊同生成為正省部級干部,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政協主席,五年后卸任該職。2018年3月,任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直至去年3月。
退休后多次出席公開活動
退休后,齊同生曾出席公開活動。據《寧夏日報》報道,今年6月下旬,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召開離退休老干部通報會。齊同生以退休老同志的身份出席。
再之前,今年1月,齊同生以寧夏回族自治區退休老同志身份,參加了自治區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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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同生退休后還曾多次出席公開活動(資料圖)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1月底,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舉辦2023年干部榮退儀式。在榮退儀式上,齊同生還曾回憶往昔工作,展望退休后的生活,感謝黨組織的關懷和培養之情。
齊同生出生于1952年7月,河北平山(石家莊市下轄縣)人,16歲到平羅縣(寧夏石嘴山市轄縣)下鄉插隊,之后成為石炭井礦務局大武口總機修廠工人。
1973年,齊同生進入甘肅工業大學(今蘭州理工大學)學習,1977年畢業后被分配到寧夏工業設計院(當時名稱為寧夏化工設計院)當技術員。
從技術員起步,十多年后,他成為寧夏工業設計院院長。20世紀90年代,寧夏河東機場開工建設,齊同生成為該機場建設指揮部副指揮。
之后,他轉戰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委員會(后更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擔任過重點項目辦主任、基建處處長,總工程師,副主任,主任。
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相應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齊同生成為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2005年,齊同生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跨入省部級干部行列。2007年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副書記,2012年退出自治區黨委常委班子。
2013年1月,齊同生當選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政協主席,2018年1月卸任該職。2018年3月,任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直至2023年3月。
曾負責重大項目建設
齊同生16歲到寧夏插隊,66歲卸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主席,他在寧夏任職超過四十年。其間,他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委員會、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任職近十年。
蘭州理工大學官網在介紹校友齊同生時提到,齊同生曾負責諸多重大項目的爭取和建設。比如,任寧夏河東機場副總指揮期間,參與河東機場的設計和建設工作,具體負責建設施工;到計委(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委員會)工作后,先后協調組織實施了中寶鐵路、大古鐵路建設、長寧天然氣管道等重大項目。
值得一提的是,執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期間,齊同生還曾以“嚴以做人 實以干事 不斷推動政協事業實現新發展”為題作專題黨課。
齊同生強調,要深入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以先進典型為鏡找到差距、見賢思齊,以違紀違法案件為戒汲取教訓、自警自省。要解決突出問題,對查找出來的問題,立行立改。
另外,今年6月,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受賄案。姜志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目前該案擇期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姜志剛利用任國資委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98萬余元。
此外,一年多來,寧夏亦有多名廳官被查,包括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自治區財政廳原黨組副書記、副廳長、一級巡視員劉守保等人。
其中,齊同生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期間,張宏年歷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委辦公室主任、中衛市副市長、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等職。
相關官方通報顯示,張宏年政商關系親清不分,甘于被“圍獵”,生活腐化墮落,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
通報還提到,張宏年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利。
去年12月,張宏年因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審獲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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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年一審獲刑十年六個月,圖為庭審現場
法院查明,張宏年利用擔任自治區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衛市副市長、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請托,為其在承攬工程、申請企業項目補貼、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620多萬元。
法院還查明,張宏年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報項目補助資金、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受賄共計93萬元人民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