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員工請病假提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診斷證明,公司以“不是二級以上醫院”為由拒絕批準,隨后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涉休息休假權益保障情況。據北京二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朱春濤介紹,近三年,該院共審結相關案件4177件,案件數量逐年遞增,每10件勞動爭議案件中,就有4件涉及休息休假權益糾紛。從爭議類型來看,帶薪年休假爭議數量最多,占比超過四成;事假、病假的合理性糾紛頻發。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為病假審批爭議提供了明確裁判規則。
案情顯示,邱某與某咨詢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2023年4月,邱某向公司申請4月12日至14日休3天病假,并提交了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然而,公司以邱某“未依據公司規章制度提交‘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為由,未批準其申請。隨后,邱某未出勤。2023年4月14日,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邱某未完成請假審批手續構成曠工為由,解除與其勞動關系。
邱某則提交了此前2022年8月、2023年3月的請假流程截圖,顯示其此前兩次提交同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材料,均獲公司批準。邱某訴請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有權提起病假申請,用人單位不得無故不予批準。邱某此前請休病假時均提交了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并均獲批準,公司未提出異議,說明其并未實際嚴格實行“請病假必須提交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的要求。
法院指出,雖然在該次請假審批中,公司以開具證明的醫院不是二級及以上醫院為由拒絕申請,但其并未與邱某進一步溝通,而是直接以邱某在此期間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過于嚴苛。
最終,法院認定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與邱某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北京二中院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病假權利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依法享有的權利。該權利直接關涉生命健康權保障,用人單位行使病假管理權應在合法、合理限度內,秉持寬容、善意的理念。
法院特別強調,在我國加快建設分級診療體系的背景下,用人單位應結合勞動者的病情、就診醫院的醫療水平、就醫方便程度、既往審批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病假申請的正當性,及時與勞動者溝通,給予合理補正或解釋的機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