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4月27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成都大邑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通過判令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體育文化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023—2025年,小張(不滿8周歲)在某體育文化公司運營的輪滑俱樂部參加輪滑培訓課程。2025年7月某日,小張在該俱樂部接受輪滑教學期間摔倒,造成面部大面積擦傷。傷口愈合后,臉上留下明顯色素沉著及毛細血管擴張。事發后,小張的爸爸多次和該體育文化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卻遭到對方拒絕。因當事人小張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獨立訴訟行為能力,故由其父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體育文化公司開展輪滑教學培訓業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教育機構”,對參與培訓的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員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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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由成都大邑法院提供
本案中,小張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告經營的訓練場地接受培訓期間受傷,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小張受傷情況、治療花費及損害后果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體育文化公司賠償原告小張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500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各類培訓機構作為教育服務提供者,必須嚴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教學管理流程、強化現場安全看護,從源頭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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