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秘角色定位的再審視:從“傳聲筒”到“守門人”
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規范運作的關鍵崗位。在本次專項行動中,提高董事會秘書履職能力被列為八大舉措之首,證監會將制定發布首部專門針對上市公司董秘的監管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監管規則》。
這一制度安排的深遠意義在于:董秘不再只是上市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窗口”,而是信息披露合規的組織者、公司治理架構中的關鍵守護者。業內專家指出,董秘如果長期缺位、專業能力不足、履職保障不充分,信息披露質量必然下降,公司治理程序也容易流于形式。
目前一個突出的結構性問題在于,很多公司董秘由公司高管擔任或列入公司高管,這導致董秘不是代表董事會,而是代表公司高管,影響了董秘作為董事會發言人的獨立性。要解決董秘履職問題,必須首先解決其代表誰及獨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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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管規則的核心要點解析
根據《規則(征求意見稿)》及滬深交易所配套規則,董秘履職能力整頓的核心要求包括:
(一)任職資格的實質化要求
董秘應當具備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知識,擁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同時明確列出禁入情形:最近36個月內被行政處罰、被市場禁入、失信被執行人等,均不得擔任。
(二)履職保障的制度化要求
公司必須為董秘提供獨立的履職條件,包括:確保董秘能夠參加董事會會議、查閱公司文件、了解公司經營情況。任何形式的干擾、阻撓董秘依法履職的行為,均可能構成違規。
(三)空缺期管理的剛性約束
滬深交易所已明確上市公司董秘空缺期不得超過3個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監管措施將新增為任職負面清單,上市公司需就董秘候選人符合任職資格作出說明并披露。
三、董秘履職不當的法律責任體系
董秘履職不當可能引發多重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董秘對信息披露負有法定保證義務。2026年以來,多起案件中董秘被單獨追責。容百科技時任董事會秘書俞濟蕓因在重大合同公告中存在誤導性陳述,被寧波證監局處以200萬元罰款。向日葵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嵐因重組預案涉嫌誤導性陳述,被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刑事責任
在嚴重情況下,信息披露違規可能升級為刑事追責。同輝信息董事會秘書王薇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與實控人一同站在了被告人席上。這一案例表明,董秘不再是信息披露中的“配角”,而是與實控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的核心主體。
(三)民事賠償責任
因信息披露違規導致投資者損失的,董秘可能面臨民事索賠。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常態化運行的背景下,民事賠償的金額可能遠超行政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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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秘與實控人的責任傳導邏輯
從刑事追責視角來看,董秘失職可能通過以下路徑向實控人傳導風險:
路徑一:董秘失職→信息披露違規→實控人被追責
當董秘因專業能力不足或履職保障不充分,導致信息披露出現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時,監管機構將同時追究公司的行政責任。在嚴重情況下,信息披露違規可能升級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追責。在這一追責鏈條中,實控人往往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最重的刑事責任。
路徑二:董秘“奉命違規”時的共同犯罪認定
實踐中,部分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源于實控人的授意或指示。此時,董秘是“奉命違規”,但法律并不因此免除董秘的責任。同時,實控人作為“組織、指使者”,將被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主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違規披露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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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秘履職能力提升的實務路徑
在本次專項行動的推動下,上市公司應從以下方面加強董秘履職能力建設:
(一)選聘與配置層面
嚴格依照任職資格選聘董秘,確保其具備法律、會計、金融等復合知識背景。董秘空缺期間,應當指定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行職責,并確保代行期間不超過3個月的法定上限。
(二)履職保障層面
為董秘獨立履職提供制度保障,包括:確保董秘能夠參加所有董事會會議、查閱公司所有文件、了解公司真實經營情況。任何對董秘獨立履職的干預,均可能構成監管違規。
(三)責任邊界層面
明確董秘與實控人、董事長之間的責任邊界。對于存疑的信息披露事項,董秘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并留存記錄,這既是專業履職的體現,也是在可能發生的追責中證明“已盡勤勉義務”的關鍵證據。
(四)持續培訓層面
定期組織董秘參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證券法規等方面的專業培訓,確保其知識結構能夠適應法規變化和監管要求。
六、刑事律師視角下的合規要點
信息披露的第一道防線一旦失守,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絕不僅僅是董秘。從同輝信息案到容百科技案,董秘與實控人一同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案例正在增多。
對董秘而言,最好的風險防控不是“配合”,而是“依法履職”。面對存疑的信息披露事項,董秘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專業意見并留存記錄。當無法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董秘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這是法律賦予董秘的履職底線。
對實控人而言,尊重董秘的獨立履職、不以非正式方式干預信息披露決策,不僅是合規要求,更是保護自身刑事安全的理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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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規與刑事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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