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不走訴訟程序,現在不僅起訴了我,還讓信貸員打電話威脅我。”4月9日,鄭州市民時仁義收到了一份來自法院的開庭通知。就在一個月前,涉事銀行——河南農商銀行鄭州二七支行(下稱“二七支行”)的負責人在調解中親口承諾“不要讓輿論發酵”“拿出解決方案”,如今這些承諾隨著一紙訴狀化為泡影。
從“背債人”疑云到調解“羅生門”,再到如今被推上被告席,時仁義感到自己被銀行“算計”了:“他們根本不想解決問題,只是想利用法院當‘擋箭牌’,把水攪渾。”
調解現場:行長表態“盡量不走訴訟程序”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一筆時仁義“被擔保”的30萬元貸款。
據時仁義反映,2021年底,他應朋友李某請求在一則電子鏈接中輸入姓名,為所謂“幫忙擔保”操作。事后李某告知貸款未獲批,時仁義便未再關注此事。直到2023年12月,銀行信貸員張某的催收電話打來,他才發現自己成了一筆30萬元貸款的共同還款人,借款人是一名素不相識的滑某。
更令時仁義不解的是,同樣是該筆貸款的共同還款人,李某承認,該筆貸款資金實際是由他作為投資使用,他和他父親均按程序前往銀行面簽,唯獨自己全程未接到銀行電話、未見銀行人員、未簽紙質合同,就被列入了共同還款人名單。這是典型的借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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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鄭州市大學路的河南農商銀行二七支行
今年2月3日,在時仁義持續投訴的壓力下,二七支行翁姓(音)行長出面調解。現場錄音顯示,翁行長稱自己“一直休假剛回來,需要了解具體情況”,并明確表示“不要讓輿論發酵了,拿出解決方案,盡量控制不要走到訴訟程序上”。
“當時我覺得銀行還是有誠意的,愿意坐下來談。”時仁義說,他等待著銀行拿出書面方案,然而這一等,等來的卻是銀行態度的悄然轉變。
銀行“變臉”:私下推動開庭 調解約定成空文
2月12日,時仁義意外接到李某電話稱,法院通知他準備材料開庭。這讓時仁義頓感蹊蹺:不是剛說好不走訴訟程序嗎?
在時仁義的追問下,2月26日,翁行長改口稱訴訟“延期兩個月”。但對于時仁義提出的“出具書面回復、拿出具體解決方案”的要求,銀行始終沒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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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貸款溝通的相關錄音文件
3月23日、4月3日,二七支行先后兩次協調,要求刪除時仁義此前投訴的微博內容。
4月2日,二七支行信貸員張某為讓時仁義表示調解誠意,誘騙其簽署“撤銷投訴”說明,并謊稱調解協議基本審批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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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員誘騙“撤銷投訴”截圖
4月9日,時仁義突然收到鄭州市二七法院開庭傳票。
4月14日,二七支行翁行長跑去鄭州市二七法院請求提前開庭。
“他們這是在拖,想用訴訟把我繞進去。”時仁義說,銀行的“變臉”速度之快,讓他懷疑所謂的調解誠意不過是“穩住輿論的緩兵之計”。
輿論發酵后的“連環招”:信貸員威脅+請求提前開庭
3月15日,時仁義在網絡平臺發布了題為《男子莫名成“背債人” 河南農商銀行鄭州二七支行違規放貸疑云》的文章,詳細披露了自己“背債”的經過以及銀行的種種反常操作。
文章引發熱議后,涉事信貸員張某打來電話,態度強硬地要求時仁義“必須刪除不利于他的評論”,否則“跟你沒完”。最重要的是,李總曾公開表示,通過中間人向張某支付了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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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行長承認延期兩個月不推進訴訟流程
從2月3日的“調解承諾”,到2月12日的“私下推動開庭”,再到3月15日的“威脅電話”,3月23日、4月3日兩次“刪稿”,4月9日的“開庭通知”,4月14日請求“提前開庭”——這一連串的時間節點,在時仁義看來構成了清晰的脈絡:“他們就是想用訴訟把水攪渾,讓法院當他們的‘擋箭牌’。”
爭議焦點:電子簽章失控 同案不同“簽”
時仁義“背債”事件之所以引發關注,核心在于銀行操作中出現的多個疑點。
首先,電子簽章管理存漏洞。讓時仁義“簽字”的電子鏈接究竟由誰發送?信貸員張某的說法前后矛盾:被舉報前稱“鏈接是你在銀行,我發給你的”;被舉報至金融監管局后改口稱“鏈接確實不是我發給你的,是借款人發的”。
業內人士指出,電子簽章作為銀行貸款合同簽署的核心環節,必須嚴格遵循“面簽”原則。若非銀行人員可隨意發送鏈接、生成承諾書,則銀行的電子簽約流程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其次,共同還款人遭遇“差別化”對待。時仁義事后發現,同樣是共同還款人,滑某的丈夫和公公均按程序前往銀行面簽——面對面、簽合同、按手印,一個環節都沒少。唯獨自己,全程未與銀行人員見面,就被列入了共同還款人名單。
值得注意的是,滑某的公公身在外地,是否真的去銀行簽字存疑。
“憑什么別人都要面簽,就我省了?”時仁義的這一質疑,指向銀行在貸款審查環節是否存在“選擇性操作”。
監管舉報遇阻 維權路在何方?
今年1月15日,時仁義曾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南監管局實名舉報,反映涉事銀行存在未執行面簽制度、違規增加共同還款人、電子簽章管理混亂等問題。
一周后的1月28日,該局以短信回復稱,已將“消費糾紛事項”轉送銀行處理,而對于舉報中提及的“違規放貸”問題,短信只字未提。次日,“金融消費者保護服務平臺”顯示該投訴“已結案”。
2月13日,該局出具《群眾來信告知書》,稱舉報人“未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未提供具體工作人員姓名”“提供錄音不足以證明”,建議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
2月24日,時仁義第四次發起投訴。3月9日,“金融消費者保護服務平臺”再次顯示“已結案”。直到3月18日,第五次投訴之后,他才終于收到第二份《河南金融監管局群眾來信告知書》,上面明確寫道:相關事項“予以受理,并于60日內進行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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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融監管局群眾來信告知書》截圖
此時,距離他首次向局長寄出材料,已過去整整兩個月零四天。
對此,河南吉克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曉榮表示,即便舉報人提供的材料有限,作為專門監管機構,也應主動啟動核查程序,調閱銀行信貸檔案、核查資金流向、約談相關人員,查明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將舉報線索簡單退回,可能不利于問題的及時發現與糾正。”
媒體評論員胡堃則指出,河南金融監管局的回應暴露出當前金融監管領域存在的“真空地帶”:監管部門對銀行涉嫌違規放貸、資金挪用等行為缺乏主動調查意識,過度依賴舉報人提供“完整證據鏈”,導致大量違規線索被擱置。
銀行“拉法院當擋箭牌” 調解誠意幾何?
從2月3日翁行長表態“拿出解決方案”,到4月14日請求提前開庭——這一“調解誠意不足、訴訟手段有余”的操作,在時仁義看來意圖明確:“他們根本不想解決問題,只是想用訴訟把我拖住,讓法院來當他們的擋箭牌。”
趙曉榮律師分析指出,銀行在明確承諾“延期兩個月不訴訟”并取得當事人“暫不投訴”的書面說明后,未到期便單方面起訴,涉嫌違背《民法典》第七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即便雙方沒有簽署正式的調解協議,銀行的承諾也構成了具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在借款人已經主動還款、情況向好發展的情況下,銀行突然起訴,且此前多次投訴刪稿,其動機令人質疑。”趙曉榮律師表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銀行違反承諾的證據,要求法院對銀行的訴訟誠信問題進行審查。
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銀行利用“調解”獲取當事人“暫不投訴”的說明,隨后卻毫無誠信地撕毀承諾、推進訴訟,這種行為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可能構成對當事人投訴權的變相壓制。
目前,河南農商銀行鄭州二七支行尚未就此事向時仁義出示貸款相關的全套合規審查資料,也未對電子簽章管理流程作出公開說明。時仁義表示,將繼續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情況,還他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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