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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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次債務人(即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常收到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及履行到期債權通知,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到期債務。
不少次債務人因疏忽、不熟悉法律規定,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直至被法院強制執行時,才想起來主張權利,陷入“未提異議就無法再維權”的困惑。
那么,次債務人收到協助執行及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未提異議,強制執行階段能否再提?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大慶石油某公司與大慶某自動化儀表公司、大慶某金屬防腐公司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在未經審判程序對實體審理的情況下,直接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原則上需要第三人認可到期債權。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債務通知限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即喪失豁免執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執行中,第三人就債務履行期是否屆至,債權數額是否確定等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實質審查。
裁判觀點簡析
次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僅喪失針對“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本身”的異議權,并未喪失其他法定救濟權利,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后,仍可依法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結合案例及最高院裁判規則,核心要點具體如下:
1. 未提異議的法律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次債務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內提出。未在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不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力,也不意味著次債務人喪失全部異議權利。
2. 強制執行階段可提的異議類型:次債務人在強制執行階段,僅能以利害關系人身份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主張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如債權已清償、不存在到期債權等),不能再針對“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本身”提出異議。
3. 法院的審查規則:法院收到次債務人的執行行為異議后,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因次債務人未按期提異議就直接駁回。經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強制執行行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周軍律師提醒,次債務人收到法院協助執行及履行到期債權通知后,應在十五日內及時審查通知內容,若對到期債權有異議,需及時提出,避免后續維權被動。若不慎錯過異議期限,也切勿放棄,可在強制執行階段依法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準備充分證據、規范異議流程。遇到相關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明確異議要點、梳理維權思路,避免因認知錯誤導致敗訴、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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