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顧:2026年3月28日,歌手單依純在深圳演唱會上翻唱李榮浩創作的《李白》,此前其團隊曾就翻唱授權事宜與李榮浩方及中國著作權協會溝通,被明確婉拒。3月29日,李榮浩公開指出該行為屬于強行侵權,單依純隨后發文致歉,稱將與團隊查清情況,強調版權意識的重要性。
![]()
![]()
![]()
其實,筆者個人是非常認可單依純的唱功的,弱混的空靈感,換聲以及聲帶閉合都堪稱完美。筆者第一次聽到這個名字,大概是在某一首歌里,她唱歌唱哭了,然后說對不起。覺得有點兒可愛。剛好發生的這個事兒在筆者的專業領域中,就執筆寫了這篇文章,做一個法律分析,也希望依純同學能夠穩步前行,切勿急功近利,切勿狂妄。
在這一事件中將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尤其是商業演出中的翻唱、改編行為的法律邊界推入公眾視野。作為音樂創作者、表演者及相關從業者,明確歌曲改編、翻唱的著作權規則,是避免侵權風險的核心前提。
一、歌曲改編涉及的核心著作權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多項專有權利,與歌曲改編、翻唱直接相關的權利主要包括:
![]()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歸改編者所有,但行使該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說,即使改編者對改編版本投入了獨創性勞動,若未獲得原著作權人許可,其公開使用、傳播改編作品的行為仍然構成侵權。
二、歌曲改編侵權的認定標準
司法實踐中,判斷歌曲改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通常圍繞以下四個核心要件展開:
1. 行為具有違法性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實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改編、表演、傳播等行為,且不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情形。本次事件中,單依純團隊已明確被拒絕授權,仍然在商業演唱會上演唱該作品,行為的違法性較為明確。
2. 存在實質性相似
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需要對比改編版本與原作品的核心表達元素,包括旋律主線、和弦走向、歌詞主題、節奏特征等。即使對編曲進行局部調整(如將真鼓改為電鼓、調整前奏間奏),只要保留了原作的核心識別特征,仍然可能被認定為實質性相似,不構成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李榮浩在回應中指出“從和弦到律動并無太大變化,本質內容沒變”,正是對實質性相似的典型表述。
3. 存在損害事實
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權損害,包括許可費損失、市場份額減少、聲譽受損等。商業演出中的未經授權表演,直接影響著作權人對外授權的商業價值,明顯屬于存在損害事實的情形。
4. 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故意是指明知未獲得授權仍實施侵權行為;過失是指應當審查授權情況卻因疏忽未履行審查義務。實踐中,演出主辦方、表演者對表演作品的授權情況負有法定審查義務,僅以“團隊未核實”“不知情”為由無法免除侵權責任。
司法實踐中還普遍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若侵權方有接觸原作品的可能性(如原作品已公開發行、廣泛傳播),且改編版本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在侵權方無法證明其使用具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即可推定侵權成立。
三、常見的著作權誤區解析
實踐中,很多創作者、表演者對歌曲改編的著作權規則存在認知誤區,這些誤區往往是導致侵權風險的主要原因:
誤區一:“改得足夠多就不侵權”
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核心表達,而非形式上的相似度比例。即使對歌曲進行大幅修改,只要保留了原作具有獨創性的核心表達(如標志性的旋律片段、歌詞核心內容),仍需獲得原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程度不構成免責理由。
誤區二:“非商業使用就不侵權”
合理使用有嚴格的法定邊界,僅在個人學習、研究、免費表演且未向公眾收費、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特定情形下,才可不經許可使用作品。若改編作品用于公開傳播、流量變現、商業推廣等場景,即使未直接收取費用,仍可能構成侵權。
誤區三:“原作者沒反對就是默認授權”
著作權許可使用必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前提,原作者未明確反對、未及時維權不構成默示授權。實踐中,口頭許可、微信聊天中的模糊表態均存在舉證風險,建議所有授權合作都簽訂書面許可合同,明確授權范圍、使用期限、報酬支付等核心條款。
誤區四:“標注原作者就可以免費使用”
標注作者身份是尊重著作權人署名權的體現,但不能替代授權許可。即使標注了原作者姓名,只要未經許可擅自改編、傳播、表演作品,仍然構成著作權侵權。
四、歌曲改編的合規操作指引
為避免歌曲改編、翻唱過程中的侵權風險,建議相關主體按照以下流程開展合規操作:
1. 明確權利歸屬
使用前先核實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除了詞曲作者外,部分歌曲可能存在版權公司獨家代理、共有著作權等情況,需要向全部權利主體獲取授權。對于已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品,也可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統一獲取授權。
2. 簽訂書面許可合同
授權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授權使用的權利類型(如是否允許改編、是否允許商業表演、是否允許信息網絡傳播)、使用范圍、使用期限、報酬標準及支付方式、是否允許二次授權、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避免模糊約定引發后續糾紛。
3. 合理使用邊界內使用
若屬于個人學習、研究等合理使用情形,應控制傳播范圍,不得用于商業用途。若改編作品用于公開表演、網絡傳播等場景,必須提前獲得明確授權。
4. 保留授權憑證
妥善保管授權合同、溝通記錄、支付憑證等材料,作為后續合法使用的證據。若發生侵權糾紛,完整的授權憑證是最有力的抗辯依據。
代律師特別提醒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數額按照以下順序確定:首先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若均難以確定,法院可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同時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對于情節嚴重的故意侵權行為,還可能適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最后,代律師說:
怎么說呢?李榮浩的這篇微博中也明示了很多的不滿,而小單同學的這篇微博,確實也屬于官方的發聲。
但是,這種”又能咋?“確實讓人挺無奈的,侵權了又能咋?想起了筆者去年做的一個案子,一個某行業的寡頭明面上的侵權,全程的態度是,一模一樣就一模一樣,侵權了,又能咋?你能咋地?
對于弱小的一方,確實有非常深重的無力感。還好在本次的這個事件中,李榮浩并非弱勢,有渠道也有資本為自己發聲。
而那些無力發聲的呢?那些默默的被侵權的呢?
只有讓自己變的強大!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要重視創作,重視自己的,更要尊重并重視他人的權利!
小單同學,希望你能謹慎地,真正誠懇地處理這次事件,未來的路要以此為戒,穩扎穩打,切不可急切,路不在于快,在于穩步前行。順,浩哥寫微博的時候,能不能用個標點符號?
最后再編:單依純再次發博道歉稱將停止《李白》后續所有演唱,李榮浩回應無需賠償。但這還是一劑有力的提示:版權不是兒戲!
![]()
![]()
本文僅供普法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