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認定,是刑事司法實務中最為常見的爭議焦點之一,也是刑事辯護律師開展精細化辯護的核心切入點。從刑法理論與司法裁判規則來看,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備前提,這一裁判要旨,為辯護工作劃定了核心邏輯主線,也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關鍵的辯護抓手。
從刑法本質而言,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故意與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統一,而意思聯絡正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礎。沒有雙向、明確的意思聯絡,各行為人之間無法形成對犯罪行為的共同認知與意志協同,即便客觀上行為存在關聯,也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在余某林等人盜竊案的裁判中,法院明確區分了不同行為人的責任邊界,認定余某林、王某等人與何某堅不構成共同犯罪,僅對陳某均盜竊的 2050 公斤鈮鐵承擔責任,核心理由便是二者之間不存在事前與事中的盜竊意思聯絡,何某堅的盜竊行為超出了余某林等人的主觀故意范圍。這一裁判規則,正是辯護律師開展無罪或罪輕辯護的核心法律依據。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在辦理共同犯罪案件時,首先應圍繞意思聯絡的有無,開展無罪辯護的審查與論證。實務中,公訴機關常以行為人參與過前期共謀,便推定其對全案所有犯罪行為承擔責任,而辯護的關鍵便在于,審查共謀行為與具體犯罪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對后續具體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持續的意思聯絡。正如裁判規則所明確,共謀行為對某次犯罪的危害結果不具有原因力時,共謀而未實行者無需對該次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于未參與具體實行、也未對后續犯罪行為形成新的意思聯絡的當事人,辯護律師應緊扣意思聯絡的缺失,切斷其與具體犯罪結果的關聯,提出不構成共同犯罪的辯護意見。
其次,應圍繞意思聯絡的范圍,開展數額與情節的罪輕辯護。共同犯罪中,行為人僅需對其意思聯絡范圍內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超出共同故意的實行過限行為,不應由全體行為人共同擔責。在上述盜竊案中,法院糾正了公訴機關對部分被告人犯罪金額的錯誤指控,核心便是嚴格限定了意思聯絡對應的犯罪范圍。辯護實務中,需精準梳理各次犯罪行為中意思聯絡的參與主體、時間節點與內容邊界,將當事人未參與意思聯絡、超出其主觀認知的犯罪數額、加重情節依法剝離,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辯護目標。
最后,應圍繞意思聯絡中的作用大小,開展主從犯認定的量刑辯護。意思聯絡的發起、主導與協同,直接決定了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對于僅被動參與意思聯絡、未主導犯罪共謀,也未通過意思聯絡對犯罪結果產生核心原因力的當事人,辯護律師應結合其在共謀與行為實施中的從屬地位,依法提出從犯的辯護意見,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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