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張楠楠刑事律師團隊的李祖鴻律師收到了一面紅底金字的錦旗,上面寫著“依法為民解難事,真誠溫暖感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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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最終認定張三的行為雖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從輕、從寬情節,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最終決定對張三不起訴
兩個21歲年輕人,一場猝不及防的悲劇
案發時,張三入職才22天,拿到駕照還不到3個月,是個徹頭徹尾的新手司機。2025 年1月的一天上午,他開著4.2米的廂式貨車,從東莞出發,到深圳某物流園卸貨,李四像往常一樣坐在副駕跟車陪同。
中午時分,貨車抵達卸貨點,麻煩也隨之而來:車廂高度和卸貨臺高度不匹配,必須把貨車后輪精準倒到地面上兩塊梯形鐵質平臺上,把車尾墊高,才能順利卸貨。
第一次倒車,張三沒成功,后輪沒能沖上平臺。這個時候,李四原本在車頭前方安全區域站著,沒和張三做任何口頭溝通,就默默繞到了貨車尾部,走進了梯形鐵塊與卸貨平臺之間的縫隙——那是貨車司機正后方的絕對視野盲區。
就在他踏入盲區的同一時刻,張三啟動了第二次倒車。
這一次,貨車后輪直接沖出了鐵質平臺,厚重的車尾狠狠撞向卸貨臺,站在中間的李四,被瞬間擠壓在了車廂與卸貨臺之間。等張三察覺到不對勁,慌忙下車查看時,一切都已經晚了。
經司法鑒定,李四因外力擠壓胸腹部,造成多臟器損傷,最終因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兩個21歲的年輕人,一個永遠停在了那個冬日的中午,另一個的人生,也徹底蒙上了無法抹去的陰影。
絕境之下的委托:我們面前的四座大山
案發之后,張三和父母第一時間就找到了李四的父母。面對昔日同窗的家人,湊齊了賠償款,最終和被害人家屬達成了調解協議,拿到了書面的諒解書。
但民事上的和解,無法抹去刑事追責的風險。2025年7 月,案件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張三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案件以過失致人死亡案正式移送深圳市某檢察院審查起訴。
就是這個時候,張三和父母找到了張楠楠刑事律師團隊。而接手這個案子,我們面前擺著四座幾乎難以翻越的大山:
第一,是司法實踐的定性慣性。在非公共交通區域駕車致人死亡,絕大多數案件都會直接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要推翻公安機關已經認定、實踐中早已形成慣性的罪名,難度極大。
第二,是唯結果論的追責邏輯。人死了,這是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而張三是直接駕車的行為人,司法實踐中,太容易把這種“直接責任”直接等同于“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我們要做的,是打破這個邏輯,把整個因果鏈條徹底拆開。
第三,是不起訴的案例壁壘。我們檢索了大量同類案件,即便有自首、賠償諒解、認罪認罰這三個“黃金從寬情節”,絕大多數過失致人死亡案件,最終也只是判處緩刑,真正能做到不起訴的,少之又少。想要說服檢察院,對一個造成了死亡結果的過失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極其充分的法理與情理支撐。
第四,是情理與法理的平衡。被害人和當事人是最好的兄弟,張三本人的愧疚感深入骨髓。我們的辯護,既要為他爭取合法的權益,也要充分尊重逝者、照顧被害人家屬的情緒,絕不能讓人家覺得,我們是在為當事人“脫罪”,要做的是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
抽絲剝繭的辯護:我們要的,是一個公允的責任劃分
接受委托后,我們第一時間組建了專案小組,核心思路只有三句話:先定性,再定責,最后求情。
第一步:現場復盤,摳出每一個被忽略的細節
我們做的第一件事,是閱卷并仔細拆解案件細節。
就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越來越清晰地意識到:這場悲劇,從來都不是張三一個人的錯。這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事件,而張三,只是整個責任鏈條里,最末端的那一環。
第二步:定性之辯,打破慣性,回歸案件本質
我們堅定地向檢察院提出:本案應當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而非過失致人死亡罪。
很多人不明白,換一個罪名,意義到底在哪里?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規制日常生活中普通過失的“一般罪名”,它的眼里,只有“開車的人撞死人”這個結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專門規制生產作業場景中過失犯罪的“特別罪名”,它能看到這場事故背后,整個生產環節的系統性失職。
法律明確規定,法條競合時,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本案不是日常生活里的意外,而是發生在物流卸貨生產作業環節的安全事故,人社局也已經作出了工傷認定,從行政層面確認了它的生產安全事故屬性。
更重要的是,只有定這個罪名,才能打破“讓司機一個人背鍋”的邏輯,才能讓真正的責任主體,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第三步:責任拆解,拒絕讓一個人,為所有人的過錯買單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辯護點。我們用完整的證據鏈,向檢察官還原了這場悲劇的完整因果鏈條:
最根本、最決定性的原因,是物流公司的系統性管理失職。張三入職 22 天、駕齡不到 3 個月,李四入職也不足 3 個月,物流公司從頭到尾,沒有給他們做過一次正規的安全生產培訓,沒有教過他們卸貨作業的安全規范,沒有告訴過他們貨車的盲區在哪里、倒車時該如何配合。
這就相當于,讓兩個根本沒有安全意識的年輕人,去做高風險的作業,不出事是僥幸,出事是必然。不僅如此,物流公司讓一個新手司機去做高難度的精準倒車作業,現場沒有任何專人指揮,卸貨點沒有安全警示標志,連用來墊高車尾的鐵質平臺本身,都存在安全隱患。這些,才是悲劇發生的土壤。
第二個直接誘因,是被害人李四自身的過失。我們從來不想苛責逝者,只是客觀還原事實:他在沒有和司機做任何溝通的情況下,在司機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主動走進了貨車正后方的絕對視野盲區,這違反了最基本的作業安全常識,也是事故發生的直接誘發因素。
第三個原因,才是張三的操作過失。他第二次倒車前,沒有下車再次確認車尾情況,確實存在過錯,這也是他需要承擔責任的基礎。但我們必須強調,他的過失,是在“單位沒培訓、現場沒人管、環境有隱患”的前提下發生的,他不該為整個事故的全部責任買單。
我們援引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明確提出:多個原因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不能把直接責任,簡單等同于主要責任。
第四步:情理兼顧,筑牢不起訴的完整閉環
在定性與定責的基礎上,我們全面梳理了張三所有的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形成了完整的辯護閉環:
他有自首情節,接到派出所電話后主動到案,全程如實供述,沒有任何隱瞞;
他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極其誠懇,從案發之初就始終直面自己的過錯;
他已經傾盡全家之力賠償被害人家屬,拿到了書面諒解,兩個家庭的矛盾已經實質性化解;
他是初犯、偶犯,案發時才21歲,剛入社會,主觀惡性極低,被害人還是他的同窗好友,這場事故本身,已經是他終身難以磨滅的懲戒,再無任何再犯的可能性。
前后三個月,我們打磨了多版辯護意見,從定性到定責,再到情節,層層遞進,邏輯閉環,同時附上了完整的類案檢索報告,多次與辦案機關溝通,把案件的每一個細節、責任劃分的每一層邏輯,掰開揉碎了講清楚。
我們始終和檢察官強調:刑事追責,從來不是找一個人來為悲劇買單,而是讓每一個有過錯的主體,承擔與其過錯相匹配的責任。對這個 21 歲的年輕人而言,這場事故已經是他一輩子的教訓,對他作出不起訴決定,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兼顧了法理人情,更能真正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塵埃落定:不起訴決定,是終點,也是新生
2026年年初,我們等到了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
檢察院最終認定張三的行為雖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從輕、從寬情節,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最終決定對張三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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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溫度。一面錦旗,不僅是一份認可,更是一份提醒:我們辦的從來不是一個簡單的案子,而是一個人的人生。
很多人問我們,刑事辯護的意義到底是什么?
這個案子,就是最好的答案。我們從來不是為 “壞人” 脫罪,而是在冰冷的法條之外,看到案件背后一個個活生生的人,守住法律的底線,也守住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讓每個過錯者,承擔與其過錯匹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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