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以公告形式聯合發布《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要求貸款人開展個人貸款業務時,需向借款人清晰明示綜合融資成本,推動個人貸款各項息費“陽光化”“透明化”,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定將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時將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新增業務嚴格按要求開展明示工作。
受訪專家認為,新政的出臺是我國在規范消費金融和個人信貸市場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其核心目標在于提升金融服務的透明度和規范性,保護借款人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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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正在向村民宣傳信貸知識。(資料圖,圖片由CNSPHOTO
明確綜合融資成本范圍及明示要求
規定明確界定了個人貸款業務綜合融資成本的涵蓋范圍:個人貸款業務綜合融資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擔的與貸款相關的各項息費,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利息、分期費用、增信服務費等正常履約成本,以及逾期罰息等違約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貸款人應當依法依規合理確定綜合融資成本年化水平。
對于明示的具體要求,規定明確,貸款人開展個人貸款業務時,應當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應注明貸款本金金額,并逐項列明貸款人及其合作機構收取的各息費項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標準和收取主體,在此基礎上綜合計算正常履約情形下借款人承擔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同時,逐項列明貸款逾期或被挪用等違約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項目及其收取標準和收取主體。
“從制度設計來看,要求貸款機構以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的形式對所有與貸款相關的費用進行統一展示,將收費項目進行整合披露,使借款人能夠在簽約前清晰了解真實融資成本。”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高政揚認為,這一制度有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防止部分機構通過低利率或多收費的方式變相提高融資成本,也有助于遏制隱性收費和不規范收費行為。
關于年化計算方式,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時,應將正常履約情形下借款人承擔的各項息費,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采取內部收益率法逐項折算為年化水平,然后加總計算得出借款人承擔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
規定明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還應明確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項目外,貸款人及其合作機構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息費。同時要求,貸款人應當在營業場所、官網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約情形下的個人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上限。
“監管同時提出除已明示的成本項目外,不得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費用,并要求披露正常履約情況下的綜合融資成本上限,為借款人提供清晰、可比的成本標尺,有助于其在申請貸款時進行更理性的判斷和選擇。”高政揚說。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院投資部副主任袁帥對記者表示,在營業場所、官網披露綜合融資成本上限的要求,進一步強化了公眾監督的可行性,讓貸款機構的定價行為更加透明化。
分三類業務場景明確操作規范
針對不同辦理場景,規定對綜合融資成本明示操作作出了具體區分,以確保政策落地可執行。
規定要求,現場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應當在簽署貸款合同或辦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上簽字確認。線上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應當通過彈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設置強制閱讀時間,由借款人在簽署貸款合同或辦理分期前確認。
線上消費場景下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的,應當在消費訂單支付頁面以顯著方式清晰展示貸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務費用、收取主體、正常履約情形下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以及違約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項目及收取標準。同時,應明確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項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費。
此外,規定要求,因利率定價基準調整、開展優惠活動等導致相關融資成本發生變動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告知借款人。對于合作機構管理,規定明確,貸款人在與合作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應當明確各方落實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要求的責任和義務。貸款人應當加強合作機構管理,對合作機構違規違約行為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情形嚴重的,應當采取終止合作、依法追償損失、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在新規落地執行方面,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表示,金融機構需重點關注三方面:一是綜合融資成本的計算口徑以及確保涵蓋的息費項目;二是嚴格執行不同業務場景下的信息展示標準,做到精準、規范;三是強制閱讀時間的設置以及逾期罰息等違約成本的明示規則,以此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強化監管保障落地
關于規定的施行時間,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考慮到貸款人需要調整業務流程及系統、修改合作協議等,定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相關主體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規定施行時,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新增業務嚴格按規定要求開展明示綜合融資成本工作。
在監管保障方面,規定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督促貸款人落實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工作,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明示綜合融資成本工作、對合作機構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為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貸款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同時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貸款領域非法中介活動。
袁帥表示,規定設置了從發布到施行近5個月的過渡期,同時采用“新老劃斷”的實施原則,既給了貸款機構調整業務流程、升級系統、修改合作協議的準備時間,也避免了對存量業務的過度沖擊,體現了監管的靈活性和務實性。
“從長遠來看,這一規定不僅能夠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因息費模糊而引發的糾紛,更能推動個人貸款行業告別野蠻生長,促使機構通過優化服務而非隱藏成本來提升競爭力,最終實現行業的良性循環。”袁帥認為,規定對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通過強化監督檢查、嚴肅問責違規行為,確保各項要求真正落地見效,讓“陽光化”“透明化”的監管目標切實轉化為借款人能夠享受到的權益保障。
“從總體而言,相關規定將有助于提升行業透明度、強化金融機構合規經營意識,同時也為借款人提供更加清晰的成本預期,是推動個人信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高政揚說。
據悉,下一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將深入踐行金融為民理念,強化央地監管協同,指導做好規定實施工作,更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持。(記者 王彤旭)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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