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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下,轉載他人文章構成商業詆毀?
被轉載文章含有針對其他經營者的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經營者轉載文章屬于傳播行為,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商業社會中,經營者轉載其他主體原創文章到自己的官網或者賬號平臺,如果該文章包含針對同業競爭者的詆毀信息,可能引發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轉載的經營者抗辯自己不屬于編造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不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山東高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被轉載文章含有針對其他經營者的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經營者轉載文章屬于傳播行為,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
案件簡介:
1.2000年12月,世紀陽光公司(原告)注冊成立,經營機制紙、高級板紙等,享有“涂布白面牛卡紙及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權。
2.1999年10月,山鷹國際公司(被告一)注冊成立,經營紙板、紙箱制造等。2002年5月,浙江山鷹公司(被告二)注冊成立,經營紙箱、紙盒等。
3.2012年6月,原告與被告二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經某法院立案,2018年8月,一審判決作出,被告二不服而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山東高院認定一審采信違反法定程序的鑒定意見書錯誤,裁定撤銷一審判決,指令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二對原告涉案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維持原告涉案專利有效。
4.2019年4月,兩被告在其網站的山鷹新聞欄目發布《一審裁決被撤銷執業專利糾紛歷時7年異地重審》文章,內容涵蓋“一些企業沒有將關注度聚焦在如何提高產品質量和品牌競爭力上,而是打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幌子采用不正當手段惡意競爭”“事實上,關于涂布牛卡紙的制造方法及其產品專利并非世紀陽光公司一家獨有,也非世紀陽光公司最早提出”等內容。
5.原告世紀陽光公司遂向山東某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業詆毀行為,刪除網站上的涉案文章,公開登報致歉,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500萬元。
6.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部分成立,判決被告一立即停止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登報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7.被告一山鷹國際公司不服,認為涉案文章系其從中國財富網上轉載,不屬于編造信息,涉案文章并無不妥,其不構成商業詆毀遂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8.2021年7月,山東高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正確判項,撤銷一審判決中的關于要求被告一立即停止商業詆毀行為的錯誤判項,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
山鷹國際公司轉載涉案文章的行為,是否構成對世紀陽光公司的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山鷹國際公司被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山東高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據此,山東高院認為,構成商業詆毀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侵權主體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侵權行為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侵權后果是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
本案中,山鷹國際公司與世紀陽光公司同為生產、銷售紙類產品的經營者,二者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認定山鷹國際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關鍵在于確定其在自己公司網站上刊載被訴文章的行為是否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是否對世紀陽光公司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
(一)山鷹國際公司在其網站刊載涉案文章的行為構成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
山鷹國際公司主張被訴文章系其經過合理審查從中國財富網轉載,且被訴文章內容為生效裁定認定的事實和真實發生的事實,并非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針對涉案文章內容,山東高院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查明的相關事實分析論證如下:
1.關于山鷹國際公司在其網站刊登涉案文章的行為是否屬于編造、傳播的問題。
山東高院認為,商業詆毀的構成不以編造行為為限,傳播行為亦屬于具體的表現形式。本案中,山鷹國際公司在其網站的山鷹新聞欄目發布涉案文章,該文章并未標注作者或來源,且即使涉案文章并非山鷹國際公司創作,如果文章內容涉及虛假及誤導性信息,山鷹國際公司將其刊載于自己網站的行為亦構成對相關內容的傳播,亦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2.關于涉案文章“沒有將關注度聚焦在如何提高產品質量和品牌競爭力上”“打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幌子采用不正當手段惡意競爭”“對于任何企圖借訴訟之名打壓競爭對手的行徑,山鷹國際必將給予堅決回擊,維持良好的市場競爭格局”內容是否構成虛假信息的問題
山東高院認為,通讀涉案文章,其主要內容是對世紀陽光公司訴浙江山鷹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的陳述和評論。
根據查明事實,該案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采信違反法定程序的鑒定意見書錯誤,計算賠償數額依據的事實未查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指令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涉案文章發布時,該案尚在審理中,在該案尚未審結的情況下,涉案文章的上述評論內容沒有事實依據,可以認定為虛假信息。而即使上述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結且世紀陽光公司敗訴,在生效判決沒有明確認定世紀陽光公司系惡意訴訟的情況下,涉案文章的上述評論內容仍無事實依據。
3.關于涉案文章“關于涂布牛卡紙的制造方法及其產品專利并非世紀陽光公司一家獨有,也非世紀陽光公司最早提出”內容是否構成誤導性信息的問題。
山東高院認為,每種產品都可能有不同的制造方法,世紀陽光公司的涉案發明專利“涂布白面牛卡紙及其制造方法”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有效,而新穎性是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必備要件之一,世紀陽光公司的“涂布白面牛卡紙及其制造方法”發明專利權被維持有效本身即證明該專利具備新穎性,涉案文章的此種論述系偷換概念,應認定為誤導性信息。
4.關于涉案文章“世紀陽光在訴訟中也曾承認,兩家設備工藝存在差異,不可能生產出對方的產品”內容是否構成虛假信息的問題。
山東高院認為,該內容中所涉及的訴訟系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吉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為浙江山鷹公司)與世紀陽光公司專利糾紛案件,該案筆錄中記載的是世紀陽光公司主張其使用的生產設備與浙江山鷹公司不同,生產工藝不同,不能生產出侵害浙江山鷹公司專利權的產品,該主張與涉案文章表述的內容明顯不符,應認定為虛假信息。
5.關于涉案文章“齊魯工業大學是世紀陽光公司向一審法院極力推薦的檢測機構”“世紀陽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東興在本案審理期間任齊魯工業大學理事會副理事長,并曾向齊魯工業大學捐贈20萬元人民幣”“齊魯工業大學及下屬實驗室提供的為實驗室模擬數據且一些關鍵數據存在計算錯誤,涉嫌提供虛假鑒定”內容是否構成虛假信息的問題。
山東高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世紀陽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東興在本案審理期間任齊魯工業大學理事會副理事長,并曾向齊魯工業大學捐贈20萬元人民幣”“齊魯工業大學及下屬實驗室提供的為實驗室模擬數據且一些關鍵數據存在計算錯誤,涉嫌提供虛假鑒定”內容有生效裁判文書或相關網絡報道證實,并非虛假信息。
對于“齊魯工業大學是世紀陽光公司向一審法院極力推薦的檢測機構”內容,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中載明“世紀陽光公司明知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下仍向法院和鑒定中心推薦齊魯工業大學實驗室進行檢測”,而涉案文章使用“極力”一詞雖有夸張的成分,但基本屬實,一審法院認定該內容為虛假信息不當,山東高院予以糾正。
其次,關于山鷹國際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對世紀陽光公司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的問題。山東高院認為,綜合上述分析,山鷹國際公司在其網站上發布的涉案文章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世紀陽光公司產生其專利并不具有獨有性、世紀陽光公司不關注如何提高其產品質量和品牌競爭力,反而借專利訴訟之名采用不正當手段惡意打壓競爭對手的誤解,進而對世紀陽光公司及其產品產生否定性評價,損害了世紀陽光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進而削弱了世紀陽光公司的市場競爭優勢。
綜上所述,山鷹國際公司作為與世紀陽光公司同行業的競爭對手,在其網站發布的涉案文章內容含有針對世紀陽光公司的虛假及誤導性信息,已經超過了合理陳述及評論的界限,足以引起世紀陽光公司社會評價減損以致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到損害,進而導致其潛在的商業機會和競爭優勢受到損害,構成對世紀陽光公司的商業詆毀。一審法院認定山鷹國際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山東高院認為山鷹國際公司關于其不構成商業詆毀的上訴主張不成立,但鑒于涉案文章已刪除,認為其無須立即停止商業詆毀行為的判項應予撤銷的主張成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正確判項,撤銷一審判決錯誤判項并進行相應改判。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xx國際控股股份公司、山東xxxx紙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民事二審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1)魯民終xx號
實戰指南:
一、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同樣構成商業詆毀。即便信息系轉載,行為人亦需對刊載傳播行為承擔責任。
企業無論自創還是轉載商業相關信息,只要將信息刊載于自有平臺進行傳播,即需對信息真實性、客觀性承擔審查責任,未盡審查義務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的,仍構成商業詆毀。
在此,我們建議,企業轉載商業信息時,注意核實信息來源的權威性、合法性,優先選擇法院、政府部門、官方媒體等發布的內容,留存轉載記錄及來源核查證據。如果是自有平臺刊載信息,無論自創還是轉載,注意清晰標注作者、來源,避免被認定為主動傳播行為。同時,企業內部須建立信息發布內部審查機制,對涉競爭對手、商業糾紛的內容,由法務、合規部門進行事實核查后再發布,避免未經審查直接刊載。
如果涉訴,企業僅以“信息系轉載、已做形式審查”作為抗辯理由,難以被法院采信。未標注來源的轉載行為,易被法院認定為企業自身對信息的認可和傳播。
二、涉商業糾紛的評論類內容,若在案件尚未審結時作出否定性評價,或案件審結后無生效裁判明確認定相對方存在“惡意訴訟”等情形,仍作出相關負面評價,該評論內容因無事實依據,認定為虛假信息。
針對與競爭對手之間的訴訟糾紛發布評論、聲明時,不得在案件未審結階段作出“惡意競爭”“借訴訟打壓對手”等定性評價,案件審結后亦不得在無生效裁判認定的情況下,作出相對方存在過錯或違法的負面評價,否則該內容將被認定為虛假信息。
在此,我們建議,企業針對涉及與同業競爭者的訴訟案件發布相關聲明、評論時,僅客觀陳述案件立案、審理、裁判的程序性事實,不添加主觀定性評價,避免使用主觀定性詞匯。若需對案件結果發表意見,需嚴格援引生效判決書、裁定書的原文內容,不得超出裁判認定范圍進行延伸評價。案件審理過程中,盡量避免通過企業官網、公眾號等自有平臺發布涉該案的評論內容,減少因表述不當構成商業詆毀的風險。
三、針對他人合法有效發明專利的表述,若偷換“產品制造方法”與“專利新穎性”概念,否定專利的獨有性、首創性,即便未直接捏造事實,該表述構成誤導性信息,屬于商業詆毀范疇。
針對競爭對手的合法有效知識產權,我們首先建議,企業盡量少發布否定、質疑其權利有效性的表述,若對專利有效性有異議,優先通過專利無效宣告等法定程序解決,而非通過企業平臺發布不當言論。
其次,涉及行業產品制造方法的表述,建議企業明確區分“產品通用制造方法”與“專利專屬制造方法”,避免偷換概念引發誤導。
最后,企業在發布涉行業技術、專利的內容前,注意核查相關專利的法律狀態,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及法院的生效認定為依據。
四、對司法案件中的當事人主張、案件事實進行歪曲表述,將被認定為虛假信息。對事實的表述存在輕微夸張用詞,但核心事實與生效文書、客觀事實一致的,亦不認定為虛假信息。
針對在商業信息中援引司法案件內容,我們建議,企業注意核查相應司法案件的當事人主張、筆錄內容、裁判事實,在提煉關鍵核心事實時,盡量與生效文書、案件原始筆錄的內容保持一致,避免修改、刪減、歪曲。若需在信息中引用案件內容,可附生效文書的鏈接、案號或筆錄關鍵內容的截圖,作為內容真實的佐證。同時也提醒相關讀者如有需要可自行核查,減少后續被訴稱誤導公眾惡意明顯的可能性。
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對應《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七條
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5.《商標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6.《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7.《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8.《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延伸案例:
1.《xx征信(北京)有限公司與xx(北京)質量信用評估中心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京民申xx號
核心觀點:轉載文章時未審核文章來源、內容,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構成商業詆毀。
北京高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十四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綠盾公司的《新年致辭》一文提到“競爭者”“陳某”“溫州”,上述信息均與中品質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澤華的情況相吻合。綠盾公司轉載的《21315“國字頭”山寨社團唬了多少人》等五篇文章,文章標題中均含有“21315”。基于中品質協公司曾獲得“21315”商標的許可使用權,且曾以“21315企業征信系統”的名義開展業務,上述5篇文章中部分內容亦提及了中品質協公司。因此,作為普通消費者的相關公眾和同行業經營者的相關公眾,在閱讀上述六篇涉案文章后,會將文章內容與中品質協公司相關聯。基于此,中品質協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其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地位。
《新年致辭》一文有關中品質協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經構成詐騙犯罪的內容,構成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綠盾公司轉載的《21315“國字頭”山寨社團唬了多少人》等五篇文章,部分文章在來源網站中標題并未含有“21315”字樣,部分文章來源網站未進行工信部ICP備案,綠盾公司轉載文章時未審核文章來源及內容,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綠盾公司和中品質協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綠盾公司在發布和轉載上述文章時并非對客觀事實的真實報道,而是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中品質協公司的商業信譽,構成商業詆毀。原審法院的相關認定正確。
2.《天津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xx(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0)津01民終xx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傳播可指向其同業經營者的虛假信息、誤導性信息,構成商業詆毀。
天津一中院認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對于彼此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被訴行為由異鄉好居公司實施等均不再持有異議,且好來互利公司一審中已提供證據證實被訴行為的表現形式及具體內容,故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主要取決于被訴行為是否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異鄉好居公司實施被訴行為時是否盡到了謹慎的注意義務。......
針對第二項主張,首先,商業詆毀的構成不以編造行為為限,傳播行為亦屬于具體的表現形式。本案中,涉嫌構成商業詆毀的內容即使并非異鄉好居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創作,將之轉發的行為亦構成對相關內容的傳播,亦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其次,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訴行為發生之時,異鄉好居公司曾就涉嫌構成商業詆毀的內容是否屬實進行了認真的核實、善盡了謹慎的注意義務……同業經營者對于他人的產品、服務或者經營活動的評論、批評必須具有正當目的,必須秉持客觀、真實、公允和中立的原則,不得誤導公眾,更不得損害他人商譽。本案中,異鄉好居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系在缺乏事實依據的基礎上使用大量諸如“歪門邪道”“騙子”“垃圾”“渣得很”等具有貶低、侮辱性的詞匯,甚至以“胡來”代指好來互利公司,上述內容已經超出了警示、提示的范疇。不僅如此,被訴行為所指涉的內容在貶損好來互利公司的同時,對異鄉好居公司進行了帶有對比性質的宣傳,使用“異鄉好居作為行業的重要一員,要為行業健康發展長遠打算”“學生最后還是都來找異鄉好居收拾爛攤子”等表述,其主觀難言正當,該內容難謂善意的批評或監督,被訴行為與商業道德相悖,不利于形成和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因此,異鄉好居公司提出的第三項主張不能成立。綜上,異鄉好居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張均不能成立,被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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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李營營律師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虛假宣傳這一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2024年,李營營律師出版《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實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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