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支付爭議解決路徑分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監理費的及時支付是保障監理服務質量與工程順利推進的關鍵環節。本文結合具體案例,為建設工程從業者提供監理費糾紛解決的實務指引與風險防范思路。
一、爭議焦點:監理費支付的核心依據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監理費的計算方式與支付條件是核心爭議點。根據(2017)陜0124民初1003號民事調解書顯示,原告與被告于2009年簽訂監理合同,約定“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此條款明確了監理費的計算基數(工程造價)、費率(2.2%)及支付節點(工程竣工后),為后續主張權利提供了直接依據。
二、糾紛解決的關鍵步驟
固定合同與履約證據
當監理費被拖欠時,首先需整理監理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監理工作記錄等核心材料。如本案中,原告以“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作為事實依據,結合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形成完整證據鏈。
協商與調解優先
本案被告在審理中“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最終達成“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監理費83600元”的協議。實踐中,通過法院主持調解或第三方調解機構介入,可快速解決糾紛,降低時間與經濟成本。
訴訟程序的啟動要點
若協商無果,需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需注意:①明確訴訟請求(如本案主張監理費及案件受理費);②提交合同、履約證明等關鍵證據;③關注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從應付款之日起算)。
三、風險防范建議
合同條款細化
簽訂監理合同時,需明確監理費的計算方式(如按工程造價比例、固定總價等)、支付節點(如按進度支付、竣工后一次性支付)及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如違約金計算標準)。
過程性證據留存
監理單位應定期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報告、工作聯系單等文件,并要求對方簽收確認,確保履約過程可追溯。
及時主張權利
工程竣工后,若建設單位未按約支付監理費,應在法定時效內通過發函、協商或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避免因時效屆滿喪失勝訴權。
在建設工程領域,監理費糾紛往往源于合同約定不明確或履約證據不足。通過規范合同條款、留存關鍵證據、優先協商調解等方式,可有效降低糾紛風險。若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具體案情制定解決方案。
城市:泰安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東盈和盈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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