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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在商業活動中,預付租金、押金等款項往來十分常見。當出租方未能履約,又引入擔保人、甚至以其他房產租金抵債時,各方責任如何認定?近期,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對這些問題給出了清晰的法律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筆60萬預付租金引發的連環債務
原告周某于2016年向被告徐某1預付租金60萬元,用于租賃某商業房產,但徐某1未能如約簽訂租賃協議,也未返還租金。2017年,徐某2(徐某1親屬)出具《擔保承諾書》,承諾歸還本息合計74萬元,并約定了分期還款計劃,徐某1簽字同意。承諾書還約定以徐某1名下三處門面房的使用權作為抵押。
2019年,徐某1及其妻子桑某與周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以桑某名下青浦區一套房屋的租金沖抵徐某1所欠債務本息547,000元,桑某作為出租方之一,自愿為徐某1清償債務。周某支付了押金2萬元。
然而,該青浦區房屋因徐某1其他債務問題被法院司法拍賣,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周某起訴要求徐某1、桑某返還剩余租金242,617元及利息、押金2萬元,并要求徐某2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 法院判決:支持返還剩余租金及利息,擔保人、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
- 徐某1返還周某租金242,617元;
- 徐某1支付周某逾期還款利息(以242,617元為基數,按LPR自2022年1月1日起算);
- 徐某1、桑某返還周某押金20,000元;
- 徐某2、桑某對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駁回周某其他訴訟請求。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五大法律要點
1. 預付租金的性質與締約過失責任
徐某1收取周某預付租金60萬元,但未按約簽訂租賃協議,構成締約過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徐某1應返還剩余租金及利息。
2. 擔保承諾的效力與保證期間
徐某2出具的《擔保承諾書》明確約定了擔保范圍(本金及利息、律師費等)和還款期限(至2022年12月)。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中,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為2022年12月,周某于2023年6月起訴主張權利,未超過保證期間。且2019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對債務金額的確認,并未加重擔保人責任,故徐某2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3. 債務加入:桑某自愿為徐某1清償債務
2019年《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甲方自愿為徐經健清償該債務”,桑某作為甲方(出租方)之一簽字,構成債務加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因此,桑某應對徐某1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 利息抵扣順序:先息后本
雙方對已還款項(合計597,383元)是本金還是利息未作約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法院采納周某主張的先抵扣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經核算,剩余本金為242,617元。
5. 押金的返還
因青浦區房屋被司法拍賣,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徐某1、桑某作為出租方,應返還周某支付的押金2萬元。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公眾的實用建議
1. 預付大額款項,務必簽訂書面協議
預付租金、押金等,應簽訂正式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若對方未能履約,應及時主張權利,避免損失擴大。
2. 擔保承諾要明確,保留書面證據
擔保人出具承諾書時,應明確擔保范圍、保證期間、還款計劃等。債權人應妥善保管擔保文件,并在保證期間內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可能導致擔保責任免除。
3. 債務加入需謹慎,簽字即承擔連帶責任
若自愿為他人債務加入,意味著自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簽署文件前應充分了解債務情況,評估自身風險。
4. 利息抵扣順序可約定,無約定則先息后本
還款時,雙方可明確約定款項性質(本金或利息)。若無約定,法律規定優先抵扣利息,再抵本金。債權人可通過此規則最大化保護自身利益。
5. 關注抵押物狀態,及時維權
若債務人有抵押物(如房屋),應關注其是否存在被查封、拍賣等風險。一旦發現抵押物價值減損,應及時采取法律措施。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締約過失與債務擔保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預付租金并非兒戲,擔保承諾必須履行,債務加入需謹慎,利息抵扣有規則。對于每一位參與商業活動的人而言,保留證據、明確約定、及時維權,是對自己權益最基本的保障。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合同糾紛、擔保責任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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