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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離婚協議簽了“凈身出戶”,財產全歸女方,債務由男方承擔。兩年后,男方發現女方在婚內曾轉移巨額資金至案外人名下,并購買了多份大額保險。這些被隱匿的財產還能要回來嗎?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經濟幫助、貸款承擔等義務,還能否反悔?近期,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對這些問題給出了全面而復雜的答案。
一、 案情簡介:離婚兩年后,一場涉及800萬的財產爭奪戰
原告楊某1與被告朱某1于1997年結婚,2023年4月17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兩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承擔所有生活教育費;兩套房產份額贈與女兒;男方給付女方經濟幫助50萬元;天寶路房產的剩余貸款由男方償還;無共同債權債務。
離婚后,楊某1發現朱某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委托案外人朱某2理財、購買大額保單等方式,轉移隱匿了大量財產。經查,涉及的資金包括:
- 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間,朱某1委托朱某2理財的投資款及收益共計468萬余元;
- 四份以朱某1為投保人、女兒為被保險人的大額保單,離婚時的現金價值及貸款情況復雜。
楊某1遂起訴要求朱某1返還轉移的838萬元中的500萬元及利息。
朱某1則抗辯稱不存在轉移財產,同時依據離婚協議提出多項反請求:要求楊某1支付50萬元經濟幫助款及利息、償還其代付的銀行貸款、賠償婚內過錯損害賠償、支付墊付的子女費用、承擔一半保險貸款本息等。
二、 法院判決:轉移財產要少分,離婚協議義務仍需履行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
- 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的委托理財投資款及收益4,683,751.74元歸被告朱某1所有,朱某1給付楊某1差額款1,873,500.70元及利息(楊某1分得40%,因被告轉移財產);
- 楊某1給付朱某1經濟幫助款50萬元及雙倍LPR利息
- 楊某1給付朱某1已代付的天寶路房產貸款1,381,823.74元及后續貸款
- 楊某1給付朱某1賠償款2萬元(因原告婚內與他人生子);
- 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六大法律要點
1. 離婚后才發現隱匿財產,仍可起訴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楊某1離婚后發現朱某1在婚內委托理財、購買保險等財產,依法可主張分割。
2. 變更投保人:轉移財產的典型行為
朱某1在第一次離婚后財產糾紛案開庭后的第二天,即將四份保單的投保人變更為女兒朱某3,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法院認定該行為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對被告予以少分(原告得40%,被告得60%)。這警示:離婚前后惡意變更財產權屬,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3. 離婚協議的約束力:簽字即認可,反悔需舉證
楊某1主張離婚協議“顯失公平”,但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簽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協議合法有效。協議約定的50萬元經濟幫助款、天寶路貸款由男方承擔等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男方必須履行。離婚協議不是兒戲,簽字前務必想清楚。
4. 婚內過錯的賠償:有證據可主張
朱某1提交的鑒定意見書證明楊某1在婚內與他人生育非婚生子,法院據此認定楊某1存在過錯,酌定賠償2萬元。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因一方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 保單的分割:以離婚時的現金價值為準
本案涉及四份保單,情況復雜:部分保單在離婚時有貸款未還,部分保單在離婚后現金價值大幅增長。法院最終僅對已查明的第二階段理財款進行分割,對于保險權益等復雜問題,告知當事人可另訴。這提示:保單分割需以離婚時的現金價值為基礎,涉及貸款的需扣除貸款本息。
6. 多項請求一并處理:提高訴訟效率
本案中,原告主張分割隱匿財產,被告依據離婚協議提出多項反請求,法院一并審理并作出判決,避免了當事人多次訴訟的訴累。這符合離婚糾紛“一攬子解決”的司法原則。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公眾的實用建議
1. 離婚協議要嚴謹,簽字前務必三思
離婚協議是解決身份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最終法律文件。簽字前應全面梳理財產狀況,明確各項安排,必要時咨詢律師。一旦簽字,除非能證明存在欺詐、脅迫,否則不得反悔。
2. 保留婚內財產證據,離婚后仍可維權
本案原告之所以能分得百萬財產,關鍵在于掌握了被告轉移財產的線索。建議在婚姻期間保留銀行流水、理財記錄、保單憑證等,發現異常及時固定證據。
3. 關注保險等容易被忽視的財產
大額保單具有現金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查詢對方名下保單,必要時要求分割現金價值或變更投保人。本案中,被告轉移保單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惡意,導致其少分財產。
4. 轉移財產要承擔不利后果
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一旦查實,將面臨“少分或不分”的懲罰性后果。誠信分割財產,才是明智之選。
5. 離婚后的義務要履行,否則面臨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約定的經濟幫助、貸款承擔等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拒不履行,對方可申請強制執行,并主張利息損失。本案中,楊某1不僅需支付50萬元本金,還需承擔雙倍LPR的高額利息。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復雜的離婚后財產法律課。它告訴我們:離婚協議不是兒戲,簽字即認可;隱匿轉移財產終將暴露,少分財產是必然代價;離婚后的義務必須履行,否則面臨高額利息;婚內過錯需賠償,法律保護無過錯方。對于每一位面臨婚姻解體的當事人而言,保持理性、留存證據、誠信履約,是對自己未來生活最基本的保障。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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