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2月27日消息,從廣西高院公眾號獲悉,近日,廣西陸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因撿手機引發的糾紛,最終撿到手機的被告當庭賠償原告失主3800元。
2025年3月16日晚,小陳在廣西陸川縣體育館散步時,丟失一部價值6000余元的華為手機。發現手機遺失后,她立即撥打自己的手機號,但連續撥打9次后手機被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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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小陳迅速掛失,啟動"丟失模式"鎖定手機,并在鎖定屏幕上留言,表示愿意支付2500元酬謝金尋回手機。
此后4個月,小陳的華為賬號多次收到遺失手機開機的提示短信,但卻始終無人與她聯系。
根據網友的建議,小陳數次嘗試通過遺失手機定位信息和開機時連接的Wi-Fi名稱查找信號源,但都因開機時間較短無法精確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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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12時38分,遺失手機再次開機,定位顯示位于陸川縣某小區,并顯示了具體的Wi-Fi名稱。
小陳立刻截圖,然后沖向該小區,逐樓逐層掃描 Wi-Fi信號,最終在該小區某棟11樓找到該信號,隨即報警。
面對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機,但她認為手機是撿來的,自己保管了4個月,失主應付給她部分保管費。
而此時,失主小陳發現手機已被強制恢復出廠設置,所存資料全部丟失。
此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小陳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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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案件在陸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李某的行為是"妥善保管"還是構成"侵占",小陳主張的賠償項目是否合理合法。
小陳提交的證據顯示,手機在李某占有期間的2025年7月18日4時49分,被手動恢復出廠設置。
此外,華為"丟失模式"記錄證明手機曾被多次開機,這與正常保管行為明顯不符。
法庭辯論結束后,主辦法官覃坤主持調解工作。對被告李某而言,其行為已構成侵占,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對原告小陳來說,盡管對方侵權事實清楚,但小陳主張的部分損失,如資料的無形價值、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舉證和法律適用層面存在難度。
鑒于此,法官引導雙方從實際出發,互諒互讓,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當庭通過微信向小陳支付3800元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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