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報
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親兄弟間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哥哥遛狗至弟弟家門口,因狗狗撒尿雙方起爭執發生肢體沖突,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而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弟弟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賠償哥哥合理損失4700多元。
據介紹,原告張先生與被告張某系親兄弟,兩家同住一個小區。事發時,張先生在小區公共區域遛狗,行至弟弟張某與弟媳王某家門口時,張某夫妻認為其寵物狗在自家門口撒尿,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弟媳王某率先端水潑向張先生及其寵物狗,導致矛盾迅速激化,雙方繼而發生肢體沖突。根據現場監控視頻,沖突中雙方均有動手行為。
混亂中張先生受傷倒地,經送醫診斷為雙眼瞼裂傷、牙冠折斷及面部挫傷,后經司法鑒定構成輕微傷。傷后張先生累計就醫十余次,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張先生將弟弟、弟媳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因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因生活瑣事引發的侵權糾紛。一方面,被告張某、王某在矛盾發生后,未能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化解糾紛,而是實施了潑水、毆打等過激行為,直接造成原告身體受傷,其主觀過錯明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原告張先生在事發起因及沖突過程中,未按照管理規定牽繩遛狗,也未能有效控制情緒、保持理性克制,對損害的引發和擴大亦負有一定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關于“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法院綜合雙方在矛盾激化過程中的過錯程度,最終判定被告方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經核算,原告的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9173.25元及交通費260元,共計9433.25元。法院最終判決張某、王某賠償原告4716.63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來 源: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 邵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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