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報訊(記者 阮冠達)為職工繳納社保,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然而,部分企業為降低成本,選擇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繳員工社保,此類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引發財產損失、行政處罰等后果。近日,鼓樓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糾紛。
某商貿公司先后與某人資公司、某企管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某人資公司、某企管公司代繳本公司員工醫社保費用。合同約定,兩家公司均以自身名義為某商貿公司員工代繳醫社保。
然而,合同履行期間,兩家公司并未按約定繳納部分月份的醫社保費用,只是向某商貿公司出具欠條,承諾還清,并約定1%的月息。但兩家公司未按照欠條支付欠款,某商貿公司便訴至鼓樓法院,要求兩家公司返還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經審理,鼓樓法院法官認為,為職工繳納社保,本是某商貿公司的法定義務,但其先后委托其他兩家公司為自己的職工繳納社保,導致繳納主體與用人單位不一致,違反法律及相關行政法規,兩份合同均屬無效合同。
此外,面對幾家公司的財務糾紛,鼓樓法院認為,欠條上的欠付金額已經雙方確認,某商貿公司返還欠款的訴請可以支持。但某商貿公司明知由第三方以自身名義代繳社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仍簽訂案涉合同,對合同無效具有過錯,故對其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鼓樓法院法官提醒,代繳社保的行為打破了社保繳納與勞動關系的對應關系,擾亂了社會保險管理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企業作為用工主體,應通過合法正規渠道,直接向注冊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登記、足額繳納社保,不得以委托代繳、掛靠參保等任何形式進行規避,此類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合同無效,還可能被社保行政部門責令補繳社保、加收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將面臨行政處罰。此外,委托第三方代繳社保存在多重風險,若第三方挪用社保款項、無故斷繳,不僅會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保待遇,企業還需承擔員工工傷、醫療、養老等相關待遇的賠償責任。
來源: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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