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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有市民向華商報反映稱,購買西安市高陵區藍湖九郡一套房屋,承諾2020年9月30日交房,結果延期到2021年5月交房,延期交房的賠償金沖抵物業費,但并沒有說沖抵到什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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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華商報向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函咨詢。2月14日收到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回復稱,經查,該市民購買的房屋合同中約定2020年9月30日交房,房屋所在的樓棟已驗收完成并于2022年6月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關于反映的延期交房違約金同題,已督促開發商與反映人協商解決,如開發商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路性責任,反映人可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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