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不屬于遺產(chǎn)。
2、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chǎn)的定義】遺產(chǎn)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chǎn),不得繼承。
3、釋義:關于遺產(chǎn)的范圍,原《繼承法》(已失效)第3條以“概括+列舉”的模式規(guī)定:“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
能夠作為遺產(chǎn)的財產(chǎn)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存在,死亡后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不能作為遺產(chǎn),比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賠償金產(chǎn)生于其死亡之后,不屬于遺產(chǎn)。
4、真實案例:
案例1 案號(2025)鄂0105民初4126號 武漢江岸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書
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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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chǎn)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chǎn),不得繼承”的規(guī)定,喪葬費、撫恤金等喪葬費用39913.6元不屬于遺產(chǎn),但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且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評價:此種需要雙方認可一并處理,案由:繼承糾紛,如一方不同意,還得另訴。
案號 (2025)鄂 0102 民初 7517 號 武漢江岸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書
案例2 案由:共有物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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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問題。本院認為,雖然在趙某祥去世后,其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享受者應為郭某琴、趙某理甲、趙某林甲、趙某理乙、趙某林乙五人,但對于郭某琴可分得的份額在郭某琴死后應按繼承予以處理。同理,在趙某祥與郭某琴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時,亦無證據(jù)證明趙某林甲已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故可認定趙某林甲與郭某琴亦形成撫養(yǎng)關系,而可繼承享有郭某琴所享有的份額。但國家機關給死者親屬發(fā)放撫恤金,主要目的是用以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yōu)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以及對死者盡了主要義務或者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親屬。本案中,自1994年以來,趙某祥一直隨趙某理甲共同生活直到趙某祥去世,近三十年來,趙某理甲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故應當多分撫恤金。同理,對于郭某琴分得部分的分配,因趙某理乙盡了較多的贍養(yǎng)義務,亦應予以多分。本院綜合上述成因,并考慮趙某林甲與郭某琴、趙某林乙與趙某祥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時間,酌定趙某祥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由趙某理甲分得34%、趙某林甲分得24%、趙某理乙分得22%、趙某林乙分得20%。
評價:對于喪葬費、撫恤金的分割,或參考法定繼承順序和原則,合理分配。綜合考量親密程度、所盡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生活狀況等。
重要注意事項:
喪葬費、撫恤金核心功能是補助死者近親屬處理喪葬事宜,撫慰精神傷痛,并非遺產(chǎn)。
不能按遺產(chǎn)繼承方式分割。裁判核心依據(jù):結合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生活緊密程度,照料義務履行情況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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