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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婷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 判令被繼承人張建國名下一號房屋歸其所有;2. 判令相關方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張磊與張婷系兄妹關系,其父為張建國,其母為劉淑蘭。劉淑蘭于1994年2月去世,張建國于2021年6月去世。2004年1月,張建國與李慧登記結婚,婚前雙方簽署協議書,約定各自住房由各自分配,男方去世后女方有居住權、無繼承權。2007年至2018年期間,張建國先后三次立下遺囑(含一份公證遺囑),均明確一號房屋歸張婷繼承所有,其中前期遺囑約定李慧享有居住權,2018年遺囑明確李慧已離婚,不再享有居住權。張建國去世后,張磊不認可遺囑真實性,就一號房屋繼承事宜與張婷多次發生糾紛,協商無果。張婷認為,其已履行贍養義務,且有張建國有效遺囑為依據,依法應享有一號房屋所有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張磊辯稱:不同意張婷的訴訟請求。對2018年遺囑真實性表示懷疑,一號房屋系福利分房,其母親劉淑蘭在世時系甲公司職工,購買房屋時使用了劉淑蘭的工齡,房屋應有其母親份額,其本人亦應享有繼承權。同時,張婷強行裝修一號房屋,侵犯其合法權益,不同意房屋歸張婷所有。
李慧辯稱:在張婷、張磊均認可婚前協議書及分手協議書的情況下,不參與一號房屋的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張建國與劉淑蘭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張婷、張磊二人;劉淑蘭于1994年2月去世,2004年1月張建國與李慧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雙方簽署分手協議書(離婚),張建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一號房屋系張建國原單位甲公司福利分房,張建國于2002年按成本價購買,2004年登記在張建國名下。甲公司出具證明載明,該房屋可辦理繼承、不可上市交易,購買時享受了張建國(工齡43年)與劉淑蘭(工齡27年)的夫妻雙方工齡優惠。
張婷提交張建國三份遺囑佐證其主張:2007年手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歸張婷繼承,張磊無權繼承,李慧享有居住權;2008年公證遺囑(A號公證書)明確一號房屋系張建國個人所有,去世后遺留給張婷個人,李慧享有居住權;2018年手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歸張婷所有,李慧已離婚,無居住權。張磊對三份遺囑真實性均不認可,但經法院釋明,明確表示不就遺囑筆跡申請鑒定。
張婷另提交張建國與李慧婚前協議書、分手協議書,證明李慧無房屋繼承權及居住權(2018年后),張磊、李慧對該兩份協議均予以認可。
裁判結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歸張婷繼承所有;
二、駁回張婷、張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本案房屋相關訴訟費用由張磊承擔。
法院說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一號房屋的權屬性質、張建國所立遺囑的效力,以及張婷主張房屋歸其繼承所有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首先,關于一號房屋的權屬認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使用已去世配偶的工齡折扣優惠購買房屋,不影響房屋權屬判斷,工齡折扣對應的財產性價值可作為已去世配偶的遺產另行處理。本案中,一號房屋系張建國在劉淑蘭去世后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故依法認定為張建國個人財產,應作為其遺產予以繼承分割。雖購買時使用了劉淑蘭的工齡優惠,但該工齡折抵的財產性價值可另行主張,張磊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該部分價值,法院不予處理。
其次,關于遺囑效力的認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但自書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本案中,張婷提交的三份遺囑均訂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張磊雖對遺囑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任何反證證明遺囑存在法定無效情形,且經法院釋明,明確表示不申請筆跡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對三份遺囑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其中,2008年的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于自書遺囑,結合2018年自書遺囑中“李慧無居住權”的約定(與公證遺囑核心繼承內容無抵觸),綜合認定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房屋繼承應按該公證遺囑執行。
最后,關于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張婷依據有效公證遺囑,主張一號房屋歸其繼承所有,有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張磊主張房屋有其母親份額、自己應享有繼承權,但未提供證據推翻房屋權屬認定,且不申請遺囑筆跡鑒定,其抗辯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李慧認可婚前協議及分手協議,明確不參與房屋分割,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張婷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依法判決一號房屋歸其繼承所有,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遺囑繼承房屋糾紛,核心難點在于“房屋權屬認定(工齡優惠影響)、多份遺囑效力區分”。結合本案及同類遺囑繼承房屋糾紛的辦案經驗,總結以下勝訴心得及維權指引,供有同類需求的當事人參考。
1. 遺囑繼承房屋勝訴,核心在于“固定有效遺囑證據+明確房屋權屬”。本案中,我方勝訴的關鍵是,重點聚焦公證遺囑這一核心證據,明確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同時補充提交多份自書遺囑、婚前/分手協議,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針對房屋權屬爭議,精準援引法律規定,明確“工齡優惠不影響房屋權屬”,拆解被告關于“房屋有其母親份額”的抗辯,成功說服法院支持我方訴求。
2. 應對“被告否認遺囑真實性”,重點在于“依托證據規則+倒逼被告舉證”。此類糾紛中,被告常以“不認可遺囑簽名、不清楚遺囑情況”為由抗辯,卻不申請筆跡鑒定,我方的辦案思路是:一方面,提交遺囑原件、公證文書等扎實證據,佐證遺囑真實性;另一方面,抓住被告“不申請筆跡鑒定”的舉證漏洞,主張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倒逼法院采信遺囑效力,鞏固勝訴基礎。
3. 明確“多份遺囑效力優先級”,避免因遺囑瑕疵喪失繼承權。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清楚多份遺囑的效力規則,易導致遺囑無效或繼承糾紛。本案中,我們明確“公證遺囑優先于自書遺囑”的法律規定,梳理三份遺囑的核心內容,區分“繼承歸屬”與“居住權”的不同約定,證明后期自書遺囑未撤銷公證遺囑的核心內容,確保遺囑效力得到法院認可。
4. 房屋繼承涉“工齡優惠”,需區分“房屋權屬”與“工齡財產性價值”。很多當事人誤以為,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的房屋,必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典型的認知誤區。本案中,我們明確“工齡優惠僅影響財產性價值,不改變房屋權屬”,同時應對被告關于工齡的抗辯,明確其可另行主張相關價值,避免因工齡問題影響房屋繼承訴求的實現。
5. 遭遇遺囑繼承房屋糾紛,盡早委托專業律師,精準維權。此類糾紛涉及遺囑效力認定、房屋權屬判斷、證據梳理等專業難點,尤其是多份遺囑并存、涉及工齡優惠、再婚配偶等情形,自行維權易陷入被動。專業律師可協助當事人:固定遺囑、房屋權屬等核心證據,解讀多份遺囑的效力優先級,拆解被告不合理抗辯,精準援引法律規定,全程護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助力當事人高效打贏維權官司,順利獲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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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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