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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李紅梅、林曉雅、林曉軍、林曉輝、張艷、張琪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 判決被繼承人林振邦、趙玉茹遺產中一號房屋屬于林振邦的部分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按約定比例確認各繼承人份額;屬于趙玉茹的部分由相關繼承人共同繼承,按約定比例確認各繼承人份額;2. 判決二號房屋屬于林振邦的份額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按約定比例確認各繼承人份額;屬于趙玉茹的部分由相關繼承人共同繼承,按約定比例確認各繼承人份額;3. 訴訟費由原、被告分擔。
事實與理由:林振邦與趙玉茹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7名子女,分別為林浩明、林曉軍、林曉輝、林浩澤、林浩宇、林曉東、林浩峰。林振邦于1999年6月去世,趙玉茹于2017年8月去世。多名子女及家屬先后去世,其配偶、子女成為合法繼承人。一號房屋系林振邦原單位甲公司分配,二號房屋系趙玉茹原單位乙公司分配,兩套房屋購買時均使用了林振邦與趙玉茹的工齡,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遺產。趙玉茹生前留有遺囑,要求一號房屋歸全體子女共有,對二號房屋未留遺囑,故原告要求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兩套房屋,訴至法院。
被告林曉峰、劉桂蘭辯稱:原告所述親屬關系屬實。兩套房屋均登記在趙玉茹名下,系林振邦部級干部住房,按相關政策不可交易、不可過戶。一號房屋由劉桂蘭支付購房款,二號房屋由林曉東支付購房款,兩套房屋均折算二被繼承人工齡。趙玉茹2006年留有自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為全體子女共同財產,居住權歸林浩宇、林曉峰、劉桂蘭享有。因房屋受政策限制無法分割繼承,且有遺囑約定,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不要求法院處理房屋相關事宜。
被告林曉東辯稱:涉案兩套房屋按法定繼承各繼承人按同等比例分割不合理,認可相關案件事實,但認為原告主張的分割比例無依據,且房屋受政策限制,不應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林振邦與趙玉茹系夫妻關系,育有7名子女,多名子女及家屬先后去世,其配偶、子女成為合法繼承人;林振邦、趙玉茹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林振邦去世時未留有遺囑。
一號房屋系2002年趙玉茹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契約購買,購房款由劉桂蘭支付,購買時使用了林振邦與趙玉茹的工齡,2000年12月登記在趙玉茹名下;二號房屋系1997年趙玉茹與乙公司簽訂購房契約購買,購房款由林曉東支付,購買時使用了二人工齡,1997年12月登記在趙玉茹名下。
相關部門出具證明及回函載明,兩套房屋均系林振邦生前副部級待遇相關住房,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部級干部購買的公有住房暫不得上市交易,亦不可辦理產權變更至繼承人名下的過戶手續。
林曉峰、劉桂蘭提交趙玉茹自書遺囑一份,載明一號房屋為全體子女共同財產,由林浩宇、林浩峰居住使用,不可轉讓、出售;二號房屋由林曉東長期居住。原告對該遺囑及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書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但不申請對遺囑真實性進行鑒定;林曉東認可該遺囑真實性。
雙方均認可,林浩宇、劉桂蘭、林曉峰長期與林振邦、趙玉茹共同生活。
裁判結果
一、駁回原告李紅梅、林曉雅、林曉軍、林曉輝、張艷、張琪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方承擔。
法院說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原告要求確認兩套房屋繼承份額、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涉案房屋能否作為遺產進行分割繼承。
首先,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分割遺產需符合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要求。本案中,一號房屋系林振邦與趙玉茹夫妻共同財產,二號房屋系趙玉茹個人財產,兩套房屋均屬于二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該事實各方無實質爭議。
其次,涉案兩套房屋的特殊性在于,其均系林振邦生前副部級待遇相關住房,并非普通私有住房。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及房屋管理部門的回函,部級干部購買的公有住房暫不得上市交易,亦不可辦理產權變更至繼承人名下的過戶手續。在此情況下,若直接判決確認各繼承人的房屋繼承份額、分割房屋,將與現行部級干部住房管理政策相沖突,不符合政策要求,故對原告要求確認房屋繼承份額、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本院暫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趙玉茹自書遺囑的效力,該遺囑雖系單方鑒定,但原告不認可遺囑真實性卻不申請重新鑒定,結合林曉東認可遺囑真實性的情況,本院對遺囑真實性予以采信。但該遺囑未對房屋繼承份額作出明確處分,僅約定了房屋的居住、使用及共有屬性,即便遺囑有效,亦無法支持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確認繼承份額的訴求,且房屋受政策限制,客觀上無法實現分割過戶。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政策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部級干部遺產房屋繼承糾紛。結合本案及同類受限遺產房屋繼承糾紛的辦案經驗,總結以下勝訴心得及維權指引,供有同類需求的當事人參考。
1. 受限遺產房屋繼承勝訴,核心在于“精準解讀政策+拆解原告訴求漏洞”。本案中,我方勝訴的關鍵是,重點聚焦涉案房屋的“部級干部住房”特殊屬性,精準援引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房屋管理部門的證明及回函,明確房屋暫不可上市交易、不可過戶的核心事實,成功說服法院認定“分割房屋、確認份額與政策沖突”,進而駁回原告訴求;同時,拆解原告關于“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的訴求漏洞,強調受限房屋的繼承需優先遵循政策規定,而非單純適用繼承法律條款。
2. 應對“原告憑法定繼承主張房屋份額”,重點在于“區分房屋屬性+援引政策依據”。此類受限房屋(如部級干部住房、央產房等)繼承糾紛中,原告常忽視房屋的政策限制,單純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我方的辦案思路是:一方面,明確受限房屋與普通私有房屋的區別,舉證證明房屋受政策限制、無法過戶分割的事實;另一方面,精準援引相關政策條款,明確受限房屋的繼承需符合政策要求,客觀上無法實現分割,倒逼原告放棄不合理訴求。
3. 遺囑效力的抗辯,需依托“證據規則+訴求關聯性”。本案中,原告不認可自書遺囑真實性,卻不申請重新鑒定,我方抓住該證據漏洞,結合其他繼承人認可遺囑的事實,成功助力法院采信遺囑真實性;同時,明確遺囑未對房屋繼承份額作出明確處分,即便遺囑有效,亦無法支持原告的分割訴求,進一步強化抗辯力度,鞏固勝訴基礎。
4. 受限遺產房屋(部級住房、央產房等),需明確“遺產屬性≠可分割過戶”。實踐中,很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是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就一定能依法分割過戶,這是典型的認知誤區。本案中,兩套房屋雖系合法遺產,但因屬于部級干部住房,受政策限制,暫無法上市交易、過戶,故法院駁回原告分割訴求。此類房屋的繼承,重點在于確認居住、使用權益,而非分割過戶。
5. 遭遇受限遺產房屋繼承糾紛,盡早委托專業律師,精準維權。此類糾紛涉及政策解讀、遺囑效力認定、房屋屬性區分等專業難點,且政策條款繁雜,自行維權易陷入被動。專業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梳理房屋政策依據、固定房屋受限的核心證據,制定精準的抗辯方案,拆解原告不合理訴求,精準援引法律及政策規定,全程護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助力當事人高效打贏維權官司,守住房屋居住、使用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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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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