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 修遠DL/作者 西洲 菘藍 映蔚/風控
2025年12月31日,申報北交所的江蘇永大化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大股份”)因財務報告到期補充審計事項申請中止審核。此番申報,永大股份被問詢各期單項計提應收賬款及合同資產減值的具體情況,并被要求逐一說明相關客戶應收款項減值計提是否充分。
“故事”圍繞永大股份客戶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內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丹化科技”)展開。2018年,丹化科技子公司曾出資入股(以下簡稱“伊霖化工”),同年該筆出資額用于建設的項目因故停工。而早在2017年,永大股份曾與伊霖化工簽訂超五千萬元銷售合同,但伊霖化工未按約支付后期款項,永大股份曾起訴伊霖化工,后因應訴手續無法送達而被駁回訴訟請求。
此外,報告期內,永大股份曾向丹化科技子公司江蘇金之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之虹”)拆出資金一千萬元。而永大股份不僅對丹化科技子公司金之虹豁免資金拆出的部分利息20余萬元,還對丹化科技另一子公司695萬元的應收賬款計提超九成壞賬準備,然而,丹化科技年報披露對永大股份的695萬元應付賬款未到付款期。
一、對丹化科技子公司超九成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原因或上演信披疑云
經研究發現,金之虹是丹化科技的子公司。2021年,永大股份曾向金之虹拆出資金1,000萬元,永大股份稱因金之虹無力支付,故豁免金之虹部分利息。2023年末,永大股份對丹化科技另一子公司計提超690萬元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而關于該筆未結項的款項形成原因或上演信披疑云。
1.1 曾向丹化科技子公司金之虹拆出資金一千萬元,并豁免未支付的部分利息
需要說明的是,此番申報,永大股份因財務內控不規范被問詢。
據出具日為2025年11月7日的首輪問詢回復(以下簡稱“首輪問詢回復”),北交所要求永大股份說明,向第三方拆出資金的背景及原因,逐筆列示資金流轉的時點、金額、對手方、計息及償還情況,是否形成資金閉環,拆出資金的最終用途,是否有客觀證據佐證。
對此,永大股份表示,報告期內即2022-2024年及2025年1-6月,永大股份不存在向第三方拆出資金的情形,存在收回報告期外向第三方拆出的資金的情形,拆出對手方系金之虹與上海戊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需要說明的是,金之虹成立于2017年10月17日,系丹化科技的子公司。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數據,截至查詢日2026年2月24日,丹化科技持有金之虹86%股權。
具體來看雙方的資金拆借行為。金之虹因經營活動中資金周轉所需,于2021年1月、2021年2月,各向永大股份借款500萬元。永大股份稱向金之虹拆出資金的事項已形成資金閉環。
根據永大股份與金之虹約定的借款協議,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按照金之虹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后,金之虹應當向永大股份支付借款利息63.82萬元。2022年3月22日,金之虹向永大股份支付借款利息38.09萬元,但因金之虹經營困難無力支付剩余利息25.73萬元。
2022年12月17日,永大股份與金之虹簽訂《借款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永大股份豁免金之虹剩余未支付的利息25.73萬元,該事項已經永大股份董事會審議通過。
也就是說,永大股份曾向金之虹拆出資金共計1,000萬元,并在后續豁免其部分利息,彼時金之虹經營困難無力支付。
1.2 2022年末丹化科技貨幣資金超四千萬元,2021-2024年與金之虹均處于虧損狀態
據丹化科技2022-2024年報,2021-2024年,丹化科技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0.87億元、9.34億元、8.61億元、7.7億元;同期,丹化科技的歸母凈利潤分別為-1.04億元、-2.93億元、-3.93億元、-3.08億元。
同期,金之虹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334.05萬元、484.18萬元、463.9萬元、308.46萬元;凈利潤分別為-171.25萬元、-644.42萬元、-976.98萬元、-369.7萬元,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分別為-839.96萬元、96.49萬元、-200.82萬元、-222.64萬元。
此外,2021-2024年各期末,丹化科技的貨幣資金分別為7,959.73萬元、4,790.58萬元、2,512.36萬元、1,115.02萬元。同期,丹化科技歸屬于母公司股東權益分別為12.33億元、9.34億元、5.4億元、2.29億元。
即是說,2022年,丹化科技的貨幣資金超千萬元,彼時丹化科技與金之虹均處于虧損狀態。
值得關注的是,2023年末,永大股份對丹化科技子公司已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比例為99.5%。
1.3 2023年末對丹化科技子公司金煤化工695萬元應收款計提壞賬,丹化科技2024年年報披露對永大股份695萬元的應付款未到付款期
此外,據首輪問詢回復,2022年末及2023年末,通遼金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煤化工”)是永大股份1年以上應收賬款(含質保金)主要客戶之一,同期,對金煤化工的應收賬款余額分別為695萬元、695萬元。金煤化工所屬集團為丹化科技,金煤化工客戶類型為煤化工客戶。
據簽署于2025年11月19日的招股書,2022-2024年及2025年1-6月,永大股份應用于煤化工、石油化工、基礎化工領域的營業收入占比分別為83.99%、94.86%、79.27%、97.38%,系主要應用領域。
同期,永大股份的壓力容器應用于煤化工領域的收入金額分別為1,599.21萬元、19,053.27萬元、14,703.99萬元、15,726.2萬元,占比分別為2.32%、26.96%、18.16%、49.45%。
據首輪問詢回復,截至2022年末,永大股份對金煤化工的應收賬款余額為695萬元,1年以上應收賬款余額為695萬元,資信情況為良好。逾期金額為695萬元,逾期時間為1年以內、3-4年,已計提壞賬金額為552.5萬元,已計提壞賬比例為79.5%,無期后回款。
截至2023年末,永大股份對金煤化工的應收賬款余額為695萬元,1年以上應收賬款余額為695萬元,資信情況為良好。逾期金額為695萬元,逾期時間為1-2年、4-5年,已計提壞賬金額為691.5萬元,已計提壞賬比例為99.5%。無期后回款。
也就是說,截至2023年末,永大股份對金煤化工的695萬元應收賬款壞賬計提比例已達99.5%。
而據丹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陽投資”)簽署于2023年10月19日的2023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丹陽投資募集說明書”),“2023年3月末丹陽投資應付賬款金額前五名單位”中,丹陽投資對永大股份的欠款金額為695萬元,欠款年限為1年以內,占應付賬款總額的比例為2.22%。
需要說明的是,丹陽投資募集說明書顯示,丹化科技是對丹陽投資影響重大的子公司。
此外,據丹化科技2024年報,截至2024年末,丹化科技“賬齡超過1年或逾期的重要應付賬款”中包括永大股份,期末余額為695萬元。未償還或結轉的原因是“工程款,未到付款期”。
也就是說,金煤化工所屬集團為丹化科技,永大股份披露的對金煤化工的應收賬款余額,與丹化科技披露的對永大股份的應付賬款余額均為695萬元,但2023年末,永大股份稱其對該筆695萬元應收賬款已計提壞賬比例為99.5%,而丹化科技2024年年報披露該筆695萬元應付賬款未償還或結轉的原因是“工程款,未到付款期”。
值得一提的是,永大股份的獨立董事,與金之虹的董事姓名僅“一字之差”。
1.4 永大股份的獨立董事“劉志耕”,與金之虹現任董事“劉志剛”或關系待解
據永大股份簽署于2025年11月19日的招股書,劉志耕,2025年6月至招股書簽署日,擔任江蘇綜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綜藝股份”)獨立董事;2022年7月至招股書簽署日,擔任永大股份的獨立董事。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截至查詢日2026年2月24日,江蘇省高科技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高投”)是綜藝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此外,江蘇高投與丹陽市高新技術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陽高新創投”)存在共同投資。共同投資企業為博昱科技(丹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昱科技”),博昱科技已于2025年7月16日注銷。
而截至查詢日2026年2月24日,金之虹共有三名股東,其中丹陽高新創投持有金之虹6%的股份,系金之虹的第三大股東。劉志剛擔任金之虹的董事。
據首輪問詢回復,2024年3月29日前,金之虹實際控制人為丹陽市政府,之后為于澤國。永大股份及永大股份的客戶、供應商與金之虹不存在關聯關系。
也就是說,永大股份的現任獨董劉志耕,與金之虹的現任董事劉志剛,姓名僅“一字之差”。
綜合而言,永大股份曾向金之虹拆出資金一千萬元,后于2022年因金之虹無力償還而豁免了其部分利息20余萬元。然而,丹化科技系金之虹控股股東,2022年丹化科技貨幣資金超四千萬元,而2021-2024年與金之虹均處于虧損狀態。不僅如此,2023年末,永大股份對金煤化工的695萬元的應收賬款已計提壞賬比例達99.5%,金煤化工所屬集團為丹化科技。奇怪的是,丹化科技2024年年報披露對永大股份的695萬元的應付賬款,未償還的原因系未到付款期。
二、與伊霖化工簽訂超五千萬元銷售合同背后,丹化科技曾入股伊霖化工而擬建項目停工
關于永大股份與客戶丹化科技的“故事”仍未結束。2017年,永大股份與伊霖化工簽訂《20萬噸/年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反應器銷售合同》,合同金額超五千萬元。而后伊霖化工未如期支付款項被永大股份起訴,但因無法送達伊霖化工的應訴手續,駁回訴訟請求。在此情形下,2018年永大股份的客戶丹化科技子公司曾入股伊霖化工,實繳出資額擬用于建設的“年產20萬噸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同年末該項目因故停工。
2.1 曾與伊霖化工簽訂超五千萬元銷售合同,伊霖化工未按期支付貨款被起訴而后因無法送達應訴手續被駁回
據(2021)內0625民初1218號文件,永大股份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伊霖化工支付永大股份設備進度款1,560萬元,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剩余全部義務;被告伊霖化工以1,560萬元為本金,支付2018年4月23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損失(截止到2021年4月27日暫計為311.03萬元)等。
具體來看該案的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1日,永大股份和伊霖化工簽訂《20萬噸/年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反應器銷售合同》,合同總價5,200萬元,合同第5條約定伊霖化工分6期支付貨款。其中第1期預付款為總價20%,在合同簽訂并提供資料后10日內支付,第2期進度款為總價30%,在反應器主材進場并提供材料后十日支付。
合同生效后,伊霖化工于2017年10月12日支付預付款1,040萬元,永大股份按約定采購生產所需原、輔材料,并于2018年4月6日向伊霖化工提交第二期1,560萬元進度款付款申請及收款收據,但伊霖化工未能按約支付。此后,永大股份考慮雙方的合作關系,在未收到進度款的情況下已按照合同要求組織生產并完成大部分生產任務。2019年11月、2020年8月,永大股份為催收上述進度款,兩次委托律師向伊霖化工發出催款函,伊霖化工也未付款。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永大股份提供的被告伊霖化工送達地址并不明確,經法院與永大股份進一步核實后也無法提供被告準確地址。法院工作人員前往杭錦旗獨貴塔拉鎮工業園區查找,也未找到伊霖化工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按照原告提供的銷售合同中伊霖化工的聯系人,也未聯系到伊霖化工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因此無法送達伊霖化工的應訴手續。介于本案訴訟標的數額較大,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后無法查清案情并妥善處理本案,原告永大股份也認可相關情況。
法院認為,原告永大股份現提供被告伊霖化工地址不明確,經多種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文書,屬于被告伊霖化工不明確情形,經與永大股份溝通,同意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待原告查找到伊霖化工的準確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后可以再行起訴。因此,駁回原告起訴。該案件的判決時間為2021年10月25日。
據永大股份簽署于2025年11月19日的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簽署于2025年11月19日的招股書”),截至招股書簽署日,永大股份與客戶存在尚未執行完畢且訴訟標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重大訴訟事項共1起,系與內蒙古潤陽悅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
研究發現,丹化科技曾出資入股伊霖化工。
2.2 客戶丹化科技曾出資入股伊霖化工,投建項目于2018年底停工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伊霖化工成立于2017年4月20日,截至查詢日2026年2月24日,伊霖化工的住所為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杭錦旗獨貴塔拉鎮工業園區。
據丹化科技2024年報,丹化科技于2018年通過其子公司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丹升合伙”)、丹陽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丹茂合伙”)分別向伊霖化工參股實繳出資1.3億元、0.4億元,合計出資1.7億元,占彼時伊霖化工注冊資本的30.63%,用于伊霖化工建設年產20萬噸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項目于2018年底因故停工。
同年,丹化科技子公司丹升合伙向內蒙古伊霖巨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鵬新能源”)參股實繳出資2,500萬元,占彼時巨鵬新能源注冊資本的37.04%,用于巨鵬新能源籌建年產10萬噸燃料乙醇項目。該項目依附于前述乙二醇項目,最終未實際開工。彼時伊霖化工也是巨鵬新能源的股東之一,持有其3.7%股權。
而丹化科技于2021年對上述兩項目的公司進行審計時發現,伊霖化工和巨鵬新能源兩公司均存在其他股東或相關方挪用項目資金或抽逃注冊資金的現象。在溝通無果后,丹化科技及丹茂合伙,于2021年5月向侵權方及伊霖化工和巨鵬新能源兩公司相關責任人提起三起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丹化科技的以上三起訴訟均被終審駁回。
即是說,丹化科技子公司于2018年通過實繳出資參股伊霖化工,實繳出資金額原計劃用于建設的“年產20萬噸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該項目于2018年底因故停工。
綜合來看,丹化科技曾通過其子公司向伊霖化工實繳出資并持股超過30%,用于伊霖化工建設年產20萬噸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在此背景下,2017年9月11日,伊霖化工與永大股份簽訂《20萬噸/年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反應器銷售合同》,合同總價5,200萬元。因伊霖化工未按期支付貨款,永大股份起訴伊霖化工,而后因無法送達伊霖化工的應訴手續而被駁回訴訟請求。
而這背后,丹化科技子公司曾于2018年參股伊霖化工,實繳出資金額原計劃用于建設的“年產20萬噸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該項目于2018年底因故停工。
三、結語
簡言之,2017年,永大股份曾與伊霖化工簽訂《20萬噸/年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反應器銷售合同》,合同總價為5,200萬元。伊霖化工未支付后期款項曾被永大股份起訴,后因應訴手續無法送達而被駁回訴訟請求。在此背景下,2018年,永大股份客戶丹化科技的子公司曾出資入股伊霖化工,擬建設年產20萬噸合成氣制乙二醇項目,項目于2018年底因故停工。
除此之外,永大股份曾對丹化科技子公司金之虹豁免資金拆出的部分利息。截至2023年末,永大股份對丹化科技子公司的695萬元應收賬款已計提壞賬準備比例為99.5%。然而,丹化科技2024年年報披露,其對永大股份695萬元的應付賬款的未償還原因系未到付款期,令人費解。此外,永大股份獨立董事劉志耕與丹化科技子公司金之虹董事劉志剛,名字相近,或關系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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