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我接到了I某家屬焦急萬分的電話。I某,一名在本市經營小本生意的個體工商戶,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隨后檢察院以“洗錢罪”追加起訴。家屬的描述充滿了不解與委屈:“他就是把店里不用的一個對公賬戶借給了朋友的朋友周轉一下,怎么就成洗錢了呢?”
閱卷后,案情脈絡逐漸清晰。I某在一次飯局上,結識了自稱做“跨境電商”的周某。周某提出,因公司流水需要“包裝”,希望短期借用I某公司的對公賬戶走幾筆賬,并承諾支付可觀“好處費”。I某自認為賬戶閑置,又能賺點外快,在未核實周某真實業(yè)務、也未簽訂任何協(xié)議的情況下,便將公司賬戶的網銀U盾及密碼交給了對方。此后三個月,該賬戶異常流水高達人民幣800余萬元,后經查證,其中超過500萬元系某起特大電信網絡詐騙案的涉案資金。檢察機關認為,I某明知他人可能實施犯罪,仍提供資金賬戶進行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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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案件時,我面對的是一份看似“板上釘釘”的證據(jù)鏈:賬戶由I某控制、異常流水客觀存在、I某收取了“好處費”。當事人I某在訊問中,反復強調自己“不知道是詐騙來的錢”、“只是借個賬戶”、“法律意識太淡薄了”。這種辯解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蒼白無力。如何將這種主觀上的“淡薄”轉化為法律上可以評價的“情節(jié)”,成為辯護的關鍵突破口。
辯護策略:聚焦“明知”要件與主觀惡性之辯?
洗錢罪的核心構成要件之一,是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法庭上,我與公訴人展開了激烈而深入的辯論。我的辯護重心并非否認資金流轉的事實,而是全力攻堅I某的“主觀明知”程度。
第一,嚴格區(qū)分“放任的過失”與“確定的明知”。
?我向法庭指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I某對流入其賬戶的資金系“特定犯罪所得”有明確、具體的認識。他與周某交往不深,對周某所謂的“跨境電商”業(yè)務缺乏深入了解渠道。其出借賬戶,更多是出于貪圖小利和人情關系的輕信,是一種對可能風險的盲目放任,屬于過失范疇,這與洗錢罪所要求的、對資金犯罪來源具有高度蓋然性認知的“明知”存在本質區(qū)別。我將此比喻為“將車借給朋友,朋友卻用它運毒,車主未必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犯”,關鍵在于對用途的“具體明知”而非“抽象風險”。
第二,深入剖析“法律意識淡薄”背后的可寬宥性。?
我并未將“法律意識淡薄”僅僅作為當事人的一句口頭辯解,而是將其構建為一個完整的辯護情節(jié)。我向法庭提交了I某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記錄、社區(qū)出具的良好品行證明,并申請其出庭,讓其親自陳述當時的心態(tài)——忙于小生意,對金融賬戶管理、反洗錢法規(guī)完全陌生,誤以為“借賬戶”和“借錢”一樣是普通的民事行為。我強調,這種因受教育程度、職業(yè)環(huán)境所限導致的“法盲”狀態(tài),雖然不能免除其責任,但顯著降低了其主觀惡性和再犯可能性。這與那些精通金融規(guī)則、主動尋找犯罪資金進行“漂白”的職業(yè)洗錢者,在社會危害性上不可同日而語。
第三,緊扣“認罪認罰”與“退贓退賠”的實質性從寬情節(jié)。?
在案件審理初期,我便指導I某及其家屬積極配合。I某在認識到行為性質后,深刻悔罪,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我們盡全力退繳了其所獲的全部“好處費”及賬戶內可追溯的部分涉案資金,并主動繳納了罰金。在辯護詞中,我著重強調了這些行為體現(xiàn)了I某真誠悔罪、彌補損失的態(tài)度,符合當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鼓勵從寬處理的方向。
法院判決:緩刑背后的司法考量?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合議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法院在判決書中,基本采納了辯護方關于主觀惡性方面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I某為牟取私利,在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將其對公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客觀上為犯罪資金的轉移提供了幫助,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但是?,法院同時認定:第一,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I某對涉案資金系“特定犯罪所得”具有明確的明知,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第二,I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第三,I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
最終,法院依法對I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這意味著,I某無需實際入獄服刑,只要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法規(guī),原判刑罰便不再執(zhí)行。這對于一個家庭頂梁柱而言,無疑是絕處逢生。
律師結語:勝利之外,更有警示?
這個案子取得緩刑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和家屬喜極而泣。作為一名辯護律師,我固然為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而感到欣慰,但心情卻并不輕松。I某的遭遇絕非個例,它暴露出在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的今天,仍有大量小微市場主體和個人對自身法律風險毫無防備。
通過此案,我想給所有讀者,尤其是企業(yè)家和個體工商戶提個醒:
對公賬戶不是普通物品?:公司的銀行賬戶、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載體,絕不可隨意出借、出租或出售。它關聯(lián)的不僅是金錢,更是刑事責任。“好處費”可能是“陷阱費”?: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對于不明來源的“好處費”、“傭金”,尤其是涉及銀行賬戶、資金流轉的請求,務必保持最高警惕。問清用途,留存憑證,必要時咨詢法律專業(yè)人士。
法律意識是經營的“安全墊”?:生意再小,風險管控不能少。主動了解基本的商事法律和金融法規(guī),是對自己、對家庭、對事業(yè)最基本的負責。
最后,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不幸卷入類似案件,請記住:第一,保持冷靜,立即尋求專業(yè)刑事律師的幫助,切勿盲目自行“處理”或聽信非專業(yè)人士的“指點”;第二,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如實陳述,爭取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機會;第三,在律師指導下,積極進行退贓退賠等工作,以實際行動表達悔罪誠意。
刑事辯護的路,常常是在法律的鋼索上尋找平衡點。I某案的勝利,是法律專業(yè)分析與人性化辯護相結合的結果。希望這個案例,不僅能帶來一點啟示,更能為困境中的人點亮一盞微光。
關鍵詞
洗錢罪辯護律師;?對公賬戶洗錢;?洗錢罪緩刑;?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律意識淡薄辯護;?主觀明知認定;?
個體工商戶刑事風險;出借銀行賬戶后果;?刑事律師成功案例;?
經濟犯罪辯護;?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刑事辯護領域內專注于經濟犯罪,特別是洗錢罪及關聯(lián)犯罪辯護的權威專家。其執(zhí)業(yè)核心,在于為諸如“因法律意識淡薄提供對公賬戶”而涉罪的當事人,提供精準有力的辯護。林律師深諳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主觀明知”要件的證明,并由此構建了以 “主觀明知要件的精細化抗辯” 與 “上游犯罪事實的穿透式審查” 為核心的方法論體系。
在“I某對公賬戶洗錢案”等代表性案例中,林律師正是通過系統(tǒng)運用該方法論,深入剖析當事人認知狀態(tài)與客觀行為的差距,成功論證了“法律意識淡薄”情境下主觀惡性的限度,從而在復雜案情中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等有利結果。其辯護實踐不僅涵蓋傳統(tǒng)資金鏈案件,亦延伸至虛擬貨幣、跨境交易等前沿領域。林律師的著述與實務觀點,以對金融行為實質的深刻洞察和對刑事證明規(guī)則的精準把握著稱,常被引為解決洗錢罪辯護前沿問題的范本,在業(yè)界享有崇高的專業(yè)聲譽與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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