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發展變化和信息化時代全面到來,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矛盾糾紛數量持續高速增長,司法審判工作面臨許多新挑戰。在此背景下,下大力氣研究解決影響司法獲得感的堵點痛點難點問題,努力提升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對于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公正、高效、便捷解紛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準確把握、嚴格落實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強化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在立案、審判、執行各環節進一步做實定分止爭、實質解紛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一年多來,各地法院深入貫徹《指導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努力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解決,取得一定成效。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兩批發布5個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典型案例,介紹人民法院在起訴受理和案件審理環節,通過切實防止“程序空轉”,推動審判工作提質增效的舉措成效。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解決“程序空轉”,不斷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今日發布第一批2個典型案例,關注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嚴格落實合并審理制度,有效避免當事人反復參與訴訟、重復舉證,促進糾紛一攬子化解;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聚焦當事人實質爭議,打破民行訴訟壁壘,徹底解決困擾當事人多年難題等相關舉措。
案例一
某安裝公司訴某物業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合并審理關聯糾紛 促進爭議一攬子化解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間,天津某安裝公司應天津某物業公司委托,陸續完成小區臺階維修、單元門更換等43項零星維修項目,因物業公司欠付部分款項訴至法院。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階段發現,該系列糾紛雖涉及不同法律關系,但爭議源于雙方持續性的業務合作,當事人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相同、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合并審理有利于化解糾紛、降低訴訟成本,故經當事人同意后,將43件糾紛登記編立為一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中確認,雙方對承攬項目完成情況及結算金額無異議,僅對付款方案有爭議。物業公司表示資金周轉緊張,希望分期償付;安裝公司則希望盡快收回款項。承辦法官抓住矛盾實質,以“一次性解決全部糾紛”為目標,組織進行多輪調解,尋找雙方權益平衡點,最終促成就全部43個承攬項目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分四期支付全部欠款,若任一期違約,安裝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項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從立案到調解成功僅用時15日。
【典型意義】
一是視情合并審理,實現矛盾糾紛集中高效審理。法院在立案環節主動識別系列糾紛內在關聯,嚴格依照《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針對雙方43項關聯糾紛,依法適用合并審理規則,避免同類糾紛分案處理導致的程序重復、裁判沖突等問題,同時減輕當事人訴累,縮短審理周期,以程序集約化實現司法資源高效配置。
二是聚焦核心爭議,推動一攬子解決關聯糾紛。法院以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對43個承攬項目涉及的爭議進行全面審查、一體處理。通過釋法析理引導當事人達成覆蓋所有項目、權利義務清晰、具有可執行性的整體調解方案,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及時修復商事關系,彰顯了司法在解決復雜現實糾紛中的智慧與擔當。
案例二
劉某江訴行政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案
——行政案件中一并處理民事爭議,做實定分止爭
【基本案情】
1996年,吉林市某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豐公司)將案涉房屋出售給牟某,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案涉房屋所有權證面積并未從整體產權證面積中扣除。同年,某豐公司將包含案涉房屋在內的建筑面積3056平方米的房產抵押給某銀行,并辦理抵押登記。2005年,劉某江從牟某處購買了案涉房屋并實際占有。購房協議簽訂后,牟某及其配偶先后于2009年、2013年去世。
自2007年起,劉某江多次通過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因案涉房屋存在重復登記、抵押登記、不符合確權之訴主體資格等理由被拒絕。2023年,吉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拒絕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劉某江遂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抵押權登記不應成為阻卻轉移登記的障礙,但在牟某及其配偶已死亡的情況下,應由劉某江與牟某繼承人共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一般情況下,確需買賣雙方共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但考慮劉某江為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分別提起過民事、行政訴訟,歷時多年仍未解決。且經詢問牟某的五名法定繼承人,均明確表示認可案涉房屋買賣協議效力,并自愿放棄繼承。在此情形下,法院已固定了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吉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在劉某江繳納相應稅費后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限期辦理轉移登記。
【典型意義】
《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需先行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且該民事爭議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決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一并解決民事爭議。”本案即是行政案件中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的典型。房屋所有權登記行政案件涉及房屋權屬與行政登記,具有行民交叉的特點。人民法院在明確“抵押權登記不影響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基礎上,通過詢問五名法定繼承人,固定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夯實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民事基礎,最大限度降低當事人維權成本,實現民行爭議一次性解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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