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電子狗”專利侵權終審判決中,罕見地直接點名批評原告露某美公司:“其行為可謂既精心算計、又反復無常”。
這起終審判決不僅駁回了露某美公司對宇樹科技的全部上訴請求,更釋放出明確信號:濫用專利訴權、違背誠信原則的訴訟行為,將受到司法否定。
2025年,露某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宇樹科技制造、銷售的“Gox”機器狗侵犯其名為“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專利號:201610396363.0)。
露某美公司稱,該專利涵蓋四肢關節驅動、頭頸部多傳感器集成、無線控制及可變色仿生毛皮等技術特征,而宇樹科技的產品全面覆蓋這些內容,構成直接或等同侵權。該公司還指出,宇樹科技在多個電商平臺銷售被訴產品,總銷售額超7800萬元,并宣稱該款產品為“全球首款消費級仿生機器人”,涉嫌攀附商譽。露某美公司最初索賠500元,但同時要求以法院審計結果為準,并主張按侵權獲利的3至5倍適用懲罰性賠償,總額可高達7000萬元以上。
對于指控,宇樹科技堅決否認侵權,稱其產品未包含涉案專利中的“液位傳感器”“氣體傳感器”和“可變色的仿生毛皮”三項關鍵技術特征。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產品確實缺少上述三項必要技術特征,且露某美公司所稱的“油漆變色”“外衣更換”等不能等同于專利中的“可變色仿生毛皮”。2025年9月,杭州中院一審認定宇樹科技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后,露某美公司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詢問結束僅一天后,該公司竟將此前臨時提高至8000萬元的賠償請求,又迅速回調至最初的500元。
“臨時大幅變更索賠金額的行為并不常見,本案原告一審索賠僅500元,其他合理費用主張70萬元,二審又把索賠增至8000萬元,再降回500元,確實誠信度存在問題。”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說。
法院查明,該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讓涉案專利,經營范圍僅為預包裝食品和日用百貨,與智能機器人毫無關聯,卻在獲權5天后即發起訴訟。其一方面聲稱對方侵權獲利數千萬元,另一方面僅象征性索賠500元,同時要求“以法院審計為準”。法院指出,此舉實為“精心算計”——既規避高額訴訟費,又借虛高索賠向被告施壓。
“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訴訟行權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本院予以譴責。”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指出,任何人行使權利和參加訴訟均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終75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由露某美公司承擔。
案件到此宣判結束,但如果被告認為本案涉及惡意維權、濫用知識產權或者原告在對外宣傳時侵犯其名譽權,是否可以對露某美公司進行起訴呢?
游云庭表示,當前我國法律對于濫用專利訴權的反制手段,主要在于遏制濫用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考慮到惡意訴訟多發于企業重大融資階段或上市階段,一旦惡意維權得逞,會對企業造成較大損失,他建議對相關規定細化。
此外,本案的判決書詳細披露了案件背景,原告的訴訟異常行為并對有違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了譴責,游云庭認為這具有示范意義。
該案不僅維護了宇樹科技的合法權益,更向市場傳遞明確信號:專利權不是敲詐工具,訴訟更非博弈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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