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眾型網絡經濟案件井噴的今天,許多普通的商業行為或民事糾紛,正悄然滑向刑事犯罪的邊緣。我執業十余年,專攻詐騙類犯罪辯護,深感其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混淆的定罪關鍵,往往不在于“行為”本身,而在于行為背后的“主觀目的”。近期代理的一起“網絡刷單詐騙案”,便是一個典型的例證。檢察機關以詐騙罪對當事人提起公訴,涉案金額巨大,當事人及家屬一度陷入絕望。而我們辯護團隊,正是牢牢抓住“非法占有目的”這一核心要件,通過層層論證,最終在一審階段贏得了無罪判決。此案不僅挽救了一個家庭,更再次印證了在刑事辯護中,精準打擊控方邏輯基石的重要性。
一、案件回溯
2022年,我的當事人小李(化名),一名大學畢業不久的電商創業者,為快速提升其新開網店的銷量和信譽,加入了一個所謂的“商家互助刷單群”。群內規則看似簡單:成員間相互下單購買虛擬商品或低價商品,支付款項后,賣家并不實際發貨,而是通過其他渠道將貨款返還給買家,并支付少量“傭金”。這種模式在電商生態的灰色地帶并不鮮見,小李也認為這僅是“互刷信譽”,并未多想。
風暴始于2023年初。該刷單群的組織者突然失聯,卷走了群內大量用于循環流轉的資金。小李作為其中交易量較大的參與者,被多名“受損”群友報案。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小李在明知刷單模式不可持續、組織者可能跑路的情況下,仍繼續參與并收取返款和傭金,致使他人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并將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最終以詐騙罪(涉案金額數十萬元)對小李提起公訴。
二、辯護難點:如何剝離“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
接受委托后,我們團隊第一時間進行了全面閱卷并多次會見小李。我們發現,控方的邏輯鏈條看似完整:有虛假交易行為(刷單)、有財產損失后果、有小李獲取資金的事實。這也是許多類似案件當事人最終被定罪的原因——辦案機關容易將“刷單”這一整體違法行為中產生的財產損失,簡單歸責于每一個參與者。
然而,刑事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核心,除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外,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為人從一開始就不打算歸還財物,或根本無履行能力而騙取財物。本案的突破口恰恰在此:小李的行為目的究竟是什么?是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還是為了提升店鋪信譽這一商業目的而參與了不當的“互助”行為?
我們面臨的挑戰是:在“刷單”這一整體被污名化的行為中,清晰剝離出小李個人的主觀狀態,并向法庭證明,其獲取資金的行為,是源于對“游戲規則”(即組織者會返還)的信賴,而非蓄意騙取。
三、破局之路:力證“無非法占有目的”
我們的辯護策略沒有糾纏于刷單行為本身的違法性(這屬于行政或民事范疇),而是集中火力,從三個維度論證小李主觀上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證據維度
還原資金流向與真實意圖。我們調取了小李全部的交易記錄、聊天記錄和銀行流水。證據清晰顯示:1. 小李投入的資金遠大于其獲取的“返款+傭金”,其凈現金流為負,這不符合詐騙者“空手套白狼”的獲利特征;2. 所有聊天記錄均顯示,小李始終在催促組織者按“規則”返還下一輪資金,其焦慮心態更符合“參與方”而非“共謀者”;3. 小李將獲取的傭金大部分用于再次投入刷單和店鋪運營,并未用于個人奢侈消費或隱匿資產。這些客觀證據構成了證明其主觀狀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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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邏輯維度
剖析行為模式與詐騙罪本質的背離。我們在法律意見書和庭審中反復強調:詐騙罪是“取得型”犯罪,其行為模式是“實施欺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而在本案的刷單閉環中,所有參與者對“虛假交易”的性質都心知肚明,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的問題。財產處分行為(付款)是基于對“互助規則”的信任,而非對“真實交易”的誤解。小李獲取資金,是基于該規則下的“返還”,而非基于“欺騙”。這本質上是規則崩盤后的民事債務糾紛,而非刑事詐騙。
第三,情理維度
呈現當事人背景與一貫表現。我們向法庭提交了小李的創業計劃、網店經營數據、親友證言等材料,刻畫出一個為創業苦苦掙扎、法律意識淡薄但無前科劣跡的年輕人形象。我們主張,一個意圖詐騙的人,不會選擇如此復雜、低效且自身也需持續投入資金的模式。他的行為動機更符合“急功近利地追求商業成功”,而非“蓄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四、庭審交鋒:聚焦“目的”的終極辯論
庭審的焦點完全凝聚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上。公訴人堅持認為,小李在后期已察覺風險卻未退出,反而繼續參與,應推定其具有間接故意。
我們的回應直指要害:“公訴人的邏輯存在‘結果歸罪’的風險。判斷主觀目的,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回溯到行為當時的具體情境。當事人作為一名初創者,其對組織者的信任、對模式能持續運轉的僥幸心理,恰恰證明了其核心目的是‘維持店鋪信譽’,而非‘占有他人錢財’。刑法應當保持謙抑性,不能將一切因參與違規活動而獲利的行為,都上升為刑事犯罪。否則,無異于讓每個參與‘擊鼓傳花’游戲的人,都為最后的崩盤承擔詐騙罪的刑責。”
五、判決結果:無罪判決的法治意義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合議庭最終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被告人參與網絡刷單的目的系為提高其網店信譽,其在參與過程中確有資金投入,且所獲返款及傭金均用于循環刷單或經營,綜合全案證據,不能排除其系為經營目的而參與的可能性,故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指控的詐騙罪不能成立。”
一紙無罪判決,洗刷了小李的罪名,也挽救了他的人生。這個案例再次警示我們,尤其在新型網絡經濟活動中,刑事辯護律師必須像外科醫生一樣精準,善于在錯綜復雜的行為表象下,解剖出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主觀故意。對于詐騙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就是那條不能逾越的底線,也是我們為當事人筑起的最堅固的防線。
結語
每一個走進法庭的當事人,其行為背后都交織著復雜的動機、認知和情境。作為律師,我們的職責不僅是熟悉法條,更是要理解人性,并用法律的標尺去公允地衡量它。本案的勝利,不僅是法律技術的勝利,更是對“主客觀相一致”這一刑法基本原則的堅守。它告訴我們,即便在灰色的地帶,法律依然有能力分辨貪婪與浮躁、犯罪與過錯。而這,正是刑事辯護的價值所在。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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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成功案例;? ?刑事辯護律師;? ?詐騙罪無罪辯護;?
?律師辯護策略;? ?電商刷單刑事風險;?網絡刷單詐騙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經濟犯罪辯護領域的深耕者與領軍人物。其執業核心高度聚焦于詐騙類犯罪,尤其專精于“非法占有目的”這一決定罪與非罪的關鍵要件的精細化論證與顛覆性抗辯。 在新型網絡經濟犯罪激增的背景下,林律師憑借對電商、刷單、經營性集資等業態刑事風險的深刻洞察,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行業影響的標桿性案件,其中就包括“網絡刷單詐騙案一審無罪”等經典勝例。
她擅長在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帶,精準剝離當事人主觀意圖,從而從根本上瓦解指控邏輯。其辯護實踐不僅為當事人贏得無罪空間,其圍繞“主觀目的認定”形成的辯護策略與理論成果,亦對類案處理產生了顯著的參考價值。
林智敏律師的著述與實務指引,以深厚的刑法理論融合前沿的實戰復盤,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辯護體系,持續為高凈值客戶、金融機構及科創企業提供關鍵的刑事風險防控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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