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下午3時許,安徽省某法院對被告人汪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合同詐騙及偽造公司印章罪案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被告人汪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合同詐騙罪均無罪。汪某在被羈押974天之后,當天釋放。至此,京都律師事務所劉立杰、錢浩、李京晏律師團隊歷時17個月不懈辯護,成功將一起三罪并罰、原判15年的重大涉稅經濟犯罪案件,從“罪與非罪”的模糊地帶徹底廓清。團隊以刑事程序精準把控、稅法專業深度穿透、證據鏈條閉環解構,協助司法機關還原案件本質,實現個案正義,彰顯了刑事辯護的專業價值與新時代法治的程序正義。
一、臨危受命:15年重判之下,家屬絕境托付
2024年9月,汪某家屬經多方輾轉、遍訪律師后,專程從安徽赴京找到京都律所刑事二部劉立杰律師。此時案件已一審宣判:汪某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合同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三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已被羈押456天,家屬深陷絕望。
經初步案情研判與材料梳理,劉立杰律師發現: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與家屬陳述的客觀事實存在根本性矛盾,案件存在重大程序違法、證據缺陷、法律適用錯誤,具備無罪辯護的核心基礎。面對家屬重托,劉立杰律師秉持專業審慎原則,未作夸大承諾,僅基于證據與法理作出客觀分析,正是這份坦誠與專業研判,最終贏得了家屬的信任和委托。
二、運籌帷幄:雙專業團隊聯動,穿透式拆解案件癥結
面對一審生效重判的辦案壓力,劉立杰律師謀定而后動,組建刑事辯護專業組+稅務專家智囊團雙梯隊辦案模式:
1.刑事辯護組:由劉立杰律師牽頭,錢浩、李京晏律師協助,赴皖全面調取全案卷宗,逐頁比對涉案交易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服務流,聚焦一審程序、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全維度梳理漏洞。
2.稅務智囊團:聯合知名稅務專家、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涉案資金流水、稅務申報數據開展穿透式審計,精準鎖定虛開認定的邏輯漏洞與證據鏈斷裂點。
團隊放棄程式化辯護,以“實質正義”為核心,從刑事規范、稅法原理、司法會計三個維度,搭建起無罪辯護的專業框架。
三、精準破局:直擊程序違法+證據硬傷,二審直接發回重審
經近一個月高強度閱卷、論證,團隊精準揪出一審判決2項嚴重程序違法、3項重大證據缺陷、多處法律適用錯誤,形成邏輯嚴密的專業辯護意見:
(一)程序嚴重違法,剝奪當事人核心訴訟權利
1.一審法院宣判前臨時變更合議庭成員,未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辯護人、未征詢回避申請,更未重新開庭審理,違反刑事訴訟法核心程序規定。
2.一審開庭后,辯護人提交可能證明無罪的鑒定意見,法院未組織質證徑行判決,徹底剝奪被告人的質證權、辯護權,屬于重大程序違法。
(二)核心證據崩塌,有罪認定無事實支撐
1.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涉稅事項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重大問題:鑒定方法不科學、檢材不真實不完整,且鑒定機構越權對主觀動機、法律適用作出推斷,嚴重違反《稅務司法鑒定業務指引(試行)》強制性規定。
2.一審未調取服務履行記錄、關鍵證人證言,未核查地方稅率與稅收政策差異,脫離真實交易實質認定“虛開”。
3.合同詐騙罪的指控缺少被害人陳述、金額計算錯誤,虛構交易主體、隱瞞履約能力等核心事實無證據佐證,無法形成完整有罪證據鏈。
(三)法律適用錯誤,混淆民刑邊界與犯罪構成要件
1.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僅作形式化、行政化認定,未適用《刑法》第205條立法本意及2024年“兩高”司法解釋,未審查“主觀騙取稅款目的、客觀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雙重實質要件。
2.對合同詐騙罪:混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界限,未審查“非法占有目的”核心構成要件,未核實被害人意思表示真實性、財產損失實際性,法律評價完全失當。
二審法院全盤采納辯護意見,啟動全面核查后,未開庭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一結果,是程序正義的勝利,更印證了辯護意見的專業性與說服力。
四、證據為王:專家出庭+證據重構,擊穿有罪指控
重審階段,辯護團隊堅持“證據裁判”核心原則,系統重構無罪證據體系:
1.自行搜集數千頁新證據:涵蓋服務合同履行憑證、銀行流水、關鍵證人證言等,完整還原真實交易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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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立杰律師團隊提交的新證據
2.針對問題鑒定意見,依法申請重新鑒定,同時委托刑法、稅法、司法會計鑒定領域五位權威專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從程序、技術、法律三維度全面解構原鑒定意見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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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本案論證的部分專家
3.申請跨學科專家以“有專門知識的人”身份出庭,與原鑒定人當庭對質,就稅法原理、抵扣規則、會計計算邏輯等專業問題權威闡釋,徹底破除“鑒定意見即定論”的司法誤區,讓法庭直擊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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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通知書
五、寸權必爭:程序實體雙堅守,兩罪無罪當天釋放
重審庭審中,控告人違規以被害人身份參與庭審并發表意見,辯護團隊當即依法提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控告人(案涉企業)并非法定被害人,無權作為訴訟參與人發表意見。
這一程序異議導致庭審陷入僵局,法院休庭2日專項核查。辯護團隊于法有據、寸步不讓,既堅守實體辯護的事實基礎,更捍衛程序正義的法律底線,贏得法庭與各方訴訟參與人的尊重。
最終,重審法院全面采納劉立杰律師團隊辯護意見: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無主觀故意與客觀危害結果,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等指控均證據不足,判決該兩罪無罪,汪某當天釋放。
六、企業家維權之路,要尊重專業,更要相信法治
本案的改判,不僅是個案正義的實現,更是對“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生動詮釋——當程序剛性成為不可逾越的底線,當證據審查穿透技術迷霧直抵實質真相,當跨學科專業力量被真正納入司法判斷體系,法治才真正從條文走向實踐、從理念落為尊嚴。
我們深知,每一次無罪判決的背后,都不是偶然的勝利,而是包括公檢法在內的所有司法工作人員對證據規則的堅守、程序邊界的捍衛與專業理性的勝利;它既源于辯護律師對刑法謙抑性、稅法技術性、司法鑒定科學性的精準把握,更植根于新時代司法機關對“疑罪從無”“證據裁判”“控辯平等”原則的自覺踐行。這束微光,照亮的不僅是一位企業家重獲自由的歸途,更映照出中國刑事司法在涉稅領域邁向實質正義的堅實步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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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立杰,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二部主管、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在重大職務犯罪、經濟犯罪、金融犯罪等領域深耕多年。劉立杰律師長期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及刑事司法學院實踐導師,兼任中國政法大學金融犯罪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北京市債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系全國工商聯商會發展服務中心專家庫律師。劉立杰律師2007年進入首都某中級法院工作,具有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級兩審及死刑復核)工作經歷,出版《銀行業刑事風險防控與應對》《刑辯百人談》等專業著作,在《人民法院報》《人民司法》《中國法律評論》《刑事審判參考》及香港《文匯報》《大公報》等發表專業文章60余萬字,參與辦理各類案件超過1000件,經典案例包括:中國光大集團原董事長貪污、受賄案(辯護維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受賄、洗錢案(辯護維權),中國黃金集團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受賄案,中信集團原紀委委員、監事會辦公室原主任受賄案,某市原市委書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案,原上海市工商聯副主席騙取貸款申訴案,某銀行行長行賄、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涉案金額數百億),寧夏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票據詐騙案(詐騙金額170余億),山東勝通集團原董事長欺詐發行債券、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資本市場20起典型案例之一),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高管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某上市公司董秘泄露內幕信息案(國內首例證券犯罪合規案),某科技公司法人開設賭場案(涉案金額逾千億),興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重大責任事故案等。其中,多起案例獲不起訴、無罪、免予刑事處罰、取保、緩刑或減輕、從輕等辯護效果;部分案例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部分案例被評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劉立杰律師曾任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華潤醫藥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國網英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國銀行盧森堡分行、民生銀行、錦州銀行、張家口銀行、廊坊銀行、哈里伯頓(中國)能源服務有限公司等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或專項(刑事)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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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浩,北京市京都事務所律師,中國人民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市首屆青年律師刑事模擬法庭大賽最佳辯護律師,朝陽區冠軍。專注刑事領域,執業以來專門從事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刑事控告、企業刑事風控與合規審查等工作,參與辦理了多起疑難復雜、社會影響較大案件,擅長處理經濟犯罪、證券犯罪、職務犯罪、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訴、取保候審、改判等結果。參與辦理的部分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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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京晏,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 (UCLA) 學士,專注刑事領域, 曾為中國銀行總行、中融信托、光大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多家大型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以來專門從事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刑事控告、企業刑事風控與合規審查等工作,參與辦理了多家金融機構刑事風控與合規審查、不良資產處置、刑民風險化解、追贓挽損等多起疑難復雜、社會影響較大案件,擅長處理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證券犯罪、職務犯罪、信托與銀行業犯罪等,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訴、取保候審、改判等結果。可以熟練使用中文和英文作為工作語言,曾辦理多起外籍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并取得無罪的良好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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