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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李某因犯搶劫罪、聚眾斗毆罪在監獄服刑,卻仍不知悔改,刑罰執行期間,三次毆打同監區其他服刑人員,情節嚴重,其行為嚴重破壞監管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月10日,一起由張家界市永定區檢察院起訴的破壞監管秩序犯罪案,在監獄內完成了一場具有深刻警示意義的特殊庭審。
案情回顧
2022年11月,服刑人員李某因犯搶劫罪、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移送張家界監獄執行刑罰。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間,李某三次與同監區其他服刑人員發生斗毆,故意擴大事態、升級沖突,嚴重違反監規紀律。其行為破壞監管秩序,情節嚴重,再次觸犯法律。
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依法嚴格審查證據,準確適用法律,向永定區法院提起公訴。為強化警示教育效果,經與法院溝通協調,建議法院在監管場所內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公訴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方面展開清晰闡述和有力辯論,指控李某在服刑期間以暴力方式傷害他人、破壞監管秩序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本案在監管場所內公開審理,不僅彰顯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與權威性,更進一步將法庭的警示教育功能延伸至高墻之內,實現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震懾效果。
一名參與旁聽的服刑人員深受觸動:“這次公開庭審和警示教育,讓我深刻認識到在獄內要服從監管,重返社會更需遵紀守法。只有真誠認罪悔罪、嚴守監規、敬畏法律,才能真正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監獄管理負責人結合本案及近期監管實際,對全體服刑人員開展了警示教育,要求深刻認識獄內再犯罪的嚴重危害,切實增強遵規守紀意識,以積極改過的姿態投入到改造中,爭取早日回歸社會、與家人團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破壞監管秩序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毆打監管人員的;(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八條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一)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三)欺壓其他罪犯的;(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永定區檢察院將此次庭審打造為警示教育的“活教材”,通過以案說法,強化了服刑人員的守法意識和服從管束的自覺性,營造出遵規守紀、文明改造的濃厚氛圍,為預防獄內再犯罪筑牢思想防線。下一步,永定區檢察院將繼續聚焦監管安全中的基礎性與關鍵性問題,以提升監管效能、夯實安全根基為目標,全力保障監管場所持續安全穩定,為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更加堅實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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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張家界永定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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