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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85歲老人?因突發胸憋呼救120,急救人員以“?搬抬非法定職責?”為由拒絕協助轉運,致老人滯留家中40分鐘后才被抬上救護車,最終搶救無效離世。法院判決市急救中心賠償家屬?17萬余元?,但截至2026年2月仍未履行。
- 據紅星新聞報道,26日,陽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通報:有媒體報道我市“急救人員未及時協助搬抬老人,老人搶救無效離世,急救中心被判賠17萬余元至今未履行”一事,市衛健委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專項工作組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報道反映情況基本屬實。對老人的不幸離世,我們深感惋惜和痛心,謹向家屬致以誠摯的慰問。
這事兒一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120拒絕協助搬抬老人,到底算不算見死不救?
有人說,當然算!人命關天的時候,還死摳條文,眼睜睜看著時間流逝,這不是見死不救是什么?也有人說,急救人員也有自己的難處,萬一搬抬過程中出了意外,導致二次傷害,這個責任誰來負?況且,規定里確實沒寫他們必須負責搬抬。
聽起來,好像各有各的道理。
首先得承認,“搬抬非法定職責”這句話,在法理上可能挑不出大毛病。120急救的核心任務,是到現場緊急處置,和在車上監護生命體征。他們的人員配置、培訓內容,可能確實不包含專業的搬抬。所以,單純指責急救人員“冷血”,或許有些武斷。他們的顧慮,是真實存在的。
但問題就在于,法律是底線,不是上限。法律的空白地帶,恰恰是人性閃光的地方。當一位85歲的老人突發胸憋,家屬在一旁急得手足無措,現場明明有120的工作人員。這個時候,“?搬抬非法定職責?”這句話就顯得寒冷了點。
這就好比,交警負責指揮交通,遇到了臨街店鋪起火,群眾求助,他能說“救火不是我的職責”為由袖手旁觀?
急救也是一樣,本質上就是和死神賽跑。當家屬無力獨自完成搬抬,而現場明明有能力可以協力完成時,一句“這不是我的活兒”,就等于親手把老人往死神那邊推了一把。這不是見死不救,又是什么?
悲劇已經發生,賠償再多也換不回一條命。我們真正該思考的,是怎么避免下一個老人躺在家里干等40分鐘?
核心問題在于,我們的急救體系里,“職責”和“情理”出現了斷層。
一方面,規定得“軟”一點。不能讓“非法定職責”成為某些人懶政、推脫的“萬能擋箭牌”。在緊急情況下,應該明確急救人員有“協助”的義務,有“指導”的責任。這種“協助”,不是讓你當搬運工,而是讓你在生命面前,盡一份力。
另一方面,保障也得“硬”起來。如果擔心搬抬有風險,那就得給急救人員培訓基本的搬抬技巧,同時出臺相應的免責條款。只要不是重大過失,因為緊急救助搬抬造成的意外,不應該讓急救人員個人承擔。只有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他們才敢放心地“多管閑事”。
120,是一條生命熱線。老百姓撥打120,求助的不只是醫療設備和技術,更是一份“救死扶傷”的希望和信任。法律可以劃清職責,但人心沒有絕對的“分內分外”,你搭一把手,挽救的不只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庭的整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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